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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交换权利是农民最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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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用高度集中的强制来隔绝城市和农村,有它不得已的原因,因为为了从农村汲取工业化的资源,因此就不得不对各种农产品、农副产品进行统购。为了实现这样的统购,又不得不对农民的生产进行全面的控制,为了全面的控制生产,又不得不对农民的基本生产要素也就是土地进行集中的控制。在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数十年间农民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而且,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也长期地处于紧张状态。

那么现在新的问题是什么呢?新的问题是当工业化和城市化在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向和逻辑展开来以后,引起了对农村土地的巨大需求。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对土地缺乏交换权利,所以,在这样一个新的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当中,农民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了新的损害,一方面是土地的市场价值在不断地提升,因为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不断地提升,土地越来越值钱。但是另一方面,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作为生存基础的农民反而是在不断地面临着土地被低价征收,因此失去土地,陷于贫困的威胁。

不过,不应该认为这个矛盾是由于市场化、是由于城市化的进程所必然造成的矛盾,也不能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要限制经济市场化的过程,或者是城市化的进程。问题的症结是农民在这样的一个进程当中对土地的交换权利存在缺失的状态,致使这个矛盾的体制凸显。如果说现行的土地权利关系不作调整的话,那么,农民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越来越突出地变为失地农民的问题,也就是流民的问题。

我们现行的关于土地的法律和制度,它的立法的本意主要是两点:第一就是非常重视保护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的权利,就是农业生产上、在土地的农业用途上自主地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是承包经营权,这是高度重视的。第二是高度重视保护耕地,所以耕地、农用的土地必须经过政府的征收,也就是说先使它实现了国有化以后才能够转为非农用地,这种措施就是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

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也就是说,无论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它都不包含对土地的交换权利,更不用说当农用土地要转为非农用途的时候,那更是没有农民的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权,更是不包括按照市场方式来进行交易的权利。

在现代化的过程当中,非农用土地的增加是一个趋势。因此,这样一来,实际发生的状况就是农村的土地在不断地国有化,同时,由于农民没有了土地,交换权利的缺失,因此,农民在土地被征收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是相当有限的,通常只是土地的市场价值的5%~1O%.而且它往往会被拖欠。

这样就带来几个很突出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对土地缺乏交换权利的话,那么实际上农民也就不可能维护自己对土地的直接权利,尽管很明确地规定了承包经营农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也可以说永远不变,但是如果没有交换权利作为一种保障的话,这种直接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保障,随时可能被征收。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各级政府部门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而且是垄断的所有者,所以,面临着由土地产生的巨大的垄断资金,另一方面由于财税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在财税体制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当中的一些问题,又激励地方政府更多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廉价土地来从事建设、开发等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是再严格的保护耕地的制度都可能抵挡不住。

第三个问题就是由于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所得到的补偿非常微薄,非常有限,因此,不能够使农民承担迁入城市的成本。这样一来,农民还是农民,可是已经成了失地的农民。所以这样的一种状况,它除了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以外,而且从基本的方面对农民是不利的,同时也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展开,使城市化进程受到扭曲。

因此,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的财产权利问题,土地的财产权利问题根本上是土地的交换权利问题。所以要维护农民的权益,要改善农民的处境,应该从这个根本上来入手。而且,只有这样做,才是对农民的最大的德政,最大的仁政。同时,只有在充分地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基本财产权利,包括交换权利在内的这样一种权利,才能够合理地来处理“三农”方面的诸多矛盾,也才能够使城乡协调的经济发展过程得到展开。同时,这样可以使农民作为土地要素的所有者来自主地参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并且依靠自己的要素贡献来分享、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应该说这才是最根本的一个问题。

(摘自3月14日《今日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