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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实证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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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法律适用等存在一定分歧。本调研报告以2010—2013年的妨害公务案件为样本,针对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入罪标准、证据标准等问题予以分析研究,以期明晰司法机关定罪标准。

关键词:妨害公务;证据问题;法律适用

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S区检察院的妨害公务案件的为74件105人,相对不的4件6人,不率为4.8%;公安机关撤案10件14人,撤案率为11.2%。

提起公诉并获得法院判决的81件113人,其中定罪免处的3件8人,单处罚金的3件3人,判处拘役缓刑的32件41人,拘役刑的20件22人,不满三年缓刑的7件16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16件23人。无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判决轻刑化明显,缓刑适用率为50.4%。

一、案件特点及发案原因

(一)案件特点

一是妨害公务对象以民警为主。针对民警的妨害公务案件占总案件量的93.7%,占绝大多数,另外还有针对民政工作人员的1件1人,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的5件6人,针对水务督察人员的1件1人。

二是犯罪主体多样化,偏重于两低人群,时有发生。酗酒滋事后暴力抗法的较为多发,主体多为低收入、低学历人群,但也有部分犯罪人员学历较高且有正当职业。

三是犯罪手段以暴力为主,兼或以威胁手段抗法。暴力手段多为抗拒传唤使用的推搡拉拽等行为动作,亦有开车冲撞民警的,或者持刀威胁执法人员的。

四是伤害后果以造成轻微伤为主。由于现场执法人员配备较为充足,伤害行为发生后通常能得到及时有效制止,所以造成的后果多以轻微伤为主。嫌疑人间或采用损坏执法车辆、执法仪器等的方式,以泄愤或达到威胁执法人员的目的。

(二)发案原因

妨害公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宏观层面的社会、政治因素,又有个体层面的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人不规范执法等因素。

一是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加快,城乡规划和拆迁过程中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激化。民众对政府处理程序和结果产生偏激的认识,一旦诉求目的不能达到,极易产生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过程中难免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

二是“官民”对立情绪扩散。首先是社会流动人口伴随的就业、生活压力问题,催生了犯罪主体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进而在因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行为成为执法对象时,将执法人员作为泄愤对象,产生暴力抗法行为。

三是执法对象法律意识淡薄。妨害公务案件多为突发性抗法事件,由前一违法行为引发,当执法人员介入调查时,为抗拒传唤、约束而损毁执法装备或致伤执法人员。嫌疑人多对暴力抗法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不能意识到所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四是部分执法者不能规范、文明执法激化矛盾导致暴力抗法。一方面是执法者不能规范执法,主要表现在执法前未明示身份、执法时程序不规范,如扣押程序、传唤程序不合法;另一方面是执法者不能文明执法,表现在执法时未能使用法言法语,态度不够理性、平和。

二、审查阶段的证据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妨害公务案件证据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主观方面证据把握不严。因主观方面证据问题导致撤案的有2件2人。主观方面的证据问题,主要源头在于执法者未严格按执法规范示明身份,阻断了执法相对人对执法合法性的认知,但公安机关将这类存在明显执法瑕疵的案件移送,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主观方面的证据标准较低。

二是移送的视频资料不完整影响证据效力。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未按照执法规范全程录像;二是执法录像设备性能不佳影响了视频资料的证明力;三是执法人员配备的执法通隐蔽性不够,较易成为抗法者的攻击损毁目标,影响到对执法现场的记录。

三是执法者言辞证据过于同一影响到证明力。执法人员出现场时通常为二人以上,而一旦出现妨害公务事件后,办案人员通常会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执法人员的笔录若超出不同人对同一事件叙述一致性的正常范畴,难免让人对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二)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妨害公务案件侦查质量。对于妨害公务类案的共性问题,应及时与公安机关通报交流,促其切实提高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质量。

二是加大纠违力度,督促整改落实。对于侦查人员办理妨害公务办理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督促办案单位对相关人员的教育惩戒。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明晰证据标准,从源头避免质量不高的案件进入审查环节。

三、法律适用与定罪标准分析

(一)“执法瑕疵”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S区检察院办理妨害公务案件中发现的执法瑕疵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执法时告知身份的程序瑕疵,如民警未着警、示出示证件等;二是执法方式不当,如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的言语;三是执法程序有瑕疵,如不当扣押嫌疑人物品,致嫌疑人暴力反抗。

身份明示存在瑕疵的,若执法对象通过其他情形能够知道执法者身份的,不宜简单排除其对执法合法性的认识;执法方式不当的情形下,如果不当的执法行为是激发嫌疑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的,换言之,若不存在执法不当行为,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的,则该执法瑕疵可以阻断执法合法性。

(二)暴力、威胁到何程度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S区院近三年来被害人轻微伤的案件中,有3件3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1件1人作相对不。以上4件案子的共同特点是虽致一人轻微伤,但无明显的攻击性暴力,多为消极的反抗行为。

在致人轻微伤的妨害公务案件中,不能简单以伤情确定够罪与否,要综合考虑发案原因、主观恶性、行为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来说:1.反抗行为造成轻微伤,且该行为无意于致伤执法人员的,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2.伤害行为出于本能,行为手段仅为推搡等轻微暴力动作的,可认为情节轻微从宽处理;3.在抗法过程中以器具威胁,但主观目的是逃避执法而非伤害执法人员,且自动中止未造成恶劣后果的,不应当认定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

S区院三年来将寻衅滋事改变定性为妨害公务的有2件2人。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经审查后认为,嫌疑人主观上明知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而实施伤害行为,并非寻衅滋事罪中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且造成了被害民警轻微伤的后果,因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行为一般基于以下动机或目的: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寻求精神刺激,客观表现为无故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而明确针对执法人员的攻击行为或损害执法设备的行为,且具有抗拒、妨害执行公务意图的,应确定为妨害公务罪。

参考文献:

[1]周振想主编:《公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 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问题题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王新环、朱克非、张晶晶:《妨害公务案件实证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