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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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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与投行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由于我国金融宏观环境发展还未成熟,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能力不强,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体系也不完善,这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文章分析了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分类及产生风险的原因,提出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混业经营;风险控制

一 引言

在全球银行混业潮流的冲击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意识到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严格的分业格局开始松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法》修改案,都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做了有意的试探和留下了法律空间。同时,在看到商业银行顺应混业潮流而开展投行业务所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潜在的风险。目前,由于经营管理能力低下、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制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行业务时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从而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美国金融业遭受重创:华尔街五大投行中两家倒闭、一家被收购、两家改组为银行控股公司,华尔街前五大独立投行无一幸免于这场由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独立投行模式最终覆灭,由前五大投行创造的近75年的金融神话就此终结。

因此,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立足我国现实,建立起完善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机制,防范其潜在风险,对我国商业银行做好混业经营准备、更好地融入全球性竞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分类

(一)道德风险

由于银行危机往往会因连锁反应引发整个经济体系危机,因此各国政府都对银行给予特别保护,可以视为特殊的津贴。当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津贴收益就从传统部门扩展到投行部门,受津贴外溢的影响,证券和保险业务风险将完全处于金融安全体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而产生道德风险。此外,业务的交叉融合也为综合银行利用内部信息侵占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机会。一旦投行业务与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银行客户利益由此受损,并可能威胁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安全。

(二)关联风险

商业银行往往将过桥融资、担保资源作为撬动并购顾问、承销等投行业务的手段。反过来投行业务也能成为拉动贷款和其他融资需求的重要因素。为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营销效率和收费水平,实现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化服务,商业银行采取传统业务与投行业务打包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营销。这在带来综合效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关联风险,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会加大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风险。

(三)投资风险

由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与货币市场有着明显的区别,且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运作经验欠缺,因此如果我国商业银行将业务领域延伸到证券领域进行投资时,就会产生一定的投资风险。

(四)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这些高风险的业务并获得高额回报的同时,也意味着投行业务必将携带着其他资本市场的风险进入商业银行。银行通过附属的证券机构将信贷资金投向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由于综合经营时机并不成熟、风险管理水平低下、监管机制远不完善,结果盲目综合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在随后国家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整顿中,这些投行业务损失惨重,最终形成不良资产。市场混乱和风险管理措施的缺乏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就此监管层为隔绝风险建立了分业经营体系。

(五)政策法律风险

虽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已渐成风气,部分政策和监管法规也出现了松动的迹象,商业银行有望进一步拓展投行业务的创新空间。但是目前我国仍实行金融分业制度,对于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和政策,而且这种分业管理容易造成政出多门,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叉经营,也不利于风险控制和监管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再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可能也会产生角度差异,比如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实行必须报批的市场准入制度,但很难保证被监管者不会进入监管者划出的禁入区,特别对这种以软服务为特征的投行业务更容易出现类似问题。

三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产生原因

(一)客户对商业银行从事投行业务的认知度不高

目前虽然越来越多的公司客户对项目融资、重组购并、投融资顾问、财务顾问、信用评级等投行服务产生了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此前商业银行一直未系统开展投行业务,所以客户对于商业银行提供投行业务的认知度不高。很多商业银行的客户营销部门没有认识到投行业务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客户的强烈需求,还局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投行业务的客户培育工作滞后,很难在业务营销中向客户提供投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相结合的一站式服务方案。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自身因素的制约

1 投行业务的风险文化有待重塑。

首先表现在传统商业银行和投行业务发生的风险文化冲突上。审慎经营是商业银行普遍秉承的原则,对待风险往往采取规避的态度。而投行业务则在风险文化上比较激进,强调承担风险和控制风险,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来分散和控制风险以赚取超额收益。如何去识别、管理和控制投行业务相关的风险,是商业银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其背后又隐藏了两者业务经营文化和理念的差异。

