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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阈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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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形式,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校企合作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合作模式。借鉴各国在校企合作中的共有经验与特色,我国要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校企合作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保障企业的自身利益,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以实现我国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有序发展。

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G71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17-0088-05

收稿日期:2014-04-15

作者简介:谭璐(1973- ),女,广东台山人,广西科技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研究员。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深化开放合作背景下广西大学生国际意识与能力的培养问题研究》(编号:2011C0068),主持人:谭璐。

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对于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办学经验来看,都十分重视校企之间的合作,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长期的校企合作实践中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办学模式。对此,在国际比较视野下,通过对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提升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一、发达国家或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比较

(一)美国的“校企契约”模式

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06年辛辛那提大学率先实施的校企合作办学活动,成立了专业实践部,以此为基础积极开展校企合作[1]。美国真正大规模开展校企合作教育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据美国相关的教育统计资料显示,从1981年到1988年,在美国全国范围内校企合作关系缔结数量由42000个上升为140800个[2],七年间增长了2.4倍。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也形成了多种较为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诸如校企契约、职业实习、合作教学以及工学结合等模式,然而从目前来看,美国最为典型的就是“校企契约”模式,也是美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最为成功、影响最为广泛的合作模式。

Hughes Katherine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契约’模式是由美国各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个职业院校、企业以及相关的工商协会等组织自由参与,并经过各个参与主体的共同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契约书,以此为约定将职业院校与企业连接起来,达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协作教育关系。”[3]与我国职业教育相类似,美国职业教育也分为两类:一是中等职业教育,受教育群体以中学毕业生为主,以培养社会所需求的初级从业者和熟练工人为教育目标;二是高等职业教育,受教育群体主要是高中毕业生,以培养高技能型技术人员和技术领域管理者为主要目标。“校企契约”模式能很好地将职业院校与工商企业界的实体联系起来。这种合作模式不仅能够对职业教育培训需求进行预测,也能够很好地预测行业、企业对人才的各方面需求,进而开展适应性较强的技能训练以及在课程衔接上与职业发展相契合。总之,美国的“校企契约”模式在复杂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系中起着一个中枢、链结作用。

(二)德国的“双元制”模式

德国的双元制在全球享有盛誉,被许多国家争相模仿与推广,该职业教育模式也被认为是德国经济起飞的“发动机”。据统计,德国70%以上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受到过“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培养[4],该教育模式在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训练的基础上,也强调对受教育者职业素养与学习能力的培育,这在保证德国劳动者高素质与企业产品高质量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德国“双元制”是由德国联邦政府立法支持,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共享的办学制度,双元制强调学生在接受学校理论教育的同时,还应参加企业的生产实践。双元制的一元就是职业院校,主要负责学生未来职业发展所需的理论知识教育;而另一元的企业主要负责受教育者实践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在“双元制”教育模式中,企业作为办学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企业与受训者之间是一种约定的合同关系,并且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其权益。

(三)日本的“企业访学”模式

在亚洲地区,日本的职业教育最为发达,在经济发展中也是受益于职业教育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日本职业教育体系中,最为发达的不在于学校职业教育,而是其成熟的企业职业教育,这也是与德国职业教育的相似之处。日本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形成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契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即“企业访学”模式[5]。“企业访学”模式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学校理论教育之前,首先通过走访企业,在了解企业管理运作与生产流程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兴趣初步确定未来就业岗位和职业方向,学校在理论教学与考核时适当地向受教育者的个人职业方向侧重,并且在学习的不同阶段,定期进驻企业实习,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日本企业在员工招聘时最为注重综合基本素质,而不单单是员工个人技能,大多数企业一直秉承“高素质的员工由企业自己进行培养”的理念,而且企业员工很多是访学学生毕业后留下来的,“企业访学”的职业教育模式能够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可见,日本“企业访学”模式有效地将职业教育与就业结合起来,保障了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该教育模式也是一种高中后的企业职业教育形式。

(四)香港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模式

早在20世纪初,香港地区出现了与职业相关的教育和培训,这也是香港职业教育的萌芽阶段。在20世纪60年代,香港职业教育在办学模式特别是校企合作方面探索出了一条具有香港特色的道路[6]。“校企合作委员会”就是其最大特色,具体来说,合作委员会全权负责职业教育的日常管理,是香港职业教育的管理主体。而职业训练局是全香港最大的职业教育及训练机构,是根据香港《职业训练局条例》于1982年正式成立,是职业教育的主体[7]。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有政府官员、院校管理者、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代表等,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委员会以理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管理。除此之外,校企合作委员会还包括行政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就业委员会等分委会,各个分委会各司其职,有效地保障了香港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共有经验梳理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

