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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修正案船舶垃圾的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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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使船舶尽快适应公约的变化,避免因不符合公约要求而被滞留,对《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2011年修正案体现的根本性变革进行分析,并对按照该修正案船舶垃圾的管理实务进行探讨。船公司和船舶应做好以下工作: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证书文件;对船员进行防污染培训;配备和张贴垃圾公告牌;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粉碎机或研磨机;船舶垃圾管理;规范记录《垃圾记录簿》等。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处理船舶垃圾,实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清洁。

【关键词】 marpol 73/78;船舶垃圾管理;附则Ⅴ;排放

0 引 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的修正案(下称2011年附则Ⅴ),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11年附则Ⅴ较上一版本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原则上允许排放”改变为“原则上禁止排放”。这一变化对现有的船舶垃圾管理方式和船员垃圾管理习惯构成巨大冲击。

中国海事局已发出通知,要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依据修正案的规定,对到达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沿海航行船舶也应于2013年4月1日起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要求接受检查。目前已有船舶因未按该修正案进行垃圾管理而被滞留。本文在对2011年附则Ⅴ与修正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船舶垃圾管理实务,以期对船舶管理垃圾有所借鉴。

1 2011年附则Ⅴ的根本变化

1.1 垃圾排放原则由“原则上允许排放”转变为“原则上禁止排放”

2011年附则Ⅴ新增了一条,即第3条“禁止排放垃圾入海的一般规定”,并在该条第1款中明确“除本附则第4、第5、第6和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

该条作为附则Ⅴ纲领性条款,指出了船舶垃圾处理的一般原则,即“原则上禁止排放入海”。这使得船舶垃圾管理工作有了根本性变化,并具有里程碑意义。

1.2 垃圾分类更加细致合理

2011年附则Ⅴ将船舶垃圾分为9类,分别为: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和渔具,并在第1条定义里逐项进行了明确。较上一版中的6类船舶垃圾(塑料;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包装材料;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货物残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食品废弃物;焚烧炉灰渣),不仅多了3类,更重要的是分类更加细致、合理,更加符合船舶运输生产实际。

1.3 垃圾排放标准更加严格

2011年附则Ⅴ第3条第2、第3款规定,除本规则第7条另有规定外,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和食用油(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食物烹制或烹调的可食用油品或动物油脂,但不包括使用这些油进行烹制的食物本身)入海。该规定不仅突出了对塑料垃圾的严格控制,更是首次提出“食用油”也是严重污染海洋的垃圾,应严禁排放入海。

在特殊区域外,仅有食物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含洗涤剂的清洗水在满足规定的排放标准下允许排放入海。上一版本允许排放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现属于生活废弃物)等现已全部禁止排放入海。

与在特殊区域外相比,在特殊区域内,动物尸体是禁止排放的;食品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并且颗粒不大于25 mm的方可排放;货物残留物在特殊区域内不能直接排放,只有包含在货舱洗舱水中方可排放。

1.4 垃圾管理计划(GMP)适用范围扩大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GMP)是船舶管理垃圾的指导性文件,提供有关船舶对垃圾收集、存储、加工和处理的书面程序文件,用以指导船员进行垃圾管理。根据2011年附则Ⅴ,垃圾管理计划(GMP)适用范围由原来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船舶”扩大为“1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载运15名或以上人员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适用范围的扩大,要求更多的船舶和设施按照公约要求,妥善管理垃圾,严格控制垃圾排放不当而污染海洋环境。

2 船舶垃圾管理实务

2011年附则Ⅴ的通过和实施反映了MEPC对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也反映出各成员国对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将日趋严格。2011年附则Ⅴ的重大变化对几十年的垃圾管理惯例造成重大冲击,对现有船舶和船员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为使船舶尽快适应该公约的变化,避免因不符合公约要求而被滞留,船公司、船舶和船员应做好相应工作。

2.1 船舶配备符合要求的证书文件

船舶配备2011年附则Ⅴ文件,并按照IMO通过的《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要求,编写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2.2 对船员进行防污染培训

组织船员学习2011年附则Ⅴ,从中领会MEPC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精神,提高环保意识。结合本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船员进行垃圾收集、加工、贮存以及排放方式和程序的培训,改变以往垃圾管理和排放习惯,加强船舶垃圾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公约排放标准处理垃圾。其中,对提高船员环保意识、加强船舶垃圾日常管理和防止按照旧习惯在海上处理生活废弃物等方面的培训最为关键。

