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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金融非协调发展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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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必然会带来在城乡之间配置差异性问题,我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向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统筹。

【关键词】城乡金融;非协调;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1―01

城乡金融发展失调以及金融资源的低效率配置所产生的经济增长抑制效应和城乡收入差距效应是非常明显的,这已经被我们的实证研究所证明。政府行为(有形之手)与市场机制(无形之手)是影响资源配置的两种主要机制,有必要深刻分析它们在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而找到制约城乡金融协调发展背后的根源。

一、城乡金融非协调发展的现状

(一)政府行为的主导作用导致非协调性

中国的金融改革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其变迁路径完全体现了政府的意志。20世纪90年代以前,国家实行的是金融抑制政策,这一政策是内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赶超战略,为了配合这一战略,金融抑制的结果就是大量的金融剩余被外生的金融机构政策性地从业抽向工业,从村转移到城市。这一时期城乡金融资源配置是完全扭曲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政府为了化解国有金融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发起了以企业化、商业化、股份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国有金融改革,使国有金融逐渐显露出按规模经济和利润最大化行事的“嫌贫爱富”的本性,大规模撤出村。与此同时,国家已经注意到村金融改革的滞后对村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始直接或间接地将金融资源引向村。

(二)市场机制的内在作用加剧非协调性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金融资源流向、流量和组合等均受利益驱动。金融资源的供给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金融资源向比较利益高的地区流动,这是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个基本的普遍的现象。由于业较之非产业具有投资的长期性、经营的零散性以及高风险、低收益性等典型“弱质性”的产业特征,村金融生态环境不理想,金融资源向城市集聚,经济效益显然要高于村。因此,市场机制作用下,村十分稀缺的金融资源大量外流是势所难免的。

二、促进我国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的对策选择

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向是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所以,必须将金融发展置于城乡统筹的视野下。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初级阶段的村金融与中高级阶段的城市金融协调发展。在协调发展过程中,要将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有效地结合,既要体现市场机制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又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的积极引导作用。

(一)强化政府城乡金融统筹职能

在现有城乡经济金融差距的基础上,城乡金融发展要实现从失调到协调的转变,政府的作用依然不可或缺。但其作用的发挥不应是行政性干预,而是提供更多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首先,完善村保障支持体系。在保障支持体系缺乏的状态下,村金融机构难以抵御和分散由业风险所引致的借贷风险。因此,引导金融支持村,必须要求完善业保险、担保基金、信用评级等村保障支持体系。其次,综合协调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通过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税收减免等措施,建立村资金回流机制。再次,加强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支付体系、信息管理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等,降低金融机构开展村金融业务的成本。

(二)构建包容性的村普惠金融体系

村金融排斥是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政府合理的干预是必要的。首先,政府应建立包容性的村普惠金融体系,保障社会每个经济主体金融权利的平等。完整的金融体系应为包容性的,普遍惠及一切需要金融服务的社会群体,尤其应惠及于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视的村贫困群体。“嫌贫爱富”是金融的天性,无可非议,但政府要思考如何调动各类金融机构对民融资的内在积极性和责任心,而且这种调动还必须是可持续的,讲效率的。当前,可以探索设立普惠金融服务基金,一方面强制要求所有正规金融机构都缴纳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1%至2%)作为普惠服务基金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则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引导更多的机构到贫困地区开展业务,为低收入民提供支付得起的正规金融服务。其次,出台激励相容的法规政策,对金融机构在村地区撤并与新设机构、新增存款投放比例做出相关规定,遏制村资金的持续外流。

(三)建立有效的城乡金融联动机制

城乡金融机构之间也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实现城乡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城市金融机构和村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参股、同业拆借等形式实现金融资源向村流动。其次,城市金融机构通过提供人才培训、宣传和信息服务等方式发挥对村金融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最后,城市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的运作经验,采取“连锁店”形式,按照统一的品牌,采用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独立、专业的经营方式,设立新型村金融机构还是有利可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