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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境外上市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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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保护投资者的需求,才使得信息披露及其监管制度成为必要。探讨了我国证券境外上市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证券;境外上市;信息披露

在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上市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更为严重和复杂,信息不对称的加剧对信息披露及其监管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证券境外上市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初期信息披露制度

相对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的两种管理模式:完全信息披露模式和实质性审核模式,在证券发行上有两种主要的审核制度:注册制和核准制。各国根据自身不同的法律制度,采取了这两种不同的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并没有对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做详细的规定。只是在《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及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有关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政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

(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不因在证券发行时提供了相关信息,通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核而中止。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和上市后仍然依照法定规则持续性地提供信息。持续性披露的目的是双重:使二级市场持续性地拥有评估公司证券投资价值的信息;使所有市场参与者能公平地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相对于证券发行和上市时严格与复杂的审核及信息披露制度,我国法律对境外上市企业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规定的较为简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3月了《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境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指导。我国对境外上市企业持续性信息披露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并没有对境外上市企业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的方式、程序和内容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企业所要遵循的主要是上市地的持续性信息披露法规和规则。在监管的规定方面,证监会也只是起到督促、协调、建议的作用,监管职责主要由上市地的有关机构和中介机构来承担。

二、我国证券境外上市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中对于信息披露要求的原则是:真实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对应这些原则,我国证券境外上市中信息披露的问题主要如下:首先信息披露不及时。及时性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之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则及时地披露信息,以使股市价格能正确反映股市信息,从而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许多中国的境外上市企业却未能按照规定做到及时地信息披露,有的公司不按时公布定期报告,有的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很久也不向外界公布。其次信息披露不真实。国内很多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其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问题。有的企业夸大业绩、盈利能力、经济实力,缩小负债和亏损额,比如将短期借款当作流动负债进行申报,掩盖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粉饰财务信息报表。有的公司为了维护公司的形象,在信息材料中避重就轻,用一些浮浅的成绩掩盖其曾经向股东许下的诺言,这种行为足以给海外投资者对有关事实造成错误的认识;有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措辞含糊,摸棱两可,不得要领;有些公司信息披露前后差异悬殊,这些行为极大地挫伤了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证券境外上市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强化国内法律对境外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应当由上市地法律和规则规定,由上市地的监管当局进行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在地的监管当局可以撒手不管。由上市地的监管机构单独进行监管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便,企业所在地的监管机构也有必要参与到监管中来。对于企业直接到境外上市,在证监会于2004年7月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做信息披露的事件作出了详细规定。问题在于企业的境外间接上市,想要通过境外间接上市来达到筹资目的的企业非常多,证监会无法对其一一进行管理。2003年,国务院取消了对“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管理,完全取消对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监管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监管是必要的,关键是要看监管的形式和严格程度,显然实施严格的实质性审核是不合理,应当对间接境外上市的企业实行登记制度。在企业赴海外上市之前,应当将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报证监会登记。证监会并不对企业做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全面审查企业披露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只有在企业有严重欺诈和披露不实的可能的情况下,证监会才有权拒绝企业的登记申请。对于一般性的信息披露不当,则证监会完全不必顾及,由上市地的监管当局进行审查就行了。这样证监会并不需要付出太多的资源进行监管,企业也不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太多精力获得审核,同时在企业可能出现重大的欺诈和信息披露不实时,证监会又能较早地进行制止。在监管的依据方面,我国虽已经出台《证券法》,但其中证券市场国际化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为空白,我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仅为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权威性与效力不够、内容不完备。我国应当尽快修订《证券法》,在其中增列有关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进行法律监管的条文。此外,要尽快颁布此方面的专门法律及配套法规,从而整体提升这些法律依据的层级与效力,更为有效地服务于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

(二)完善国内的证券市场制度

对国内证券的境外发行及上市,需要针对其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监管,但这些专门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国内证券市场上基本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我国证券法制不健全所带来的国内发行上的问题也会反映在跨国发行之上。如公司治理结构上,企业经常为大股东所控制,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或经理人只注重自己的及短期的利益,而不注重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新《公司法》颁布后,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了控股股东的义务和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职责,并健全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新《公司法》也健全和完善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提高质量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仅有好的法律制度而没有得到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立法、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尽快行动起来,多管齐下,贯彻实施新《公司法》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体做法如下:(1)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2)严格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遏制违规担保,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3)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构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激励机制;(4)切实维护投资者的股东实体权利和股东诉讼权利,以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有关证券市场上中介组织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制度的不合理;二是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例,当前管理制度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处理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上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协会成员主要由政府官员组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基本丧失独立性;另一种是政府基本放弃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适当管理,放任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使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少数人把持,从而出现寻租现象。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各自在一定范围之内实施监管职责。完善现有的会计管理制度的思路应首先要强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监管力度,其次在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缺乏界定的依据,无论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民事诉讼的门槛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形式避重就轻等方面。应当从各个方面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完善追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民事诉讼制度。

(三)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

证券市场成熟国家的会计准则都是服务于证券市场,为满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要求而制定的。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初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健全,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未考虑证券市场的需求。后虽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补充了一些具体的准则但从整体上仍不适应证券市场的需求。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之下,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通行的准则差异较大,这也造成了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时信息披露方面的很多问题。我国的会计准则的目的首先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其次是满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求,还有企业内部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因而会计准则的用户首先是政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需要居于很次要的地位。实际上三类用户对会计准则的需求差别是很大的。以政府和企业内部管理需求为目的制定的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很不协调,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根据这样的会计准则进行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出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企业信息。

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第一必须明确其服务的首要主体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有充分尊重投资者需求的会计准则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第二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先进的内容,尽量向国际惯例靠拢,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和跨国发行证券的增多使得我们的会计准则也必须向国际化发展;第三要充分关注国际会计准则所指向的市场环境与中国目前所处的市场环境之间的差异,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事项不一定都适合我国的现实;第四要紧跟当前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我们要充分吸取这一教训,在完善会计准则时处理好原则与规则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李华端.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信息披露与法律监管[D].西南政法大学.2004

[2]郑忠良.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的若干国际新趋势[J].生产力研究.2006(4)

[3]闫月岭.试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J].经济师.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