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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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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无疑是一道佳音。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发挥着发现线索、突破案件、证明犯罪的重要作用,为查办职务犯罪提供强有力保障。但是,电子数据调查收集程序不完善、侦查技术人才不足、技术设备的缺失等因素羁绊它的运用。这就需要我们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指引下,探索建立电子证据在职务犯罪侦查的运用制度。

关键词:电子数据;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模式

一、电子数据的证据法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正式赋予了电子数据独立的证据资格。随着网络技术、通讯技术等前沿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显示出了它的证据价值,立法将电子数据纳入到证据法的范畴,正是对于这个信息化社会的有力回应。

关于电子数据的定义,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认为,电子数据指的是以数字的、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技术形式存在于一定的储存介质之中,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材料。这点侧重强调的是电子数据是数字化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可知,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工作试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需要明确的问题及其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职务犯罪侦查之中的电子数据,指的是于职务犯罪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可以说,“两高”对电子数据的界定基本上大同小异,本质上都是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进一步细化。

二、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性

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占据着愈来愈重要的位置,也渐渐受到了司法部门的重视。电子数据就像一把新钥匙,开启了职务犯罪侦查的另一扇大门。

第一,电子数据的运用适应立法精神的指引。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增加了电子数据,正是因为当前的犯罪活动几乎离不开各种信息技术的支持,犯罪的线索、证据也往往在电子数据上留下痕迹。这个立法举措,也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取证手段。在当前大力强调侦查信息化、技术化的背景之下,电子数据的运用就更加突出地摆在眼前。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充分的挖掘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也是适合立法的前瞻性、敏锐性的需要。

第二,电子数据的运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以犯罪嫌疑人供述为核心的“由供到证”,这种模式在突破案件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家立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力度,单纯依靠这种单一化的侦查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既然电子数据已经法定化,那么,侦查部门就需要充分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善于收集各类电子数据证明犯罪事实,之后再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更加容易。如此一来,既可以提高审讯的效率,提高办案的质量,又可以推动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型。

第三,电子数据的运用为职务犯罪侦查打开新思路。实践证明,如果能从电子数据着手,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电子数据确实对查办职务犯罪甚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对于通讯、医疗、金融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由于这些单位的工作跟信息技术结合紧密,计算机里面储存着大量的数据,侦查人员从中调取数据也能发现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在这方面就有诸多典型的案例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箱、网络银行、智能手机、移动硬盘可能隐藏着犯罪的秘密,办案人员经常可以从中找到资金的流动,为侦破案件指明一个途径。

三、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问题

当前,电子数据在运用方面仍然受到人、财、物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就构成了电子数据广泛的、充分的运用的掣肘。

第一,缺乏统一运用规范。电子数据毕竟不同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传统的证据形式,因此也就不能直接按照常规的方式进行取证,否则必然难以顺利开展取证活动。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移送等多个环节,比一般的证据要复杂得多,这决定了电子数据必须有独立的应用程序。目前针对电子数据的立法的主要是检验鉴定领域,如《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奠定程序规则(试行)》,但是这仅仅是电子数据取证的其中一个方面。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率先制定,例如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工作规则》、湖南省也出台《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流程》,但是,还有很多地方检察机关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不利于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大力推广。

第二,缺乏侦查技术人才。电子数据的取证是侦查与技术相结合的一项工作。当前检察机关出现了侦查人员缺乏技术,而技术人员缺乏侦查知识这样的局面。侦查人员缺乏技术,一般是不大会主动的、积极的去使用技术设备来辅助侦查工作。而检察技术人员一般是被动的,如果不是侦查部门的请求协作,那么检察技术人员一般也不会主动介入到案件的突破中。这就造成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尴尬局面。而且,受到传统取证思维的影响,侦查人员一般是会重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收集,并形成了思维惯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识还很模糊,结果错失了电子数据取证的最佳时机。总的来说,就是检察机关侦查技术人才队伍还是相对薄弱。

第三,缺乏技术设备设施。电子数据的取证是技术活,是响应“科技强侦”的重要举措。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到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这必然要有技术上的支持,不仅包括硬件设备上的保障,还要有操作技术上的攻坚克难。但是,当前,囿于观念上、财力上的限制,不少检察机关并没有将电子数据的取证纳入到检察工作的范畴。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缺乏相关的技术设备和操作技术,要进行电子数据的取证就无从下手。由于新刑诉法也刚刚实施,大多检察机关仍然处在适应期,还未及时的调整好检察工作,对于电子数据的调取所需要的技术设施的投入也就尚未提上议程。

四、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探索

电子数据引入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不必多言,但是,如何引入,如何运用,这都需要探索,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电子数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一,完善电子数据的运用程序。对此,要从电子数据收集、固定、保存、鉴定、移送等多个环节来制定完整的工作规范。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载体的查封、扣押,要根据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及时的制作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或者是通过拍照、录像、复制、鉴定的方式将电子数据给固定和保存下来。同时,要对电子数据的类型、格式作出文字说明,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最终目的是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建立侦查与技术合二为一的队伍。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化电子数据的运用,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支侦查与技术合二为一的人才队伍。鉴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特点,可以建立电子证据中心,由这个专门的机构负责电子数据的日常工作。省级检察机关需要对电子数据取证进行实务研究与探索,并且以典型案件作为示范,来辐射全省各个检察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加强培训,让侦查人员熟练操作常见的电子数据的取证。常见的有,网上转账、网上购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证据调查,电子邮件数据的恢复与查询,互联网在线数据提取,基于数据库存储的信息系统,即时通讯软件的注册信息,文档操作痕迹,购物卡的运行轨迹等等,通过培训促进侦查人员将电子数据取证融入到侦查的大局之中。检察机关还尽可能的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地区性的电子数据取证人才库,赋予检察机关之外的电子技术专家作为合法的取证主体。可以弥补侦查人员技术、经验不足的问题。

第三,构建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作机制。

电子数据的运用跨越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两个部门,它的运用变成了一个互动的过程。对于专业的、复杂的电子数据的运用,必须有技术部门的协作。为此,要从电子数据的采集、鉴定、审查各个环节构建两个部门的协作机制。这种协作机制具体包括,简化内部审批手续,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交流平台,针对案件特点联合制定破案方案,办案上以侦查人员为主导,技术上则尊重技术人员的自。实现侦查程序与技术手段的优势互补。

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电子数据代表着侦查的发展趋势。把握住刑事诉讼法立法的脉搏,建立行之有效的电子数据运用制度,将有利于推进侦查信息化,有利于推动侦查向上一个台阶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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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