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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职能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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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同属于监督保障部门,由于分工不同,工作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内部审计有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全面审计等,但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手段缺乏刚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时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不可能长期深入到企业的具体业务中去。因此,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两个部门的职能要有效融合,纪检监察要寓于日常审计工作中,审计要将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和线索及时准确移交到纪检监察部门,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监督职能作用。

关键词: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职能融合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有其重要的意义

1.畅通信息渠道,实现线索及案源共享。近年来,企业发生的经济腐败案件大多与企业管理粗放和资金监督失控有关。而审计部门通过经常性的内部审计,可以发现一些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找准其存在的源头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并将信息、线索与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沟通,前移纪检监察工作的关口,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密切配合办案,力求各自优势互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若各自孤军奋战,不但耗时费力,而且难达理想效果。两部门通过工作的有机融合,一方面由审计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规范其被审计对象的业务行为;另一方面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使其警醒和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变事后查案为事前教育,防患于未然。对于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利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惩处职能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追究,以增强震慑力,使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利用审计专业优势,抓案件线索与查办。在实施审计中,通过科学的审计方法和手段,能直接发现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查处案件中发挥审计的“侦察兵”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可把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使之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能够全面、客观地对领导干部加以评价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内部审计对纪检监察转来的举报以及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关需要审计的线索,可以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安排和审计项目的开展,有针对性地实施审计。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融合有其重要的作用

1.内部审计能够加大案件初查工作的保密性。在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初查工作的保密程度不仅影响案件查办的质量,甚至关系到案件查处的成败。在案件初查阶段由审计部门根据事先安排开展,纪检监察部门不直接出面,不会在企业内部引起很大的反响,往往可以使那些违纪违法人员在思想上放松警惕,不但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同时也可以取得最大的初查效果。

2.内部审计能够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在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查账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在查账方法及业务水平上要求也很高。通过审计不仅可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大部分书证,而且审计时获取证据相对快速便捷,节约了查案取证的宝贵时间,使办案人员集中更多精力来突破违法违纪事实,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案件的查办质量。

3.内部审计有利于查案的社会效应。在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案件线索来源的可靠性是查案工作的生命线,有的案件由于缺乏可靠的线索而无法深入调查,群众举报的线索可靠性必须要经过初查后才能证实,内部审计工作在这个环节上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专项审计在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财务违法违规问题后,虽然也可以在经济上给责任人处罚,但对违纪违法分子威慑作用有限。而与纪检监察部门有机结合后既节约了案件查处的成本,又提升了惩治腐败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

4.内部审计能够起到以惩促防的作用。各被审计对象虽然都有比较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漏洞。通过审计能够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上存在的问题,促使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制度的执行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实现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职能融合的具体措施

1.收集证据要掌握方式方法。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判断如果是经济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对关键审计证据从司法的角度进行审视,判断其证据的目标是否直指犯罪构成要件,对相关人员触犯刑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尤其对依法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的证据,要查看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一是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二是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三是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四是审计人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2.案件移送资料要完整及时。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区别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异同,借鉴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证据观,对关键证据的取得要跳出审计的常规程序,及时主动取得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及早掌握关键性的证据。通过审计锁定除案件线索以外的所有涉案构成要件的事实资料。包括嫌疑人身份、涉案资金来源、性质、数额,贪污挪用的时间范围,具体操作过程的手段等,并结合案件线索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定性、定罪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的审计分析,并做出审计移送该案的结论,及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审计查案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这是审计查处案件线索的主要工作,也是审计查出案件线索能否顺利移交和最终得到处理的关键性工作,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避免关键审计证据缺失,以免给案件受理机关进一步调查造成困难。

3.审计人员要注重经济犯罪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企业内部审计作为维护企业经济秩序的监督部门,除应熟悉财经法规外,审计人员还应重视了解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应重点学习与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发现案件线索后要注意从落实单位、个人的具体责任入手,及时取得证据,以便追究个人及单位的责任,提高审计移交案件的查办率。

4.建立有效的协调与配合制度。在实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中,有必要建立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以规范各种工作程序,从而为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计部门分别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工作计划、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这种制度显然很有必要;二是要建立情况交流制度。对一些重大经济违纪违规事项,审计部门与协作配合的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召开会议介绍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以使双方掌握情况,平时业务对口的人员应保持经常的联系,在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双方按协作的事项,可以查阅对方的内部信息资料;三是要建立工作协同制度。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逐步形成工作计划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共同制定,审计进点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派人参加,审计中发现案件或违纪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以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常的开展;四是要建立成果运用制度。再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充分运用审计成果,组织人事部门将其用于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纪检监察部门将其用于对干部的教育警示及廉政督查,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成果运用的目的,就是提高成果转化力度和利用价值;五是要建立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一旦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并发挥审计部门具有财务会计方面的优势,为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帮助,移送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据,发表专业意见,供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参考。案件线索移交后,双方要及时向对方通报有关移送案件的调查、立案和处理情况;六是要建立协调配合问责制度。在审计监督工作过程中,属于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而没有向审计部门领导报告和反映,或对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不重视、不努力、不作为的,应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属于审计部门领导应提请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而审计部门没有及时做到,致使审计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体现以及企业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审计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