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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支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策略与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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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林业产业体系。一是加快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二是加快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三是大力提升林产工业、四是发展林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于林业产业自身的特质,目前国开行对于林业产业的支持还十分不足,要实现“十二五”规划,就必须加大对林业企业扶持和培育力度,实施与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征相配套的“国开行+林业龙头企业”模式,加大信贷资金投放,支持大型林业企业集团发展,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效应,促进整个林业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

林业产业;国家开发银行;林业金融;龙头企业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001-02

1 研究背景与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我们要加快发展林业产业体系。一是加快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二是加快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三是大力提升林产工业;四是发展林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然而据数据显示,国家开发银行目前对于林业产业的贷款余额仅为数百亿人民币,其中大部分是对木浆造纸和林产品加工业的贷款,对于林业等木质林产品生产行业的贷款余额仅为80亿人民币,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总额的0.187%,目前规模过小的信贷支持明显无法推动林业发展达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

因此,通过加大对林业企业扶持和培育力度,支持大型林业企业集团,有效提高企业的承贷规模,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效应,将极大地提高国开行支持林业的信贷规模和总体效果。那么,明确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征以及支持龙头企业的具体策略和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2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林业的弱质性

林业的基础是林木资源生产,而林木生产由于林木生长时间的限制导致其生产周期长;由于林木在生长过程中易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威胁,导致其生产风险较大;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很大的社会和生态效益,而这种效益的外溢性极强,导致其生产收益较低。其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与金融资本对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要求相违背,导致了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

2.2 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虽然国家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林业”问题,但其主要目标是生态效益,表现为天然林保护工程(Natural Forest Protection Project)、“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Green for Grain Project)、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建设工程等六大生态工程。财政投入资金主要集中在这六大工程,而对于林业产业化企业的支持则微乎其微。

2.3 城乡二元体制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传统金融体系,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吸收农村存款后,将资金抽走用于工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加剧了农村资金的贫血症状。林业龙头企业由于其主营业务的经济特性,决定了其区位大多位于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村地区的资金贫血也就造成了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

2.4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建设不足

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依然偏小,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很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缺乏现在企业管理,其财务制度无序化、虚假化情况较多。同时,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以加工、营销林产品为主,可抵押固定资产较少,林业流动资产评估保全也比较困难,更缺乏能够为其担保的企业。普通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维度的考量,难以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授信。

3 国开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思路和模式

3.1 开发背景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林业的日益重视与支持,我国林业产业也取得了快速发展,一批优秀的林业企业在市场中涌现,凭借自身实力承接重要林业项目,为我国林业产业重点战略做出突出贡献。当前,为维持自身的迅速发展,这些林业企业迫切需要巨大的资金支撑,也就相应地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市场投资机会和资金出口,同时支持这些林业企业有助于推动我国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完成。开行在进行林业领域的投资时,以林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加大信贷投入。一方面可以为在成长过程中的林业企业提供担保、并购融资、信托融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优质的大中型林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生物质能源原料林基地项目等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3.2 操作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林业企业的融资服务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模式。

一是贷款支持如图1。具体来说,开行为林业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林业企业投资大型工业原料林基地、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和生物质能源林基地等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可采用项目融资模式。由于我国的项目融资模式尚不成熟,可辅以后续资产抵押以降低融资风险。

二是直接投资如图2。具体来说,大型林业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与开行形成联合体,共同投资林业重大项目。同时开行也可与其它金融机构、林业企业共同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对林业重点项目进行投资。

三是债券及股票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营林企业可以森林资源资产作保证尝试发行营林建设债券,主要用于森林资源培育及速生丰产林建设。人造板、林化、造纸集团应争取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可用于人造板、林产化工、制浆造纸等重点开发项目的建设。对骨干林业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对大型林业企业集团跨地区的参股、控股、并购、兼并等资本活动,择机提供投行业务服务、相关政策咨询和金融服务。

3.3 应用范围

这一模式主要应用于有一定规模、有较好的市场开发能力与前景,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与农户经营重任的林业企业和林业项目。目前,沪、深股市共有5家林业上市公司,它们分别是永安林业、吉林森工、景谷林业、兔宝宝、光明家具,共融资13.93亿元。这五家是林业相关产业的标志性企业,资本市场的13.93亿元的融资并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需要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同时,仅仅支持5家企业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开行需要扩大支持范围,围绕“十二五”时期林业发展规划,发挥龙头企业在发展林业产业中的主力军作用,国开行大力支持大板块、大基地、大龙头企业战略,用大工程、大项目推动林业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方面发展,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林业示范基地,积极培育一批年产值过10亿元,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林业龙头企业。

3.4 主要风险

针对大型林业企业在投资原料地基地建设时的融资服务,其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

3.4.1 政策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出台,此外,发展林业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共识,因此,国家宏观方面的林业经济政策变化风险不大,其主要的政策风险集中在基层地方政府方面。无论是国开行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授信还是共同投资,都需要基层地方的组织和中介作用,地方政府行政领导的人事变动所导致的政策变动很可能会对实际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

3.4.2 违约风险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较少,其流动资产也大多是林业产品,其价格评估和抵押物管护较为困难,造成了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抵押物较少。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用建设之后和财务制度的无序也加大了国开行的违约风险。

3.4.3 经营管理风险

对同一行业的长期大量贷款不利于风险分散管理原则,对于林业行业的授信总量不断增加也可能导致其行业性风险随之增加,也有可能导致过度融资和盲目跟进。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开发银行主要凭借企业的销售业绩或经营效益分析来决定和安排贷款,难以充分考虑到企业处于其生命周期的哪一个阶段,也会带来经营管理风险。

3.5 应用前提和推广条件

这一模式的应用需建立在与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基础上。在融资对象的选择上,主要选择技术含量高的林业产业和管理科学的优秀现代林业企业投资。建议开行借助林业产业联合会、林产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对市场的判断能力,重点关注大型林业企业并选择部分优秀的龙头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开行可以和大型林业企业集团形成联合体,与有投资需求的地方政府开展战略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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