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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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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审判制度中更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两审终审在我国却存在着诸多弊端,本文从行政依赖性、司法独立受限、死刑复核过于行政化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 审级制度 存在的缺陷 完善措施

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科学合理的审级制度可以使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得以解决,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并纠正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然而近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却存在种种弊端,应予以改革。

一、审级制度的概述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群众参与诉,当事人能够在其当地法院参与诉讼,从而减少诉参与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处理件。

二、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严重行政依附趋向。

首先,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建构,导致中级法院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及基层法院自决权丧失,审级独立荡然无存,司法独立更是无从可言;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加剧了行政依赖性,下一级法官为了免受处罚,就会请示上一级的领导。

(二)法院过度依赖地方政府。

地方法院的人事、财物、编制、经费等都有赖于同级政府来解决。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却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于了尚属于地方的地市一级法院,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会与可能。

(三)死刑复核程序过于行政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监督的一种程序,它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是权力型程序。由于它没有考虑权利主体的参与,其价值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

(四)再审程序无限扩张。

首先,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其次,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人民检察院抗诉带来的是再审程序的必然启动,而当事人的申诉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司法之不公由此可见一斑;最后,再审功能的极大扩张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终结性。更为恶劣的是,经过再审的案件也无法终结。启动再审后会依据一审或是二审重新审理,这样在重复循环,使得两审终审成为形式。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时候并不能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相反其有可能带来更大的裁判不公、资源浪费。

三、完善措施

(一)针对司法行政化的措施。

首先,强化审级独立。法院的审级独立并不排斥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而是将这种监督、指导规范化、透明化、公开化。例如,针对请示汇报制度,可以吸纳程序理念,规定凡就案件处理请示上级法院的,应对当事人说明,当事人可以查阅上级法院的批复;其次,二审应严格实行开庭审理,以强化监督、防止错误、争取当事人和民众信任;最后,加强队伍建设。终审法官的高素质、高能力是审级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强大的二审终审,要求法官二审法官专业扎实、人手充足、保障充分。

(二)实现地方法院的独立。

首先,实现法院的财政独立。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国家财政部统一发放,摆脱地方法院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其次,实现人事独立。法官的录用,人事编制,由上一级人事部门组织,摆脱本级人事部门的干涉;最后,保障审判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

(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首先,听取当事人的辩护,给当事人最后的一次权利救济机会;其次,组成审判组织,公开审查的程序性事项,防止暗箱操作,预防腐败事件;最后,听取法律学者的观点,同时关注民众的声音。注重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和审判后的社会效率。追求效率更要注重公平。

(四)有限引进三审制度,取代再审制度。

首先,第三审只进行法律审。即以原审法院所认定的诉讼证据材料为审理基础,并以下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不得另行认定事实与证据;其次,第三审只进行书面审。由于第三审是法律审,因此,第三审的审理方式可规定为只进行书面审,案件一律不开庭,法官也可以不与当事人见面,这样既能够发挥上诉审的监督作用,又可以尽可能地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加快审结速度,特别是减少当事人与法官的接触,有利于司法公正;再次,第三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为避免因实行三审终审制而使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加快三审的审结速度,法律可明确三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并且不允许延期;最后,注重对胜诉方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防止和减少滥诉。应当重视保护胜诉方的利益,对提出二次上诉无理的除应由上诉方承担诉讼费外,还应当责令上诉方承担胜诉方的所有诉讼支出,包括诉讼差旅费、律师费等以及因诉讼延误其权益及时实现的损失等。

四、结语

审级制度是审级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好坏直接影响到裁判的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在法治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正确的去面对,采取措施去解决。适时的构建混合型的审级制度,即以两审终审为基础,一审终审、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审级制度的积极作用,更好的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