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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成了一夫两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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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正滔认为,如果说重婚,错误并不在他。他是按照法律程序,拿着合法的离婚证去办理结婚证的。要说违法,是民政部门在违法。他说,他和李琼是相亲相爱的,现在,他都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2003年1月26日,23岁的女青年姜燕燕与邻村26岁的小伙田正滔结婚,半年后姜燕燕患上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4日夫妻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不久,田正滔与一湖南女孩结婚。2004年4月,姜燕燕的父亲代替女儿以审查不严将民政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离婚证。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直到2005年6月15日作出终审行政裁决,撤销了离婚证。此时,田正滔就成了一夫娶二妻,将面临着重婚的罪名。这种案件实属罕见。

新娘负气返乡发病

姜燕燕,1980年6月23日生于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吴家营村。

2002年6月,经人介绍,姜燕燕与该镇柜门关村的田正滔结识了。

经过半年多的接触,姜燕燕与田正滔彼此都很满意。2003年1月26日,他们在镇民政办领取了结婚证,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正月初四,姜燕燕随丈夫赴广东新会市打工。

田正滔很快被招聘到一家港资企业上班,姜燕燕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田正滔和在新会市打工的哥哥、嫂子合租了一套房子。没几日,性格内向、倔强的姜燕燕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嫂子开始有了矛盾,并导致吵架。田的家人都指责姜燕燕的不是,并且丈夫也不站在她的一边。孤立无援的姜燕燕一气之下又返回娘家。

姜燕燕回家后因没有接到田正滔的电话和问候,认为丈夫变了心,自己没人要了。

时间一晃到了这年8月。一次,姜燕燕的父亲姜正洪带她在地里刨花生时,发现姜燕燕不时自言自语、嘀嘀咕咕,还时不时地把手放在耳边佯装打电话状:“喂,正滔吗?你回来了吗?”姜正洪感觉女儿不正常,认为可能是思念田正滔的缘故,因为他一直在忙着地里的农活,顾不上女儿的反常行为。

寻找丈夫沦落街头

转眼间,到了2003年10月,姜燕燕的弟弟姜小军从广东打工回来相亲。事后,姜正洪让他带姐姐到广东去找田正滔。

田正滔跟姜小军姐弟俩露出了他的真实意图:“通过和你姐姐生活的一段时间,我发现我们感情不和,我现在十分后悔这桩婚姻。过几天,我回去跟你姐离婚。”

姜小军傻了眼,连忙给父亲打电话,姜正洪在电话那头也十分着急,连忙说:“那只有让燕燕先回家吧。”

第二天一大早,姜小军为姐姐买了一张从广州到襄樊的火车票。从此,姜燕燕便与家人失去了联系。田正滔先后在广州电视台和南方都市报刊登了寻人启事。

半个月后,田正滔在广州火车站门前广场找到姜燕燕时,简直惊呆了,昔日长得端正、衣着整洁的姜燕燕如今变得蓬头垢面,田正滔立即把她带回送到她的娘家。

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2003年12月24日,田正滔带着姜燕燕来到襄阳区民政局申请离婚。

在登记员汤文的监督下,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田正滔还跟汤文请求,说姜燕燕的结婚证丢失了。襄阳区民政局现场为姜燕燕补发了夫妻婚姻关系证明书。

在此情况下,襄阳区民政局以双方感情不和,且提交有双方的户口簿、田正滔的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婚姻关系证明书、每人2张2寸照片等证件材料齐全为由,认为符合离婚条件,应该给予登记离婚,于是为双方颁发了即后来引发了一系列纠纷的鄂襄区离字第01030089号离婚证。

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这年12月27日,姜燕燕住进了襄樊市安定医院治疗。

诊断病历载明,患者姜燕燕在其父亲及田正滔的陪同劝说下步行入病房。主诉称“渐起凭空听见声音,自语自笑半年余,加重二月”。《现病史》一栏载明:“患者于2003年上半年无明显诱因渐起精神失常,有时外出摸不到回家的路。近两月表现加重,今首次收入我院。”

入院后诊断为:“幻觉妄想状态精神分裂症”。

2004年2月7日,姜燕燕精神分裂症好转,田正滔的父亲将姜燕燕接出院。

姜燕燕这次回到田家后,田家再也不管她了,连吃饭都不喊她。

没有人管的姜燕燕整日在外面转悠,一天中午一不小心掉进了冰冷刺骨的河水里,后来是一个好心人把她救上岸的。

姜正洪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把女儿接回了家。

2004年4月9日,姜正洪以女儿姜燕燕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襄阳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诉称襄阳区民政局既不严格审查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又不认真审查原告能否正确表达意识,就发给了离婚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离婚证是否要撤销

2004年5月13日,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三种情形,即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具有上述三种不予受理情形进行审查,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排除了上述三种情形的离婚申请才能予以受理。然而襄阳区民政局不管原告当时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如何,就为他们办理了离婚证,属程序不合法,应负有责任。

6月8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襄阳区民政局离字第01030089号离婚证。

第三人被告田正滔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9月6日下发行政裁定书,撤销了襄阳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襄阳区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重新开庭。

在这次审理中,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第三人田正滔称,他已于2004年4月7日在湖南省涟源市民政局与涟源市居民李琼登记结婚,并向法庭提交了涟源市民政局为田正滔和李琼颁发的湘涟结字第043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襄阳区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在原告姜燕燕没有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具身份证的情况下,即颁发了离婚证,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离婚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离婚证依法应当给予撤销。

12月23日,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撤销襄阳区民政局2003年12月24日颁发的鄂襄区离字01030089号离婚证。

终审撤销了离婚证

判决下达后,襄阳区民政局、第三人田正滔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襄阳区民政局在重审庭审中认为,原告姜燕燕未经民事特别程序确认,不能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本案中依据原告诉请,撤销离婚证的必然法律后果是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应适用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予以调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襄阳区民政局登记程序合法,形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登记行为的效力;姜燕燕的诉请在法律和事实上都无法实现,离婚证已经生效,第三人田正滔根据离婚证已经和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离婚证不可能撤销。然而,这些陈述未被法庭采纳。

2005年6月15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离婚证。

面临一人娶了两妻

此案虽然终审了,但不可回避的新问题是,如果姜燕燕和田正滔的离婚证撤销的话,这就意味着,姜燕燕和田正滔是合法夫妻。可刺手的是田正滔在办理离婚证后,又与湖南省涟源市居民李琼办理了结婚证。这样一来,田正滔就有了两个妻子,这岂不成了天下奇闻?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上述案件时特别说明:“至于上诉人田正滔再婚与否,均不影响上述案件的处理,其是否构成重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上述案件的审查范围。”

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田正滔。田正滔认为,如果说重婚,错误并不在他。他是按照法律程序,拿着合法的离婚证去办理结婚证的。要说违法,是民政部门在违法。他说,他和李琼是相亲相爱的,现在,他都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