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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解决土地估价报告备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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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存在多头管理问题,不具土地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国有企业改制时,往往同时选聘资产评估师和土地佑价师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常引用土地估价结果实践操作中,又因没有相应的“引用规范”,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列示几类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简单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土地估价;告别备案问题分析

在国有企业改制实践中,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为了妥善解决土地处置方案报批以及估价报告备案问题,委托方往往委托一家(或若干家)资产评估机构和一家土地估价机构,同时以一个评估基准日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将经备案的土地估价结果直接引用,汇人资产评估结论中。这种模式几乎被所有改制的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所采用。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中已经产生的或隐含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依据现行规定和执业规范进行合理处理。

一、存在的问题

1.问题产生的政策原因。不具土地估价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报告须报备案的政策环境,是改制企业选择上述模式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产生引用的必然。

与西方国家资产评估机构产生的背景条件不同的是,我国资产评估机构产生则是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各专业中介估价机构大多从创办之日起,就挂靠在政府部门,导致多部门分割管理,分业经营的现状。这对于起步阶段各相应专业机构在执业水准、素质和标准方法上的提高,都起到了历史的作用。但引发出的诸如方法标准不一、道德规范不一、报告格式不一等种种弊端,甚至对一项资产肢解评估、重复评估,以及同一项资产评估结果的多头核批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其中,因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规定而进人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就是典型的例证。比如,现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对持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予以备案。

2.引用土地估价结果,却不承担土地估价结果合理性的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4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第23条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作者理解,作为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尽管土地资产引用了土地估价师的评估结果,但应将引用的土地估价结果一体化地看成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的组成部分,不应肢解成两个结论(除非评估范围不含土地资产)。因此,在同一报告书中,“引用”就具有了评估取值方法的性质,或者理解为“引用”实际上是评估师确定评估结果的取价依据。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包括土地评估结果在内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

3.实际操作中,评估师忽视土地评估范围对接,使评估结论以及增减幅度错误。

(1)土地评估范围不一

土地估价往往以企业申报的土地宗数(实物、含账外)进行评估,不太关注账面记录的情况,而资产评估机构引用土地估价结果时也没有与账面记录对接,这样势必产生评估范围不一的问题及评估结论和增减值错误。

(2)重评与漏评

对企业外购的商品房,根据资产评估规范,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比较法对房地合一资产进行评估,在选取的交易实例成交价格中,一般含有土地价格,而得出的商品房评估值也含有土地的价值。而企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数量,申报给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范围仍然含有该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同样全额引用了含有该土地价值的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导致同一资产重复评估。

4.没有对其方法选择、参数选取等加以分析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作为资产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的范围,经人事部核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中,也明确土地使用权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范围。并不能由于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构和个人执业准人的限制,而随意删减土地评估操作程序,甚至简化评估技术说明。目前,凡是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很少有一份整体资产评估报告,能按此规定进行评估并编写说明。

5.没有分析土地与企业债权债务的关系

很多国有企业,将拥有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或单独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对外担保,甚至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进人诉讼程序,这些事项自然是企业或有的负债。由于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以不是工作范围为由,不进行核查并充分披露,导致评估结论暗含重大瑕疵,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时,也未关注该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几点建议

1.加强沟通

从事具体实际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都认为,没有严格的监管和指导,就不能在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以及评估质量等各方面规范,单靠个别机构、个别评估师是不可能解决好行业问题的。

鉴于资产评估与其他5类资格范围的业务都存在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而且涉及到众多的政府相关部门,根据!20031101号文件精神,发挥评估行协会的职能,通过建立的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此方面加强与土地估价师协会之间的专业沟通与协调,共同制定类似问题的相关执业规范。

2.研究制定资产评估报告

目前,在涉及类似问题时,从事具体实际评估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感到头疼的是“无所适从”。一种意见认为,对其他机构及其土地估价师出具的报告和结果,无权发表不同看法,特别是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估价报告。多数资产评估师也同时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两者在所有重大方面并无大的差别。问题是不同的专业机构、不同的专业人员在具体报告格式与内容、参数选取判断中,存在的差异如何协调;在引用责任、引用方式、差错纠正、现场协调等方面如何规范。

3.在具体项目操作中,资产评估师应加强与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在评估范围、费用范围以及执业技术标准方面的沟通和协调。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业分割、没有统一的规范来指导,而另一方面是资产评估师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不足。《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如果将“引用”看成是“专家工作”,也应采取上述措施确信土地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4.综合性评估机构应该配备专业土地估价人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有条件的评估机构应配备专业土地估价人员,在具体项目承做时,在技术上可以更有效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