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社区矫正”对现代刑罚理念的昭彰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社区矫正”对现代刑罚理念的昭彰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

社区矫正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式的刑罚,体现了人文关怀的人性理念,是国际社会轻刑化的必然趋势。它以深化复归理论、刑事赔偿理论和行刑经济化理论为基础,彰显了现代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同时可以缓解监狱的压力,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行刑效率。

[关键词]

社区矫正;轻刑化;再社会化;行刑经济化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式的刑罚。国外较常见的社区矫正的形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定期报告等。可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处罚的执行方式,是相对于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监狱矫正制度而言的。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被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为了适应国际社会轻刑化的刑罚潮流,更好地改造教育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引进了这一制度,其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层次:(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前两个层次的目的分别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和教育功能,最后层次的目的则是前两个层次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对前两个层次的升华。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我国而言,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支撑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

1.深化复归理论。该理论认为,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经过改造回归社会的,重新成为社会的一份子,而不是永久的罪犯;监狱只是一个为罪犯提供矫正机会的场所,并非是惩罚罪犯、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地方。犯罪是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故应当充分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合理救助,改造、教育犯罪分子,并为其提供适应社会生存的能力的帮助,使其能够在接受教育改造后重新回归社会,确保刑罚目的的实现。

2.刑事补偿理论。根据该理论,惩罚罪犯不是某个人的权力,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力,在实践中表现为国家的司法权力。在判令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直接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还应当对全体社会成员(间接被害人)进行赔偿。但传统的刑罚方法难以实现这一目的,只有将犯罪分子放进社区,使其为社区提供无偿的或低薪的社会劳动或公益劳动,才能实现对社会成员的赔偿,即对犯罪分子实施社区矫正。

3.行刑经济化理论。行刑经济化,即指以最小的司法资源的投入,来获取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社会效益。这一理论与社区矫正有密切的联系,是现代刑罚理念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不仅保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还在客观上减少了被判监禁刑的人数,降低了监禁刑的副作用,有利于改造罪犯复归社会,体现了行刑经济化理论。

二、社区矫正制度对现代刑罚理念的昭彰

随着社会的发展,轻刑化已成为全球化的趋势,而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趋势及刑罚执行社会化、开放化和刑罚效益原则的要求,昭彰了现代先进的刑罚理念。

(一)社区矫正符合刑罚轻刑化、非监禁化趋势,为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思路

自清末确立以徒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以来,近百年我国的刑罚仅增加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和创制了管制刑,自由刑执行方式相当单一,监禁刑始终处于刑罚中心地位。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符合刑罚经济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必然途径,有利于犯罪人重回社会,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拥挤问题。这种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刑将开始改变几千年来在中国在刑罚体系中的陪衬地位,成为与监禁刑并列的主要刑种。这种改变为探索中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开辟了刑事司法的新领域。

(二)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不离开家庭,不离开工作、生活、学习的环境,将其置于社区内服刑,使其像普通人一样与社会保持联系,为其再社会化提供环境和条件,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避免监禁刑因集中关押而造成的交叉感染。此外,社区服刑人员为社区提供的无薪服务,一方面可以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有利于犯罪人反思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其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使其自觉悔过,自我矫正;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不仅可以补偿被害人,也可以使社区居民直接受益,有利于社区群众对服刑人员的接纳、认同,有利于重新回归社会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缓解监狱行刑的压力,且节约国家行刑成本

在“严打”的刑事政策下,我国长期运行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适用模式,导致监狱押犯饱满、监狱拥挤问题,刑罚的社会成本不断增加。如果按照这样的刑事政策继续发展,我国监狱内的在押犯将会翻番,在国家拿不出更多的资金来投资新的监狱或对原有监狱扩充的情况下,通过对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监狱拥挤问题。

此外,监禁刑的运行成本是十分昂贵的。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如果以全国百万罪犯数字计,我国每年在罪犯矫正方面的投入就需500多亿。国家对监狱改造的投入越来越多,但由于监狱内在押犯骤增,许多监狱的财政不足,作为改造手段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现已经作为监狱生存和发展的途径,这就大大影响了罪犯的矫治质量。社区矫正的推行,可以极大的降低行刑成本,因为社区矫正本身的经济成本比较低,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禁矫正的不足,克服监禁矫正导致的行刑目的与手段相矛盾的弊端,让罪犯在不脱离社区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教育矫治,从根本上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时,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文明化、轻缓化的表现形式,可以与监禁刑共同构成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此外,从刑罚经济学角度来讲,社区矫正可以分流一部分罪犯,缓解监禁矫正的压力,减少国家司法资源及行刑成本。

参考文献:

[1]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王顺安.论社区矫正的利与弊[J].法学杂志,2005,4

[3]张中友.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4]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

[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6]王志强.论“社区矫正”在我国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