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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观点一出便引起了中国法学界很多学者的争论。大多数学者表示认同此观点,认为现阶段我国民众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正是因为对法律信仰的缺失。但也有部分学者发出反对的声音,由对于“法律信仰”的各种讨论产生了思考,提出自己的看法,即认同法律须被信仰,并提出认同的理由。
【关键词】法律;信仰;工具;传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2-01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美国人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后来梁治平教授译成中文后,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论。若要法律得到遵守和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很多学者认同伯尔曼的法律信仰观点,并对此提出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及如何才能被信仰。但也有少数学者发出反对的声音,认为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假命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
一、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争论
(一)法律不能被信仰的观点
目前持反对法律信仰观点的学者不多,主要以张永和教授为代表。张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的命题。第一,他认为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在中国,从渊源上讲没有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影响和作用。中国现阶段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新规范的不适应和对待法律传统态度的不能扭转,而不存在宗教和法律勾连问题。第二,张教授认为,法律不具备被信仰的品质,法律不能被信仰在于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第三,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法律是权威,信仰与权威这两个概念互相不能推设,信仰是彼岸,而权威是现世的。
(二)法律须被信仰的观点
伯尔曼认为,认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多数学者对伯尔曼的这种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当前的社会风气等原因造成现今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而我国目前面临的严重问题正是社会民众普遍的法律信仰的缺失,这种法律信仰的危机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对于在中国如何培养法律信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例如: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完善立法,加强立法的亲和力,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构建公正的司法体制,降低诉讼成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一)法律可以被信仰
第一,从法律信仰本身来说。伯尔曼反对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相对于反对法律信仰者将法律仅看做是规则而言,更同意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本身就不只是一种工具、一套规则、一种权威,法律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的精神生活,具有神圣性。现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法治化也越来越完善,我们并不缺乏能够被信仰的有力的法律,而是缺乏人们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力。
第二,从中国的传统来看。据载,东汉末年,烈女赵娥为父报仇,用手扼死仇人,法官敬佩她的勇气和孝行,示意她逃走。然而赵娥拒绝了,她不愿意这样做,她说:“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不可逃,乞即刑戮,陨身朝事,肃明王法。”表明中国古代法是深入人心的,其法律信仰已经取得公众的普遍接受。因此,我们不应该以中国传统上法律信仰的缺失作为我们不信仰法律的理由。
(二)法律必须被信仰
第一,从当前的社会风气致使法律信仰缺失的后果来看。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由此导致许多法律处于虚置或半虚置的状态,形成了“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美国人尊重法律,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如果我们也能有这样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相信法治理想不久便会得以实现。
第二,从当前守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目前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很多人不是发自内心的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而是想方设法的去规避法律,尤其在律师之中,这种现象更是普遍,因此,我们也要重视铸造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另外,我国民众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室与犯罪、刑罚有关的东西,只要自己不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这样人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地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守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并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激发起公众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