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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国家贸管政策主要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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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我国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出现了许多新的规定,其内容之多、变动之大、调整之频前所未有,新公布和下达的涉及贸管政策规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今已达20多件。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5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3种: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总计83个8位HS编码。

变动情况

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了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7种(316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变动情况

(1)取消了人造刚玉、坯绸和部分蚕丝类货物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增加对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3)石蜡由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由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改为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由实行出口无偿招标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4)取消蚕丝类出口国营贸易管理,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取消茶叶出口指定经营管理。

(5)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

(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5年实行的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点工业品三个目录形式进行管理。有肉鸡、酒、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铜、铝、机电产品、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铁矿砂共25大类货物,总计1505个10位数海关商品编码。

变动情况

(1)取消部分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增加税号85299082编码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自2005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汽车及其关键件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以及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并全部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3)增加部分汽车零配件实行商务部发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4)取消89011090、89013000、89020090三个商品编码旧机电产品商务部发证管理。

(5) 自2005年3月1日起,对铁矿砂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编码为:2601110000、2601120000、2601200000。

(四)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

第一批目录涉及61章、62章纺织制品十位商品编号共216项纺织品。针对国别是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其他进出口贸易管制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一)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2004年11月2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中的个别货物进行了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将原商品编码为38259000的“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调整为商品编码38259000.90的“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2、 由于进口第七类废物已列入第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原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的有关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予以废止,并明确“废游戏机”禁止进口(包括以加工贸易进口)。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2004年10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变动情况

新增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商品为第三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注意事项

凡进口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中的废物,须凭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了调整,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公告调整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有关规定。

变化情况

(1)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2)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3)自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4)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注意事项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调整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了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调整情况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第十三次缔约国大会对CITES附录I、II作出了修订,主要对部分物种标本在附录I、II中的列入(包括列入附录I或II、从附录I或II中删除、从附录I转移到附录II、从附录II转移到附录I)作出了调整,并对其中部分物种标本的列入附加相应的注释,或对此届缔约国大会之前被列入附录I、II中的部分物种作出新的注释。

(2)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管理的商品按10位商品编码计共576个,比原《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增加了291个。

(3)新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将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区分了进口和出口的管理(旧的《商品目录》没有区分进口和出口,凡列入《目录》中的商品,不分进出口均实行管理)。

三、纺织品出口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变化情况如下:

1、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

2、自2005年1月1日起,从我国出运到原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将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进口国海关将不再查验我主管部门出具的纺织品出口证书。

3、自2005年1月1日起,现行纺织品被动配额将全部取消,全球纺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为实现一体化的平稳过渡,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一体化后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有关纺织品服装时,仍须继续按海关10位编码填报。具体代码以“海关通关系统参数库”为准,可参见《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和商务部政府网站。

4、2005年1月1日后从我国出运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纺织品,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

四、其他贸易管制措施

除上述之外,国家对于关税配额、音像制品、药品、农药、有毒化学品、黄金、现钞、枪药、军品、文物以及技术等的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2005年没有变化和调整,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