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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族民歌体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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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汉族各个地区因为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各地的民歌歌种也不尽相同。本文通过民歌歌种的介绍,提出在研究中需要一个能够概括汉族各地民歌音乐体裁类型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

关键词:民歌 体裁分类 民间音乐

汉族民歌体裁的分类,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意见比较统一,多数人同意分为劳动号子、山歌、小调三类。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民歌发掘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多,民歌研究队伍的壮大,对民歌探讨的深入开展,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汉族民歌体裁分类法,如:四川的四分法、陕西的五分法、山东的五分发、广西的六分法、浙江的六分法等。还有些撰稿的学者似乎有意回避体裁分类而使用了其他角度和层次的分类,例如广东按民歌“歌种”,河南、江西按民歌的“种类”来划分,云南则是根据“表现的内容以及表现方式、表现手法上的某些共同之处”,将当地民歌初步归纳为几类。

究竟什么是汉族民歌的体裁?汉族民歌体裁的划分依据应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如此众多的体裁分类样式中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从而产生了对汉族民歌的“体裁”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即:体裁究竟是指民歌音乐形态上的艺术特征呢,还有其它的社会产生条件?抑或是指产生和应用场合所造成并限定了的民歌音乐形态上的特征呢?

例如:号子,它的音乐坚实有力、粗犷豪迈和劳动关系十分紧密,音乐节奏和劳动节奏紧相结合。号子原本为劳动号子。但如果按产生和应用场合把它定义为劳动时所唱的歌,那么田歌、牧歌也是劳动时所唱的歌。所以就产生了几种分类结果:第一种是把劳动号子名称中的“劳动”二字删去,使“号子”成为一个仅仅表示音乐形态特征而并不限定社会生活条件的术语。虽然这种分类在定义时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民歌的歌唱场合,但歌唱场合没有成为区分体裁类别的主要依据。因为它所限定的山歌的歌唱场合,并不能严格地将号子类或小调类音乐排除在外。第二种分类是把田歌、牧歌和号子都划入劳动歌曲的范围之内。这是单纯的民歌的功用为划分依据的分类法,它没有考虑民歌音乐形态方面的特征因素,因此,严格地说,它不属于民间音乐方面的分类法。第三种分类法是把田歌、牧歌单独划类,使之既区别与劳动号子,又区别于一般山歌。这种分类法既没有依据民歌的产生场合与功能,也没有依据民歌的音乐形态特征。它将属于同类音乐形态特征但不属于同一分类层次的山歌、田歌、牧歌分列,没有完成民歌研究应做的在分析、归纳的基础上对民歌进行科学分类的工作。

上述三种分类在本文开头所列举的汉族民歌体裁的种种分类法中均有所表现。除此之外,有的分类中还有若干分类依据并存的现象,例如:将篇幅、声部形式、歌曲所演唱的内容等与民歌的功用、音乐形态特征并列,让人无法把握该种分类的划分标准究竟是什么。这样一种纷乱的状态,对于民歌音乐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显然是不利的。如果我们长期不能在民歌体裁的划分标准上达成共识,将会使体裁分类这一研究方法名存实亡,对于汉族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生活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类民歌也就不能在其音乐形态种类上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和深入的认识。

体裁属于形式的范畴。江明在《汉族民歌概论》一书中,明确阐述了他划分汉族民歌体裁的依据,也就是说,汉族民歌体裁分类的标准,需要音乐特征、演唱场合和功用三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确立这样的划分依据,是因为:一、研究民歌音乐的体裁不能仅仅依据音乐以外的因素来进行;二、决定体裁特征的条件,主要是产生民歌的人民生活场合的。离开了它,民歌体裁特征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法知其所以然了。民歌的体裁分类侧重于音乐形态特征方面的整理和归纳,这种分类角度在音乐研究中优越于以歌词内容或年代等音乐之外的因素来进行民歌分类的方法,因此,它被广大的音乐研究者所采用。同时,由于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民歌作为民间音乐其他门类的基础,更加贴近人民的劳动与生活方式等特点,在研究民歌的体裁时联系到产生民歌的人民生活场合的条件,也是必要的。而且,社会生活条件确实对民歌的体裁类型的形式起到了一定的决定作用。

只是问题在于,我们已无法追究在民歌形成的最初阶段,其体裁类型的形成与应用是否均以完成社会生活条件来决定。而今天在实际情况中看到的,则是在相同的社会条件下,劳动人民时常应用的不同体裁类型的民歌。例如同为劳动场合中唱的民歌,既有号子体裁类型的夯歌、渔民号子,也有山歌体裁类型的田歌、秧歌;而田秧山歌中又混杂着小调体裁因素――这些现象说明,对于民歌的体裁类型,社会生活条件只可能有形成时的决定作用,却没有应用时的严格制约作用。

民歌是劳动人民口头创作的,所以,不论是它的创作者,还是它的理论研究者,对它的规范都只能是相对的。从大量的民歌实例中可以看到,音乐体裁类别之间的互相交叉和渗透,是民歌中很自然的现象。它不像某些专业音乐创作体裁那样,由于创作和发展总是处于一种相对随意的、开放的、互相吸收、互相学习的流动状态,其音乐样式类别之间在条件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交融,是劳动人民丰富和发展民歌的手段,是民间文化生生不息、充满活力的表现。相反,那些被理论概括束缚住的、相对单纯、清纯而典型的文化现象,则会因僵化丧失掉生命力。虽然民歌中社会生活条件与音乐表现方法相一致的情况很多,但为数并不少的相反情况使社会生活条件和音乐表现方法两条兼顾的体裁划分依据陷入了难以两全的境地。正因如此,一部分学者放弃了那种体裁划分依据,退而求其次,只以应用场合或歌种来进行民歌的分类。这自然是体裁分类法的名存实亡,也是民歌音乐研究工作的倒退。这种结果,背离了民歌体裁分类法要对音乐形态进行概括,归纳的初衷。