从全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德国在职业教育法律建设方面成绩斐然。从20世纪60年代《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开始,职业教育“双元制”模式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1981年正式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明确职业教育在德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8]。随着社会的发展,德国职业教育法律也不断地被修订,2005年修订的《新联邦职业教育法》成为其法律不断完善的缩影。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德国职业教育领域内的法律已颁布20余部。早在1958年,日本就已经颁布实施《职业训练法》,为日本职业教育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随后日本还制定了职业教育的补充法律法规,如1966年颁布的《雇佣对策法》,1974年新修订的《职业训练法》,1985年颁布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2006年,日本政府又将实习并用的职业训练制度写进《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自此,日本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管理中的作用

从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经验来看,职业教育的发展应立足于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美、德、日和香港的行业协会尽管不是政府部门,但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具有较强的管理职能和政治地位,与本国、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管理。在德国,行业协会是职业教育组织管理者,全权技能型人才教育培训的相关事宜,既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质量的监督与评价者,又是职业教育发展政策的宏观战略指导者。据相关数据统计,2010年德国双元制教育的合同签订数量为80万人,全年职业教育量占德国总人口的5%,可见,行业协会在提升德国工人的技能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9]。

美国的很多行业组织具有专门的、跨企业实训中心或培训基地,大多是根据职业群所设立的,以便于对受教育者开展通用性、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或培训,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就业与工作适应能力。日本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协调政府、企业、职业院校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搭建就业信息平台,为学校提供外部行业的需求信息;同时,还负责联系各个企业,向企业宣传政府的职业教育培训政策,把学校的职业技能教育推荐给企业。香港的行业组织也较为发达,行业协会具有评估社会培训需求,为校企合作提供建议,参与全港职业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等功能。

(三)完善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取决于其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10]。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职业教育发展中大都形成了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并上升为具体的法律。美国以法律法规为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提供许多直接或间接的政策优惠。直接的政策优惠就是经济方面的优惠,具体来讲就是对参加职业教育的企业给予税费方面的减免,如美国亚特兰大州《亚特兰大职业教育课税制度》就对参与校企合作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予以规定。间接的支持性政策就是对企业和学生提供经济上的教育补贴,主要包含对参与企业实训的学生成本给予补贴,按照美国相关规定,生均每年补偿近2000美元。同时,对企业还作出了减少学生在实训时企业所担负的经济责任的规定。

德国联邦政府为调动企业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从2000年开始,以经费补贴的形式,建立职业教育基金,对那些增加或扩充职业教育学习名额的企业,由各州政府提供相应的职业教育促进补贴基金。国家对补贴金额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参与“双元制”的企业每增加一个学习名额,政府将给予6000欧元的培训经费资助,近年来,德国联邦政府为此项政策支出了近10亿欧元[11]。可见其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之大,也表明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在于提供一些实际的、与经济利益相关的要素。

三、借鉴及启示

(一)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有序进行

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发展至今,合作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对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仅限于舆论宣传,缺乏法律、政策、制度的支持和保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不高[12]。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教育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大多法规、规章对校企合作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对学校和企业均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来看,无一例外都十分重视校企合作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从我国现实来看,目前在校企合作法律建设方面正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国内一些地方如宁波、河南、厦门、深圳、苏州、无锡等地也已出台有关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与规范制度,但这些政策或法规还仅仅是一些初步的探索与尝试,尚未构建起完整的政策规范体系。而校企合作的法律、政策与制度规范如果无法有效上升到国家层面,仅停留在浅层的、零散的、不系统、不可持续的层面,就无法推进校企合作长期有效开展。因此,我国亟待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制度建设,以立法形式明确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从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给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扶持、引导和规范。

(二)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效用

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行业协会有效地实施其职能与权利,更有利于职业教育实现与市场对接,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自身实际,可以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以及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综合管理机构,对校企合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指导。此时,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的桥梁,应充分发挥其中介作用。第一,积极寻觅愿意参加校企合作的企业,并积极向职业院校推荐[13]。第二,对本行业内的企业需求进行调研,向职业院校和预测社会和企业的人才需求信息。第三,参与校企合作规章或条款的制定,协调校企合作实践教学活动,营造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