2.3 配备和张贴垃圾公告牌

总长12 m及以上的船舶,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舶排放要求。总长12 m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2块垃圾公告牌;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至少配备3块垃圾公告牌。

垃圾公告牌应设置在厨房、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等区域的显著位置。

2.4 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粉碎机或研磨机

按照2011年附则Ⅴ规定,在所有特殊区域内排放的食品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或研磨,并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粗筛(原来仅在大加勒比海区域有此要求)。船舶应配备符合公约要求的粉碎机或研磨机,并建立良好的维修保养档案;如果未配备符合要求的食品粉碎机或研磨机,食品废弃物将禁止排放入海。今后港口国检查(PSC)对此项检查将更加严格。

2.5 加强船舶垃圾管理

2.5.1 垃圾收集

船员按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破布、可回收利用的材料(食用油、玻璃、铝罐、纸类、木头、金属等)、会对船舶和船员构成危险的垃圾(油渍碎布、灯泡、化学品、电池等)等4类船舶产生的各种垃圾进行分拣,装入“红色”(不可回收的塑料等禁止排放入海的废弃物)、“黑色”(食用油、作业废弃物、焚烧炉灰等)、“蓝色”(货物残留物、生活废弃物等)、“绿色”(食品废弃物)标记的容器里储存,并根据垃圾类型分为加工点、短期贮存点或长期贮存点;船员房间至少设置两类垃圾容器,分别收集塑料和其他垃圾。

2.5.1 垃圾加工

船上垃圾加工通常包括粉碎、压实和焚烧等3种处理方式。粉碎主要针对食品废弃物,通过粉碎或研磨达到“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 mm的粗筛”的排放标准。粉碎机通常由大厨操作,且须符合标准,操作者应按操作程序操作。

为了便于贮存、易于运输,对不能在船上处理的垃圾进行压实处理。船员需了解各种垃圾的压实特性,同时建议船舶配置压实机。

焚烧处理主要针对纸及其制品、浸油破布等容易燃烧且不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垃圾进行。船舶在港口、平台码头或内河水域通常不应使用焚烧炉焚烧垃圾。船员须了解各类垃圾的焚烧特性,不得在船上焚烧明令禁止焚烧的物质。

2.5.3 垃圾贮存

对于须送岸处理的垃圾或拟送岸处理的垃圾,船舶应妥善在船存储。根据垃圾特性通常分短期和长期两种贮存点。短期贮存点通常设在船员房间、厨房、驾驶台、集控室等区域;长期贮存点通常设在尾甲板。用以贮存的容器应清楚标记,并加盖整洁放置。

2.5.4 垃圾排放

船员应建立垃圾优先送岸处理的意识,尽可能将垃圾(包括可以排放的食品废弃物)在船舶到港时或离港前送交岸上接收设施。当在海上排放符合要求的垃圾时,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并保持在船舶航行中,同时应注意考虑海流、潮汐以及水深等情况;对可能散落或漂浮的垃圾,经压缩加工或附加重物后再排放入海,使其容易沉底而不漂浮在海面上。旧电池和过期药品应累积一定数量(如满一箱)后,送交岸上处理。

2.6 规范记录《垃圾记录簿》

2011年附则Ⅴ对《垃圾记录簿》也作了进一步修改,不仅进行了新的垃圾分类(AI),记录簿的表格也发生了变化。船舶应按照要求对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规范记录,对于送岸处理的垃圾须索取垃圾接收证明并附于《垃圾记录簿》相应位置。

3 结 语

2011年附则Ⅴ在船舶垃圾管理方面发生了根本变化,垃圾排放标准也更加严格。船公司、船舶及船员应抓紧学习2011年附则Ⅴ,掌握2011年附则Ⅴ关于船舶垃圾管理和排放的要求,加强日常垃圾管理,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处理船舶垃圾,努力实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清洁。

参考文献:

[1] 吴炜焱.对《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2011年修正案的理解[J].航海技术,2013(3):62-63.

[2] 杜秉洲,徐红儿.船舶未有效实施《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修正案[J].中国海事,2013(5):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