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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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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利协议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文件,其中列出了投资者、关键股东和公司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草拟协议时需要对其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融资过程中,投资者权利协议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上述协议中,公司授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利,如公司股份公开上市的登记权、新证券发行时的优先购买权、某些财务上的权利以及检查权和各种契约。之后几轮融资中的一般准则是通过修改之前融资的投资者协议来制定该轮融资的投资者协议。

通常,投资者协议的各方为:公司、投资者以及关键股东。关键股东一般是普通股的持有者及公司的创始人。

登记权。首先迅速风投要求极软软件承诺其持有股票的登记权(Registration Right)。该权利是根据美国证券法通过在美国上市的退出权。公司股票公开上市的前提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上市申请登记表,分为要求登记权(Demand Registration Right) 和附带登记权(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要求登记权有两种类型:F-1表格登记和F-3表格登记。通常是,投资者要求公司向SEC提交同部分或全部股份相关的上市申请登记表。登记对公司股票公开上市是必需的,因此,投资者要求公司在必要披露和支付相关费用时充分合作。

投资者通常要求公司同意以下几点:(1)在提出申请的特定期限内提交上市申请登记表。(2)使上述上市申请登记表在某一期限内有效。(3)向提出申请的股东提供必要文件,使之按SEC的要求出售其持有的证券。(4)分担部分或全部登记费用。

在谈判中,双方商讨的重要事宜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登记权行使的时间,(2)可行使登记权的股东在公司拥有股权的最低比例,(3)登记权的数量。

登记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这些费用不仅包括登记和销售费用,还包括由于遵守SEC的披露和其他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并且使公司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极软软件的创始人提出,投资者的上述权利应当受到某些限制。他们要求,登记权直到融资完成的5年后或者IPO的12个月后才能行使。投资者认为上述时间太长。最后,双方同意,要求权直到融资完成的4年后或者IPO的9个月后才能行使。这是投资者可以迫使公司上市的最早时间。而和IPO有关的时间表往往还与证券包销人设定的锁定期密切相关。

极软软件的创始人提出的另一限制是,要求登记权必须由在公司至少拥有一定最低比例股权的股东行使。最低比例通常是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一定比例。上述比例设置使得单独的投资者可操控有关行使登记要求权的投票。公司往往希望这个比例的分界点足够高,使某些小股东无法行使该权。有时分界点高到可以避免非主要投资者股权的登记。这种安排符合主要投资者的利益。双方最终同意将上述比例定为25%。

现有的A序列投资者在第一轮融资的时候已经获得1个F-1表格登记权,因此,迅速风投要求给予所有投资者两个F-1表格登记权。极软软件认为,上述要求合理,因为其涵盖了A序列和B序列投资者持有的所有股份。

F-3表格登记是要求登记权的另一种。依据F-3表格的发售是指已根据1934年证券和交易法报告至少12个月、并且拥有7500万美元公众持股量的一家非美国公司进行的发售。在F-3发售中,这家公司的登记是根据1934年证券和交易法已经向SEC申报的文件引用来设立的,因此,从时间和费用角度来看是一种花费较少的登记。基于上述原因,F-3表格登记权的数量往往没有限制。

附带登记权。登记权中的另一权利是附带登记权,该权利给予投资者得到部分或全部的上市申请登记表中出售的股权换取现金的权利。如公司提议向SEC登记任何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公司应立即将该登记通知所有股东,上述股东可以在十天之内要求将其持有的股份包含在登记的股票中。

除登记权以外,投资者权利协议中还包括知情权和检查权、针对未来证券发行时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契约。这些是公司必须在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同时履行的条款。

知情权。迅速风投要求极软软件按一定规定向重要投资者提交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存在多方投资者的情况下,知情权往往由持有最小比例的投资者设定并使之可执行,但有些大股东会设定更高的比例已派出小股东。

检查权。检查权赋予投资者检查公司的设备和运营实体的权利。极软软件的创始人要求,投资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受到保密义务的制约。

优先认购权。针对未来证券发行时的权利主要是优先认购权,又称为“优先购股权”,投资者可根据其持股比例按比例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或其他证券。计算股权比例方法的是一个公式,用已发行或完全稀释股份进行计算。有时包括在公式中的股票数量会排除某些会增加权利持有者优先权的期权或权证。该权利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超额认购”,若任何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未完全认购其相应比例的股份,超额认购条款可使投资者在新股发行中认购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股份。在条款的谈判中,极软软件提出,就确定“新股发行”之目的,某些交易如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等应当被排除在外,同时,迅速风投的优先购股权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合格IPO时,其持有的优先股自动转换为普通股时终止。

除了上述条款以外,投资者还提出加入保险、雇员协议、雇员股份、需投资者批准事项等其他权利。

保险。就保险而言,若公司尚未就其业务经营购买保险,本条将包含何时必须购买该等保险的契诺。本条还可包括如下契诺:(1)为某些核心员工购买“要员保险”,(2)购买董事和高管责任险。就保险金额而言,可以在本条中规定,或者投资者会同意由董事会确定该等金额,再加上B序列优先股董事的批准。

保密协议。迅速风投要求极软软件使用一份标准的保密、竞业限制、专有信息和发明协议对于已与公司签订包含类似条款的雇佣协议的员工,保密协议将取代或修改现有雇佣条款。对于公司现有员工,迅速要求公司在交割前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未来员工,保密协议应成为适用所有未来员工的标准格式。

雇员股份。此条款阐述了员工股票购买计划获得通过的条件。迅速风投要求获得最少一位A序列优先股和一位B序列优先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同意才可以通过。同时,该条款也对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员工作出了限制条件、需投资者批准事项。这些条款应平衡投资者控制公司运行的愿望和董事会成员的忠诚义务。投资者权利协议中的投资者审批权即所谓的“保护性条款”应与章程一致。某些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会规定优先股东的多数或绝大多数投票权的架构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将“保护性条款”移到如投资者权利协议的交易协议中以强化法律可执行性。

为了实际操作的方便,公司希望一些公司交易可以从投资者“保护性条款”中脱离出来变成由董事会批准。其中一个考虑是该等交易与需要投资者批准才可进行的交易相比的相对重要性。公司可能也会同意此类交易须获得A序列与B序列董事指定的董事同意。关于此类交易的范围经常是协商讨论的焦点。我们在2008年4月的文章中讨论过“保护性条款”的内容。

在此,提醒投资者在草拟上述协议时需要对其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