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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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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社会生活的各领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各阶层急剧分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关系对立化、利益差别扩大化,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最显著的社会特征,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增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意识,形成合理化的弱势利益表达渠道和理性化的利益表达方式,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弱势群体;出现问题;机制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实质是化解社会矛盾,而建立健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则是缓解矛盾的前提和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是不要消除一切社会矛盾,而是要探索解决社会矛盾的合理途径和方法,从而为最终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扫清前进的障碍。

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归纳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可见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建设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为内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系统工程。因此,实现社会公正,不仅要建立一系列维护和发展社会公正的规则,更重要的建立社会各阶层成员可以平等对话的机制。畅通的利益表达平台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监督社会公正进展状况的有效机制。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体系完备的社会成员利益表达机制,在制度设计层面,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利益表达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司法制度和制度等。总的说来,我国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多年来,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程序和渠道被有效地反映出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利益表达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使社会上真正的利益表达得到合法合情的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性因素,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的发展。

本着秉承社会公正的基本精神,不可能也不必要为弱势群体单独设计利益表达机制。如果单独设计仅限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那么在操作层面也是很难具体鉴别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阶层归属。所以,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空间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空间,是完全重合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体系内,充分实现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有效实现,以及如何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从而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就现实而言,我国的弱势群体并不缺乏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缺少的是对于现有制度体系的有效运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政府在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在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领导者的角色。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促进本区域的经济发展,在以GDP为政府政绩主要考核指标的大背景下,如何提升本区域的经济总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在此背景下,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既得利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本区域经济的无奈选择。而弱势群体恰恰是改革开放成本的最终承担着。同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公共政策导向下,各地对于解决本区域社会利益冲突的投入多显不足,出现了以牺牲社会发展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而经济上的强势群体凭借手中掌控的丰富经济资源可以轻易满足自身的全方位利益需要,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经济利益增长缓慢甚至倒退,根本无力满足自己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社会冲突,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愿望日益强烈。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继续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尽快转变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定位,增加维护社会和谐、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利益冲突的职能。按照“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基本方针调整自己的角色定位。不但要建立健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更要及时解决从利益表达机制反映上来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整全社会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良性运行。

要扭转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不畅的局面,必须从改变政府执政理念入手。要实现由“严防塞堵”到“引流疏导”的转变,从“控制打压”向“调处化解”的转变。只有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才能真正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才能最终从根源上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必须确保所有公民有参与、影响政府过程的机会公平。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就是“在一个健康的现代民主社会中,参与原则要求所有的公民都应有平等的参与制定公民将要服从的法律的立宪过程和决定其结果的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制度性安排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做出规范。一方面坚持社会公平的基本价值前提,使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表达都在一个共同的制度性安排体系内,另一方面在制度安排中规范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一切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使全社会的利益表达都在有序中进行,而且保障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都能够全面、准确地体现自己的正当性、合法性诉求。

必须建立一个民主化、法治化的利益表达制度。针对现有利益表达机制中的不足,通过制度创新,借助于政府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的听证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并通过责任追查制度使政府行政首长和普通执法者时时为自己的为担负法律责任。从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执法的任意性。在此过程中,实现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表达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社会运行模式。

必须在制度安排框架体系内,为弱势群体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利益表达空间,切实消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诉求无门”和“诉求无果”的被动局面。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作为人代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司法制度、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考察相关国家权力机关政绩的考核指标。通过制度性制衡作用,平衡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增设上述各政治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改变代表委员的构成比例,为弱势群体实现利益表达创造制度空间。同时,积极发挥听证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以及“市长热线”等补充渠道的功效,以此作为监督和督办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内容落实情况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孙立平.资源重新积聚下的底层社会的形成,载李培林、李强、孙立平等著.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39

[2]张敬武.从代表构成看公民的政治参与[J].人大研究.2005(1)

[3]薛维娜.社会转型期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