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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美国“双反措施”的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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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措施”,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针对一个国家施用的简洁术语。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

WTO虽然对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分别加以立法,但针对同一行为能否同时适用“双反”措施,GATT1994第6条第5款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后果。”然而,对于该条款的实际操作,其重点却并没有放在“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上,而是在“同一后果”上。“同一后果”表明,该条款禁止的是对同一产品低价并用“双反”措施进行“补偿”的行为,而不是并用“双反”措施行为本身。因此,是否并用“双反”措施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关键在于对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同时征收“双反”税进行双重补偿。

补贴,一般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中国加入WTO后,积极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政府的补贴仍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以上这些政策都可能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

总体上看,美国施行“双反措施”直接影响了中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对中国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的情况,我国应对美国“双反措施”的策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美国频繁的“双反”调查向中国发出了这样的警世,即中国出口企业以往一味地以压低成本、降低价格,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和环境为代价去赚取微薄的利润的路径已不可行,应该尽快从价格竞争转变为产品优势竞争,注重产品的品质化和差异化。出口企业需要尽快提升自己产品的竞争力,在产品上加大设计研发、创新工艺等方面的投入,靠品质赢得市场;并通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以出口产品多元化和差别化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另外,通过合资或独资方式在海外建厂,就地生产销售,以避开国外各种贸易壁垒的限制,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也是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情况下克服“双反”调查的良策。

归根结底,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主动调整产品结构,全面了解美国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等贸易壁垒的“游戏规则”,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提高自身竞争力,才能有效抵御国外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二、促使出口企业结成联盟,建立并完善行业协会

根据我国家具业、陶瓷业等行业的涉外反倾销案件经验看,面对国外针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是唯一符合企业发展利益的选择。“双反”调查针对的是一类商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如果出口企业能够团结协作,联盟应诉,不仅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的经费,还可以发挥整体的团队力量。实践上来看,凡是积极应诉的涉案企业,最后被美国终裁的反倾销幅度反补贴幅度远远小于没有参加应诉的企业。例如2007年7月美国发起的我国输美非公路用轮胎一案当中,应诉企业终裁的倾销幅度为0—19.15%,未参加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高达210.48%。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的中介组织,具有企业本身无法具备的政治、信息、法律资源以及研究和协调能力等优势。在“双反”争端方面,行业协会利用自己与政府的关系,影响政府对“双反”调查的应对态度和应对方式。同时,行业协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出口市场的动态,及时向涉案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企业在最佳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行业协会与企业应诉“双反”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企业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指导下,按照法律程序积极完成应诉的相关工作。反倾销、反补贴由行业协会牵头,并联合众多被诉会员企业展开,由政府、协会、企业一起共同应对,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三、改革我国的补贴政策,积极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该根据WTO的规则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和部门补贴的法律法规,使这些法律法规符合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与WTO反补贴规则是相悖的。反补贴调查主要是针对政府行为,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应当进行制度上的真正创新,既满足WTO《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的要求,又不违背我国改革的思路。我国必须尽快调整产业扶植政策,取消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存在的违背WTO规则的做法,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

同时,应该认识到,积极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应对“双反措施”的根本方针。美国在反倾销中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倾销认定中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方法确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最近几次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也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打破了长期以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的判例。因此,积极主动的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仅有利于应诉反倾销调查,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反补贴调查的概率。但在此过程中,要稳中求进,让企业积极参与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认证,最终使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参与者。

四、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2011年3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在日内瓦发表裁决报告,判定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复合编织袋等四种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中国在世贸组织贸易争端解决过程中取得重大胜利。该案历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首次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一体,在世界贸易多边体制中引起反响。该案件为我国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贸易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我国政府将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不仅可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WTO规则的完善,还可以在此基础上促进WTO各成员国完善其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从而避免“双反措施”成为一种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更重要的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对此类“双反措施”予以否认,不仅有利于其他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且可以大大改善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需要加强对WTO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的研究,学习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合理利用多边体制与规则维护我国的正当贸易利益。

实际上,WTO规则中存在着很多含糊之处,有很大的辩解空间。另外,WTO争端解决并没有简单的输或赢。有的时候,裁定上的“输”却为企业“赢”得了保护产业的珍贵时间。我们在真正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时候,应该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全面而客观的分析,结合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等各种因素再做出决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遵守一定规则的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各国的综合平衡发展。然而,美国国会参议院于2012年3月5日通过一项法案,允许美国商务部保留相应权力,对从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所谓受补贴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可以预测,我国的出口企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将遭受更多的“双反”调查。鉴于所面临的严峻形式,我们应该积极寻找对策,必须在规范和调整补贴政策、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积极学习和借鉴世界其他各国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和国家、企业利益。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增强忧患意识,密切关注美国反补贴法实施以及实践动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遵循世贸规则的前提下,有效维护中国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①倪爱娟,王绯.论欧美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同时采用的应对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10(6)

②王军,官松.经济危机下我国开展反补贴研究的重要意义[J].国际贸易问题,2009(11)

(毕晶,1978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博士生,北京城市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