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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失声助长“天价微博”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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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编剧金娜因为在莫斯科发了数条微博,结果被中国联通收了3900元上网通信费。

2010年12月2日,金娜将此事在微博上公布后,引起网民热议,称之为“史上最贵微博”。

对于坊间又一“史上之最”的诞生,舆论将其原因归结为联通告知义务不到位。其实,若无电信运营商的市场强势、消费者定价话语权的缺失,所谓天价账单事件也不会频频发生。

事实上,电信消费者被动缴纳高额资费的事件屡见不鲜。2010年10月底,河南省的一位姜先生去印度尼西亚,上了1个半小时QQ,结果被告知欠费3.4万多元。姜先生感言:如此巨额账单足以买一部QQ轿车了!遗憾的是,在中国电信市场三足鼎立的语境下,消费者的选择权大为受限,垄断强势地位让电信运营商有足够的资本慢待客户,而消费者却鲜有回旋余地。在“史上最贵微博”事件中,联通公司方面虽然被指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但仍然强调“计费系统不存在问题”,结果是金娜女士心存疑惑地如数支付了3900多元的账单。在这场力量悬殊的博弈中,消费者无奈惨败早成定局。

需要强调的是,电信资费规定往往采取格式条款,这是在电信市场供给垄断、交易内容重复性强等特征下,便捷交易双方订立合约的一种方式。但格式条款也存在不公平隐患,在电信资费标准上,联通等运营商是主导方,广大消费者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两种极端选择,而无平等协商的权利伸张。尤其是对于手机上网流量等技术问题,消费者没有专业常识,也未掌握计量工具,很容易走入消费陷阱。金娜女士就认为在国外区区数字的微博,并不会占用很多流量。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手机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超出了包月流量优惠额度。对于这些资费标准,运营商们掌控着完备的信息,却只是在官网等平台泛泛地宣布资费标准,或将预警服务限定在数十万元以上的“天价”水平之上。其间,我们不免质疑,因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天价账单,难道应由消费者承担全责吗?

透过“最贵微博”事件,国内电信消费者权益保障缺位问题彰显,但事实上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并不难突破,消费者公益集体维权完全能够推动问题彻底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相关法律也要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相形之下,国内包括固话月租费等电信资费标准有失公允,却迟迟没有权威的民意代言人与运营商同台谈判;在手机漫游上网消费者知情权明显受损之时,运营商也仅是受到舆论的口诛笔伐,鲜见受到法律规制。显然,在电信垄断格局下,针对运营商的监管也随之弱化了。就此而言,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失声可谓“天价微博”问题的帮凶。

现在,理应由消费者协会组织发起公益性诉讼,对格式合同漏洞从法律上予以规避,同时对消费者所受的侵权伤害给予利益补偿,最终实现电信市场供求双方地位的平衡关系。

(摘自《广州日报》 作者:马红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