由于学习、研究民歌的目的和任务不同,所以对民歌的分类法也不一样。民歌的体裁分类不仅优越于那些不以音乐特征为研究对象的分类法(例如:歌词体裁分类、年代分类、行政区域分类等),同时,它在音乐形态特征研究的侧重角度上,也不同于另一种以音乐特征为研究对象的民歌分类法――色彩区(既民歌的地方音乐风格)分类。因此,这种分类法不能被取代,也不应被放弃,法国著名数学家、天文学家、物理学家和哲学家朱尔•昂利•彭加勒曾说:“科学首先是一种分类方法,是把表面孤立的事实汇聚到一起的方法。”要对民歌音乐进行科学的研究,我们就必须对民歌音乐上的种种特征进行不同角度的归纳和梳理。由此也就需要为不同的目的而建立的侧重点不同的民歌音乐分类法。至于如何确立体裁分类的依据,前提是学者应该对学科理论的性质和特点有一个正确的把握。

民歌的艺术形式短小精悍,艺术形象鲜明生动。因此,在把千万个具体的实体抽象为简单的理论时,必然会因求大同而省略掉许许多多的小异。如果我们在民歌分类的工作中,不管是主要倾向还是细节情况都要求完全一致,不仅分类工作无从进行,而且表现出我们对理论概括的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理论要求用语言、文字进行严谨而简洁的定义。“在严格性方面有所得,则在客观性方面有所失”。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具有完美的纯洁性的理论所概括的事实同样也具有完美的纯洁性。在汉族民歌体裁分类的研究中,之所以会有现在这种不同意见纷呈、无法达成共识的状况,往往是由于一些学者一厢情愿地要求理论归纳面面俱到、无所不包所造成的。正像爱因斯坦所说的:“哲学上和逻辑学上的大多数错误是由于人类理智倾向于把符号当作某种实在的东西而发生的。”同样,汉族民歌体裁分类中的类型名称“号子”、“山歌”和“小调”,经理论归纳之后被称作为符号提出来,它们的含义已经不等同于各个地区民间传统称谓的意义了。它们不在是特指某个区域内流行的某种或某些专用曲调,也不是指某地区某一特殊的歌种,而是概括了汉族所有地区所有民族的音乐形态,将其归纳成几种具有不同特征的类型。它们是用来指称民歌音乐中这样几种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形式类别的符号。为了使这归纳具有普遍的概括力,划分体裁类型的特征依据就不宜要求的太多。因为如前所述,特征依据要求的太多,就会使得理论概括难以包容民歌现象之间的细节差异,从而导致研究陷入无法求全的混乱之中,也就等于是取消了概括性分类这种科学的研究方法。

在汉族民歌体裁分类的方法和程度方面,也许我们可以参考彭加勒在《科学与方法》一文中的阐述:“以规则的事实开始是合适的。但是,当规则牢固建立之后,当它变的毫无疑问之后,与它完全一致的事实此后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它不能再告诉我们任何新东西。于是,正是例外变的重要起来。”“法则一经建立,我们首先就要寻找这个法则具有最大实效机遇的情况。”“但是,我们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弄清相似和差异,尤其是要认出隐藏在表现偏离之内的类似性,特殊的法则乍看起来似乎是不一致的,然而通过较为详尽的观察,我们看到它们大体上相互类似。”彭加勒的这一段话叙述了科学分类过程的三个阶段:严格统一、发现例外、在例外中寻找相似性,既寻找例外与规则的联系。

在我看来,我们关于汉族民歌体裁分类的工作已经进行了上述两个阶段。现在需要做的是,在大量的例外中重新找到内在的联系, “认出隐藏在表现偏离之内的类似性。”例如:田歌、牧歌与一般的山歌。尽管二者的产生、应用场合和功用不尽相同,但是,音乐形态特征上大体都具有节奏自由悠长、歌声高亢、音域宽广等特点,这就是它们在“表现偏离之内的类似性”。当我们划分民歌的音乐类别时,应该把音乐形态特征上的联系作为第一要素来考虑,而把民歌的产生、应用条件及功用放在次要的或参考的地位。也就是说,民歌体裁的划分,依据应以音乐形态特征为主,应划分开质变与量变的区别,使这划分依据能分离质的不同而包容量的差异。

当然,汉族各个地区因为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各地的民歌歌种也不尽相同。在分别论述各地民歌的情况时,关于歌种的介绍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汉族各地民歌毕竟在一定的类型角度上显现出了音乐形态上的共性,因此,在研究中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概括汉族各地民歌音乐体裁类型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正如彭加勒所说:“科学仅仅是一种分类方法,而且分类方法不会伪真,而只是方便的。但是,方便的就为真。”

参考文献:

[1]江明:《中国民族音乐欣赏》,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2]彭加勒:《科学的价值》,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3](苏)霍金:《艺术与科学》,三联书店,1986。

[4]江明:《汉族民歌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

李 健:山东枣庄学院音乐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