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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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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发生父母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事情。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拘束父母行使监护的权利,笔者建议应将公法性条款介入到私法领域,并对完善我国法定监护制度提出了一些拙见,以期剖砖引玉。

问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法定监护人淡漠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问题成为法律的死角和盲区,使陷于家庭不幸中的儿童得不到国家的有效救助,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强有力的保护。

注重私力救济,轻公力干预。仅靠家庭的监护已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除了家庭的责任,更多的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爱和施救,需要强化国家保障和公益监护。

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和监护决定机构。我国目前实际上并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管理、监督、执行的政府及司法机构,缺乏统一的从上到下的有效社会控管力量和政府公力服务体系。

探讨:公法化的构建

国家监护监督机制的原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可靠的监护人,国家对父母任监护人的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国家应当依法对未履行或者未恰当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给予干预,告诫并要求其恰当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宣告父母丧失部分或全部监护权。第二、严格控制撤销父母行使监护权的条件,父母未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情况,不得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三、监督范围可以比较宽泛,但是监督方式与监督要求必须考虑到善良风俗的要求。

国家监护监督机构。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组织体系来看,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职责主要应该由民政部门来承担,同时构建一个由司法机关担任监督监护人的司法控制体系。笔者建议人民检察院要定期对国家委托监护以及国家直接监护的执行进行检察。另,可以设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在法院设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少年法庭。

国家直接监护机制的启动。一方面,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均无能力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教养时,国家应该直接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恰当的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由国家直接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

国家监护的日常运行机制。首先,国家民政部门是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执行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的保护与管理代表国家负最终的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日常监护最为了解,可利用其来辅助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监督。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应由人民检察院来对民政部门所实施的国家监护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督促民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第三方面,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在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提出要求撤销有关人员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时,人民法院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判。当人民检察院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中查证属实民政部门确有违法未恰当履行职责侵害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民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改正措施,或者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