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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国民收入倍增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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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是其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其后10年间,日本国民收入实际年平均增长率达11.6%,形成了近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日本总人口当时约1.27亿人,至今一直在这个数字上下徘徊),由此奠定了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坦率地讲,从中国的现实发展来看,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实际是在还债,还对老百姓的历史欠债。

打破垄断是国民收入倍增的攻坚战

少数垄断企业职工“合法”地垄断了大多数社会财富,是当前社会的一个死结,也是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根据全国总工会第六次职工调查所获资料分析,2008年7.75亿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只占GDP的29%,“平均”年收入11277元。而垄断企业方面,1998年,全国国企利润只有213亿元,2/3以上国企亏损。在“三年脱困”中,职工下岗、国家注资、国内外融资、债转股、中央动用储备金、贴息贷款,国家花了2万多亿元,真可谓举全国之力了。但是我们当初以举国之力并且下岗42%国企职工(3300多万人)为代价的国企改革,换来的是更少的人内部分配更多的垄断利润!

8%的行政垄断企业员工,常年拿着全国职工工资总额55%~60%的高收入,垄断“央企”同时每年还有六七千亿元、总额已达数万亿元利润留在企业内部,不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全民福利与分配;不少垄断企业领导层更是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的年薪!

更有甚者,那些既在海外上市又在内地上市,同时又是行政垄断企业、具有多重身份的上市公司,它们在海外低价上市高额分红,在内地高价上市低额分红甚至不分红。

以前说提高居民收入,谈得最多的是“限高(限制垄断企业员工的高收入),扩中(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提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但实践证明,不彻底打破行政垄断,斩断权力与市场之间紧密的联姻关系,所谓的限高、扩中和提低都只能流于空谈。

“提低”需要“新三农主义”

中国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恰恰是初次分配最为严重。现在的着力点应是对占城市职工人数8%人口的“限高”和占全国总人口70%农民的“提低”两大方面。而“扩中”,则只是这两个方面的副产品。

在“提低”方面,并不是简单地提高最低工资和按计划手段提高农产品价格的简单问题。光靠工资和农副产品价格上涨永远赶不上资产价格上涨。农民工长期“被愿意”接受低工资,原因就在于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农民工即便是在城市里接受很低的工资,也仍然胜于“土里刨食”所获得的收入。

所以从逻辑上讲,未来中国要实行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形成良性的“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关键还是要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使得农民工不能继续忍受低工资。

“提低”应彻底改变农业工人和进城农民工长期的“廉价劳动力”状态,提高他们的应有权力,比如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有了这个权利,他们才会有可以随时抵押、变现的恒产和“创业资本”,不至于沦落为只能拿低工资、低劳动保障的“现代包身工”和“廉价劳动力”。

财产权是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没有财产权的农民,到哪里都只能遭遇被奴役被剥夺的命运。要想“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必须从改变占中国人口70%以上的农民的命运开始,而他们的命运改变,就必须从改变他们的财产权利开始。以往我们一直强调的“三农”是“农业、农村、农民”,今后我们需要的是“新三农主义”,这“新三农主义”的核心是“农地,农房,农权”。

“扩中”只是“限高”和“提低”的副产品

从“限高”层面上打破了垄断,民营资本可以在更大的领域自由竞争,劳动力资本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从“提低”层面上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财产性权利,他们才有在劳动力市场上讨价还价的“本钱”,而不再是除了苦力一无所有的“彻底的无产者”。单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降低只占税收总额6%的个税标准,对于收入结构改革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从“提低”和“限高”两个层面进行基础性制度改革,才能上下合围达成“扩中”(扩大中产阶层)的目的。

此外,切实保障全民的择业、居住和迁徙自由,实行彻底的户籍改革特别是大城市户籍改革,保障公民用脚投票的权利,亦是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民收入倍增计划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根本的还是公民权利保障问题,是约束公共权力、防止权力市场经济或权贵资本主义的问题。只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切实管住公共权力之手,才能真正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