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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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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原则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

二、登记范围及程序

(一)登记范围:*市所辖乡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和畜禽舍。

(二)登记程序: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农业设施所在乡镇农经站提出申请;经乡镇农经站同意,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到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盖章,认定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农业设施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持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加盖认定公章的证明到所在乡镇政府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农业设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地期限、建筑物类别、建筑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经核实准确无误后,由乡镇农经站上报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进行登记发证。

三、具体要求

(一)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是我市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农业设施进行物权登记管理和发放物权登记证工作。

(二)农业设施登记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业设施登记人的权利和义务:向登记机关提出物权登记申请的权利;获得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的权利;向登记机关出具与发包单位(农业设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鉴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合同、流转合同、协议及本人身份证件的义务;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对象具体情况的义务。

(三)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要载明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占用承包土地的期限和面积;登记证的编号;建筑物的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期内有效;到期的物权登记证必须进行公开声明作废。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部门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严禁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并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四)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所有权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部门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在抵押期限内不予变更所有权人。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后,所有权人如需改变物权设施,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登记;对已向金融部门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自行作废。

(五)登记机关要对所登记的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六)登记机关在办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