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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铁路物资单位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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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我单位作为铁路物资部门,负责整个北京铁路局的物资采购供应,是铁路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单位,相关业务的处理势必会对路局整体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对相关政策要求及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单位业务的处理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营改增;物资单位;业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根据《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我单位作为铁路局的分支机构,与铁路主营业务有关的增值税需要由单位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审核通过后再逐级上转由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而作为物资单位核心业务的物资采购供应业务,每一笔都会涉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的抵扣,为清晰反映出增值税的流转,势必需要对原业务处理流程进行调整。

一、“营改增”对物资采购供应业务流程的影响

“营改增”前,我单位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基本流程为,根据各铁路局内用料单位提报的物资需求计划,及时组织采购配送,并承担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运杂费用。待用料单位确认收到材料物资后,根据单位领用的物资总金额向单位清算料款,并按材料物资总金额支付购料应付款。具体流程图略。

实行“营改增”后,根据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原采购供应物资总价,分为了不含税价及增值税两部分。而按照现行政策,作为铁路物资供应部门,在承担购入及发出物资运杂费的同时,是需要按照材料购入价格向各供应单位清算料款的,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需要按照材料总价支付应付购料款,按不含税材料价格向用料单位清算料款,并需要对经税务部门认证通过的增值税额逐级上转到铁路总公司以便汇总纳税。即原来的一个物资价格分为了三个金额,并各有各的用途。为了在大量的采购供应业务中准确确定各种数据,需要对物资流程的部分环节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有:

1.建立账单环节。账单是根据站段提报的物资计划,汇总与之相关的收料单据形成的汇总金额,它是与购入物资发票相对应的。营改增前,由于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账单上只需显示物资的汇总金额,营改增后需增加细目分别显示购入物资的不含税价格,税额及含税价格。

2.填制收发料单。营改增前,收发料单上填制的是物资的含税价格,营改增后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需填制不含税价格,并在发出物资时,把不含税价格反映到对应的发料单据上。

3.收料登卡。物资入库,经验收符合要求后,登记物资卡片,此时材料物资的价格为不含税的单价。而营改增前为含税价格。

4.月末材料计划员将账单交接单及购料发票交财务收料核算员。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根据原定采购招标价格,由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改为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计划员需及时和供应商沟通并按要求取得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交财务收料核算员。

5.收料核算员审核发票及账单交接单。在“营改增”之前,只需确认发票总金额是否与账单交接单总金额是否一致。“营改增”后,核算员在收到票据时,首先将发票抵扣联扫描录入税务发票认证系统,确保认证相符,同时,核对账单交接单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税额是否与发票及抵扣联相符。

6.收料核算员对司账人员转来的收料单及业务人员转来的交接单和发票再一次按单位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物资核算系统及账务核算系统同时进行操作,确认应付供应商的料款及材料采购成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数据。每月末,财务的应付购料款,材料采购数据应和各材料计划员的汇总数据核对一致,应交增值税进项数额数据应和税务发票认证系统中认证相符数据核对一致。

7.发料单登卡。在“营改增”之前,配送到各用料单位的物资全部为含税价格。由于“营改增”带来的价税分离,在发出物资时,是按照不含税单价向用料单位供应所需物资。所以,如果供应商全部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各单位使用物资的价格将下降14.53%,如果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各单位使用物资的价格将下降2.91%。

8.发料核算人员根据司账员结转的发料单,分别按物资使用单位进行分类,并打印通知书清算料款。

二、非应税业务的处理

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14]77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四)纳税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土地、房屋、建筑物、线路(不含隔离网)等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不得抵扣的资产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而我单位按照各单位提报的物资计划采购供应各项物资,由于在采购时无法明确物资的用途,不能确定与其有关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为避免出现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从物资采购供应的源头即“接收用料单位提报的网络计划”时起,就要求物资的使用单位对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应税项目使用的物资,单独提报物资需求计划,我单位根据提报的非应税物资的明细,单独组织采购配送及材料核算,并在收发料单据上标明“非税项目”。同时为简化处理流程,减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认证后再做进项税转出的工作量,对此部分业务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营改增”工作已在铁路系统全面推开,进一步理顺供应流程,与有关单位做好衔接,准确确认各项数据,为给全局用料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证各单位用料需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小平.实施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07):125.

[2]范永丽.简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4(21):39.

[3]刘江芸,李银平.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企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4(1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