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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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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规定,广告经营者、者设计、制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从3月15日起,明星代言虚假食品药品广告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往,不少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冲“脸熟”而吃亏,摆出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消费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连认栽。立法者考虑调整明星代言所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关系,给明星广告代言套上紧箍咒,从法律上给予管束,来得正是时候。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无论知情与否都需承担连带责任,是进步。前几年,中国广告协会宣布侯耀华代言的10条电视广告均违法,侯耀华也因此成了被中国广告协会直接点名第一人,当时媒体和公众就呼吁侯耀华给个说法,侯耀华采取的公关战略是称“广告都是多年前拍的,不知道有问题,不过愿意向公众道歉”。很显然,光道歉难以让“受伤”消费者内心平衡,毕竟他是冲着对著名表演艺术家侯耀华的信任,看到其在广告中“殷勤”地介绍该产品种种功能和好处,才毫不犹豫购买该产品赠送朋友进补治疗。同时,侯耀华掉进虚假广告代言漩涡,“不知情”的辩解也根本站不住脚,作为公众人物,在拿代言费的同时理应珍惜自己的羽毛,自律自查自省。

当前,包装、炒作、出名、代言,几乎成了一些明星笑傲江湖的“一条龙”模式。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使得广告商趋之若骛,昙花一现的明星,浮躁的经济市场,都让广告代言“乱花渐欲迷人眼”,甚至鱼龙混杂,有时候甚至假象丛生、阴暗遍地。明星为了经济利益,有意的或无意代言了虚假广告,若按以往法规,追责对象只直指企业,而非明星本人。明星除了损失公信力和号召力上,依然从虚假广告当中获得了极大的经济收益,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正是明星做虚假广告屡禁难止的症结所在。从陈小艺代言的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到巩俐代言的盖中盖口服液,再到李丁代言的高钙片等,尽管这些广告被一一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对虚假广告代言明星追责,弥补了我国法律空白,将承担连带责任主体增加了代言广告的明星,很接地气。这点上,可多学学国外先进经验,如美国老牌歌星、影星雪儿曾因被证实没有使用过所的美容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再如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