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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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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关于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通说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 但这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如果说严格责任是一般的归责原则, 那么过错责任就是特殊的归责原则。

关键字: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而作为确定合同违约责任归属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归责对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行为所造成的违反合同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判断过程。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依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对违约行为所致产生后果的归属判断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其直接决定违约责任后果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很大。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二、关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归责原则的几种观点评析

关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学界至今存在如下三种观点:

(一)、严格责任原则1

此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上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为单一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采用以严格责任原则,具有以下显而易见的优势: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无需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若被告要主张其免责则需证明有免责事由。由于不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及免责事由均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事实的证明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其的证明相对困难;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就要求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义务。

(二)、过错责任为原则,严格责任为例外

这种观点认为我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相结合的双轨制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过错责任原则处于绝对支配地位2,严格责任原则应限定在特定的领域内3。“正因为过错责任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故法律没有必要规定违约具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4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立法均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的法官们已经习惯于从过错的有无和大小的角度分析思考违约责任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接收了过错程度影响赔偿数额的思想,因此以过错为责任事由的做法已构成了我国国民法律意识的一部分。这种意识是多年积累的结果,并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及习惯相符合。5但过错责任使当事人在违约时获得很多免责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于违约方,这样使合同的履行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只有严格责任才能避免“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信息困难”6,同时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保障。

(三)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即不仅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应惩罚有过错的行为,制裁和教育不法行为人。这些功能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这就要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当是多元的。一方面,为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因违约方违约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得到补偿,则应强调严格责任。另一方面,为惩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则应强调过错责任的重要性。因此,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合理分担损失、保护非违约人的利益,维护合同纪律,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比过错责任原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但如果这一归责原则完全适用于各种情况,则对违约当事人而言太过于岢刻,也不能完全实现合同责任所体现的裁判、教育有过错一方当事人的作用7。因此,应当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

三、对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的解读

1.严格责任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项规定,并未规定当事人违反义务的前提是过错,因此,其代表我国合同法中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主要的归责原则,而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当中,对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适当的采用,使其成为了补充的归责原则。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这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根据过错来确定责任范围的要求。第二,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三,关于几种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仍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仓储保管合同的规定,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的,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各类合同制度是保证正常经济秩序的具体规则。违约责任制度是诸多合同制度的核心。明确我国合同立法采用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J].民商法论丛(第8卷),1997年版

[3]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J].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李永军.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版

[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

[8]李炜.略论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J].甘肃大学学报,第76期

[9]朱广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探究[J].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注释

1梁慧星教授提出并系统论证了该观点,合同法颁布后,很多学者亦采纳了此观点。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81页

3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73~76页

4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第577页

5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中国合同法归责原则的立法论》,《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195页

6《合同比较法百科全书•合同一般•概念》,第85页

7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