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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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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32万余元,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最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种判例在全国都相当少见,舆论对此颇为追捧,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亮剑”大声叫好,此案也被媒体称之为“舟山案例”。

“舟山案例”

公款用于吃喝

今年39岁的傅平洪先后担任过岱山县东沙镇卫生院、长涂中心卫生院和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在2003年10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多开发票的方法,侵吞单位公款共计44万余元。同时,在药品采购过中,傅平洪还非法收受药商回扣共计2.8万余元。

将近两年时间,傅平洪几乎没在自己家中吃过一顿饭。他总是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抢着埋单。日积月累,他为此动用的公款竟然达32万元。

今年上半年,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对傅平洪立案侦查。掌握大量证据后,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傅平洪对检察机关指控自己收受2.8万元回扣是受贿并无多少异议,惟对贪污罪的指控部分反复辩解,单位每年公务招待费用预算只有几万元,不够用,且这钱不是他一个人吃的,他振振有词地说:“公款吃喝不能算犯罪,最多是违纪行为。”这一辩解未被法院所采纳。

舟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傅平洪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今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作出以上判决。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32万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法官观点:

公款吃喝就是贪污

舟山市中院在判决书上说,被告人傅平洪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使用该32万余元的意图,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开、多开发票,套取32万余元公款后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因此,该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中“财物”,一直是限定在看得见摸得着的金钱或者物品上,而不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

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其实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不等于“据为己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即便将贪污所得财物处置给其关系人,或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所以,傅平洪通过贪污行为控制公款后,为个人私利及贪图享受,用公款为自己的奢侈消费“埋单”,并不影响对其贪污既遂的认定。

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该足够权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就是说“请旅游”也是贿赂的一种方式。同理,请吃喝、请玩乐以及请欣赏演出等,也同样是贿赂的方式。

媒体论点:

愿公款吃喝论罪不是孤例

公款吃喝被法院认定为贪污,引起了主流媒体的关注,新华社、《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纷纷进行转载和报道,很多媒体将此案定为了“舟山案例”。

综合起来,媒体的论点不外乎两点。一是“舟山案例”在司法上具有破冰意义,足以说明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入罪,并不存在法律障碍,障碍主要在反腐的决心上。二是“舟山案例”的意义关键不在于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很多人对于公款奢侈消费见怪不怪,认为只要不装入自己腰包,就不算腐败。实际上,公款吃喝等奢侈消费的实质就是挥霍公共财富,必然导致侵占挪用公款或权钱交易等违法乱纪问题。解决这类问题,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又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舟山案例”不应是孤例。

摘自中国法制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