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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民居住与迁徙自由权消除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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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社会,公民居住与迁徙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前中国公民因为没有居住与迁徙自由权,致使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宪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等,以实现公民居住迁徙自由权

关键词:修改宪法;户籍改革;公民居住;迁徙自由权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12-02

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少数公民可以凭借生产要素(资金、管理、技术、土地、厂房、设备等)获得经济收入以外,大多数公民还是要靠双手去劳动以获得经济收入。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发展快的地区由于企业多,工作岗位多,就业机会多,从而吸引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很多农民、下岗工人、大学毕业生、到达就业年龄的未从业人员到这些地区就业,从而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提高了他们的经济收入,这有利于维护中国社会的稳定、加速城市化进程,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公民尚没有居住与迁徙的自由权,他们虽然在当地工作和生活着,已成为当地社会事实上的一分子,但受户籍制度的限制,却不能将自己的户口迁往当地,取得当地户口,从而导致了一方面法定的权利和事实上享受到的权利严重脱节,出现了公民在外地工作和生活,对当地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却没有享受到与当地居民平等的就业、就医、福利待遇等社会保障权利,而上述权利却滞留原籍的荒唐局面。另一方面他们在当地从事着“脏、累、危”等低收入职业,在当地暂住要负担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在原籍地的各种税费一分不少,这样一来不仅影响他们收入的提高,而且使他们在当地成为人人看不起的二等居民,这和中国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大相径庭,因此在当前实现公民居住与迁徙自由权,消除中国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这个经济发展的“瓶颈”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当前中国公民实现居住与迁徙自由权的实际意义

1.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生产要素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按供求关系自由流动,这也包括劳动力的按需自由流动。在新时期劳动力的自由迁徙已锐不可当,因此应当立法,尤其是修改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明确写进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这对于中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快速发展是相当必要的。

2.履行国际义务需要实现中国公民居住与迁徙自由权。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权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关于工作自由权的条款也是建立在迁徙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中国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保中国公民享有公约上确认的迁徙自由权应成为中国政府的法律义务。因此,修改宪法,在宪法上确认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已成为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实际需要。

3.解决中国公民的就业问题也需要实现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当前就业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解除户籍制度的束缚,依法实现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公民有了迁徙自由权,就可以举家迁往适合自己工作的地方,甚至国外,城里的可以迁移到农村,农民可以迁往城镇,其子女可以随意进城,既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又可以免除歧视待遇,真正实现就业。

4.加快城市(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实现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城镇化建设,把农村剩余人口向城镇转移,以满足工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对劳动力和人才的需求,因此要想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上述目标,中国公民如果没有居住与迁徙的自由权,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如何实现迁徙自由

迁徙自由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引发的一种人力资源的涌动和整合。近代以来各国逐步把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列入宪法来加以保护。中国目前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和保护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客观要求,法律的不禁止和宪法保护人权的允诺,使得中国宪法保护公民迁徙自由权成为必要和应当,为此我们要通过建立相应法律保障机制,改革户籍制度等措施来实现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以消除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修改宪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行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认迁徙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此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纳入宪法修正案,为公民的迁徙自由提供宪法依据。

2.改革户籍制度。与经济发展要求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强烈要求相比,中国目前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不大,迁徙限制、户口歧视仍是其主要的弊端然,主要表现为:第一,户口限制极为严格,农村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向城市,城市间的户口迁移仍受严格限制。已开放的户口迁移仅考虑到亲属关系和吸收人才资金,不能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一些城市虽向外地人开了一道口,但在背后仍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如北京只允许大学本科以上高科技人才进京,这就造成一个奇怪的现象,除北京居民以外,其余的中国公民要想在自己的首都工作生活,就要备受歧视和遭受种种不公正待遇,从而在北京这个全世界知名的大城市,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将中国公民分为了两等:一等公民是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居民,他们什么福利待遇都享受着;二等公民是在北京打工生活的没有北京户口的来自国内其余各地的公民,他们什么福利待遇都没有,在自己的首都备受歧视,饱尝人间酸辛,这个当今世界是极为罕见的。大多数企业单位招工,仍把户口作为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硬件,全国各地的情况也都是大同小异;第三,进城农民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城市暂住要负担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但在原籍地各种税费却一分都不少,这极大地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第四,城乡社会福利待遇仍有很大差别,这对农村居民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与城镇居民一样,同生活在一个中国,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具有中国国籍,只因生活在农村,户口不同,从而导致实际福利待遇不同,这是有违大国民概念(在现代社会,大国民概念要求凡属同一国公民一律平等)的。

国外基本上严格按照迁徙自由原则设立户籍制度,很少对户口迁徙进行行政审批。中国应改户口迁徙审批制为户口迁徙登记制,将居住和迁徙权纳入到公民意思自治的范围。因此我们应对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进行修改,该废除的进行废除。确立与迁徙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户籍管理机制。所以,我们应当彻底废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建立统一的中国公民户口,消除依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削弱户籍制度的限制,使户籍恢复其只承担单纯人口基本信息统计功能的任务,最终形成中国公民在境内享有同等待遇的统一户口管理制度。

3.建立违宪责任追究制度。把迁徙自由写入宪法后就要将其作为一项根本国策来贯彻。我们知道,权利的享有,自由的拥有,依赖于其保障措施的落实。如果宪法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措施,公民权利就成为不可诉的权利,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不过是一纸空头支票而已。因此,迁徙自由不仅仅要写入宪法,而且必须建立违反宪法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当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诉诸司法诉讼,得到救济。

4.依据宪法,为保障公民居住与迁徙自由权的实现,应制定此方面的立法规划,以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中国应在修改宪法的前提下,制定《迁徙自由法》、《户籍管理法》等,一方面依法规范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明确具体保障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

公民的居住与迁徙自由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公民的就业、收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牵扯到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十分重要,因此我们在此向全社会呼吁,希望能够得到全社会上下的重视,以期问题能够得到早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