2 投行业务规划的缺失。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时日尚浅,甚至部分银行设置投行业务机构的初衷,仅仅是为了应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兴业务,并未对从事投行业务形成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从而缺乏长远的规划,更谈不上构建系统的发展战略。所以,投行业务的发展仍然缺乏相应的资源支持,无法将商业银行在投行领域巨大的商业潜力转化为生产力,更无法撬动全行的综合化经营,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转变。

四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美国投行风险管理缺陷的借鉴

1 外部风险监管环境的缺失。

格林斯潘领导美联储的时代,自由化市场经济的思想占了上风,这直接导致了美国政府放松了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杠杆比率是衡量财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其在数值上等于资产与权益的比值,反映了公司承受财务风险的大小,对金融机构财务杠杆比率做出要求并有力监管,是风险外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可美国证监会却放松了对金融机构财务杠杆比率方面的要求。美国投行平均的总财务杠杆大于20倍,而净财务杠杆在15倍左右。高杠杆可以提高资本回报率,却也对风险的估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公司低估了风险,导致拨备额不足,将使单一业务的风险在杠杆作用下,放大至整个集团。

2 对于风险的漠视。

对于美国投行的失败有一点值得我们重视,就是对风险的漠视,这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美林和贝尔斯登的破产都反映了这一点,这充分说明了风险意识对于投行的重要性。纵然风

险管理的体系如何完善,风险管理的技术如何先进,如果不时常心存风险忧患意识,那么这些体系和技术就不能良好地发挥其自身作用,也就不能够在危机真正到来的时候,有效地规避风险。

3 度量风险的模型本身存在缺陷。

由于市场环境、组织规模、内部管理等因素不断趋于复杂,美国投行的风险管理经历了原始管理、分散管理、集中管理和全面管理四个阶段,对于风险的度量逐渐从定性分析发展成为今天的运用大量的模型进行定量分析。但是度量风险的模型本身却是存在缺陷的,过多依赖模型的计算出的结果,其隐藏的危险不言而喻。除了模拟技术,数学模型本身依赖一些脱离现实市场条件的抽象假设和历史数据,因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不能作为投资决策的最终依据,过分依赖模型进行投资决策是不科学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

(1)外部监管建议

1 控制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指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对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银行审慎经营,防止银行过度冒险行为。因此,市场准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银行控制风险,谨慎经营。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行业务时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就应当先从市场准入的控制人手,把市场准入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关口。

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所带来的风险,银行监管机构还必须构建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银行监管机构运用金融风险指标对出现风险苗头的银行机构进行风险分析和评定,及时将有关风险预警信息反馈给该机构,必要时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可以借鉴美国的CAMEL评级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所面临的风险指标体系,定期对相关的金融机构的内部变量进行测评并据此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理,从而达到早日发现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在金融风险预警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第一层是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第二是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第三是地区金融预警系统。

(2)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风险内控措施

1 健全风险识别与内部评级机制。

为了防范混合经营投行业务所产生的各种风险,我国商业银行还必须构造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参照监管当局设立的一组可全面反映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面临风险的指标体系,如VaR、CVaR等,我国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其投行部门或子公司的内部变量进行测评,以便尽早发现和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同时还要强化压力测试,提高对突发事件的敏感性和识别能力。该机制还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银行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等信息,由监管当局根据有关资料和列出的识别指标以及相应的指标权数,计算开展投行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综合得分,并作出风险评估,对风险大的机构提出警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建立银行内部“防火墙”机制。

“防火墙”是针对银行机构开展投行业务所产生的弊端而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由于商业银行经营投行业务会带来特有的风险: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在开展投行业务的各部门或各机构之间建立资金、信息、人员的“防火墙”制度。从我国目前实践来看,银行业和证券业间已构筑了必要的“防火墙”,但并未有相应的制度完善措施。加实、加厚“防火墙”应当是目前金融监管立法的当务之急,因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建立我国的“防火墙”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