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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状士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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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年逾七十的徐学传在安徽代人写了五份词状。这些词状所指“皆系寻常案件”,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但官府仍在法律上将之与“积惯讼棍”联系起来,徐学传被判处较该罪行之最高刑罚(流三年)轻减一等的惩罚。

尽管徐学传年逾七十,因而有权抵赎刑罚,但他却未被获准抵赎,“因系讼师为害阊阎”。在这里,官府对讼案的对错与否并不感兴趣;他们只想终止此类行为。因此,徐学传的案件仅是官方确定的一个典型,借以表明,不论其是否参与滥诉活动,讼师都将得到相应惩罚。

18世纪和19世纪官方对讼师的谩骂和谴责,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兴词架讼或教唆词讼的行为造成巨大的行政负担。如果不算从衙门发回由非官方调处的讼案,实际上,呈至地方与上级官府衙门的讼案仍超出了司法机构所能处理的极限。同时,各省与州县地方官员还承载着来自皇帝的压力,要求审结常年积压未决的民事讼案。

地方奏报表明了积压于官府衙门的讼案负担。例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福建巡抚吴杰上报奏陈,该省一些地区积压了从200件到300件不等的陈旧积案。他估算认为,自前一年拖延至今,全省积压未决的讼案当为10979件。加上当年前十个月提起的新案,福建应有的积压讼案总数为22800件。

巡抚吴杰在依据乾隆皇帝的诏谕“清理词讼,以断械斗之源,训谕顽劣”时,逐步要求官吏清理积案。他开除了三名不胜任的官吏,以及三名作出“引发灾祸之不当裁断”的官吏。这些努力与持续训诫,促使福建省截至乾隆二十四年,有18092件积案与新案得以解决。但仍有大量剩余积案,不得不推延至翌年。

讼师剪影

清代对专于词讼之人最为常见的官方术语是“讼师”,以及“讼棍”。在官方话语中较少遇见的术语是“刀笔吏”,即“书吏之刀笔”。另一术语“状士”,即“书写状词之人”,意指传说他们在书写告词和诉词方面具有专门技艺。清代政府官员并不使用这一术语。但在文学作品以及“讼师秘本”中,这一术语并不罕见。

所谓“讼师秘本”是一类可能有助于讼师架词兴讼的书册,曾在乾隆七年(1742年)被禁止。清代法律不仅特别认定了四部题为《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的秘本,而且还查禁一切“构讼之书”。对于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科处刑罚。但官府没能控制这些书籍的扩散。它们被改头换面,换个名称继续刻印流传,而讼师这项职业丝毫不见衰退地走进了20世纪。

讼师秘本并不隐秘。从16世纪至20世纪,至少出版了37种不同版本的《萧曹遗笔》(讼师秘本的原型)。它们陈列于主要商业市场的书架之上,特别是在江苏、浙江、江西以及范围较大的湖广地区。从1888年版的《惊天雷》、1614年版的《萧曹遗笔》等“秘本”可见,它们最初旨在为书写词状提供建议。大量此类秘本由格式文书以及列举诉词实例构成。秘本中还包括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公告的范本、对官府查访与判决的叙述以及取决于各自出版时期的明清律的节本。

清代的讼师们常居住在衙门附近,同时勾结客店和酒肆老板,垄断诉讼当事人在县城寄住不可或缺的诸多服务。开办这些饭馆的人或者常住的讼师会向诉讼当事人表示,如果他们同意,便可请求得到衙门吏役的偏袒。客店成为教唆词讼的温床和衙门“后门”的入口。

一些讼师为了谋利,往往无所不用其极,买通吏役似乎都不算惊世骇俗。在众多骇人听闻的故事中,讼师利用尸体的手法最引人注目。尸体确实可以成为终极武器,因为它会被用于证实人命诬告,可以使某人的敌人、敌人的家庭以及他们的村庄因被控杀人而陷入混乱。它还是一种造成自我伤害的武器,因为滥用死尸既违背道德也反抗社会。而在某些地区,死尸甚至能够成为奇货可居的商品。

黄六鸿,清代最具影响的地方官员手册《福惠全书》的作者,曾经描述过苏州及周围地区为人命诬告而买卖和伪造尸体的情景。

“吴下(苏州)有一种买他尸造假伤,图赖人者。其尸于冬月新墓中盗掘出,以苏木(一种来自东印度的红木)等药物造成青赤诸伤。卖与奸人买去,诬告有仇之家,贿通仵作,扶同捏报。或即此辈造卖,借获重利。以验伤必出于其手也,故大胆为之。”

此外,家人或亲戚的尸体也会被用作诉讼工具。在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与讼师有关的人命诬告案中,纠纷总会延续一段时间。在持续进行的词讼和争斗过程中,假如有一名亲戚恰巧死亡,其尸体可能被视为“奇货”。

抗税者

官府通常将之与讼师联系起来的活动——教唆词讼、诬告或者扛帮无理京控——一直困扰着的治理。帝国官吏将民众诉诸词讼视做道德败坏。汉代的社会批评家王符便抱怨这种特殊的道德缺失:“虽一年之词讼,数以千万,然涉及词讼纠纷,争端窃盗滋生……均属同一。其皆源于民之不可信。”

经由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制定“积惯讼棍”例,清代进一步诠释了被视为犯罪的专门从事滥诉之人的衍生社会身份。法律从语词上简要界定了官府所指的讼棍的内涵。法律也同样依据此类犯罪的“惯习”性而设定了特殊的刑罚:“若系积惯讼棍,传统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尽管惩治日益严格,讼师们仍给官府带来许多麻烦和苦恼。比如,他们在抗税中就发挥着重要作用。讼师会奔赴上一级衙门提讼,控告地方州县官员和税吏腐败或征税中的其他不当行为。如果地方官府提出过当的赋税或者费用,他们就会处于由讼师造成的词讼骚扰等持续威胁之下。

在这些活动中,讼师采取了主动行动以保护地方利益。他们不是煽动者,而是地方精英抗税的工具。最说明问题的是反抗浮收——漕粮估算与征收中的过度苛征。这些超额部分源于将实际漕粮运往北京的费用。帝国政府不愿将增加的成本摊派给纳税人,因为清廷希望将自身扮演成财政节制的统治者。相反,地方政府官员却将额外漕运费用(浮收)摊派给纳税人。尽管纳税人对此感到愤怒,但地方政府官员显然需要找到某种方式,为钱粮转运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