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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经济”的价值变迁及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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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今,“宅”现象已经越来越被普通的民众所了解,也越来越被社会学的研究者们所重视。本文将从“宅”的类型学分类、产生的原因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宅分类 宅因素 宅趋势

“宅”的类型学分类

分类,“作为一个宽泛的术语指整理材料的过程以及将材料归纳和归类的概念”,而所谓“类型学”,一般是指“一种较为特殊的过程,以此从经验上得到可检验的单位――类型,作为未来研究的基础”。也就是说,类型学的前提在于分类,“分类将一切均纳入某个或某些可供研究解释的范畴”。分类需要标准,标准不同分类的结果也就不同。本文对于“宅”的分类的标准是对一个人是属于哪一种“宅”的判断,一些简单分类如表1所示。

首先,了解一下不常见的宅类型。纯宅,指的是宅时间占每天大部分时间的“宅”,通常包括一些退休人员、无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业余宅,指的是宅时间占每天大部分闲暇时间的“宅”,通常包括一些工薪阶层和学生;褒义的技术宅指的是那些能将自己所具备的技术,尤其是ACG技术与宅生活完美结合的“宅”;贬义的技术宅指的是把技术宅在家里不会赚钱的“宅”;自闭宅指有社交恐惧或社交障碍的“宅”;福利宅指因生理或其他原因依靠社会福利生活的“宅”;啃老宅指主动放弃就业机会,赋闲在家,依靠父母生活的“宅”。

其次,以上的宅类型只是根据单一线索作出的简单分类,通过分类线索的细化还可以进一步对这些类型进行划分,即出现第二级、第三级,乃至更多层级关于“宅”的分类,如图1所示。

再次,同一个宅主体能够根据不同的分类线索被划入不同的类型之中,即同样的宅主体可以扮演不同的类型角色。比如一个宅男可以是纯宅宅青,可以是追求僻静宅的主动宅,也可以是无业宅、啃老宅和网络宅;此外,根据不同的研究重点、思路和要求,简单的宅类型可以组合出不同的类型树。如图2所示。

最后,如果只是为了分类而分类,关于宅类型的讨论没有意义,其类型数量亦会因此而泛滥;但如果是为了通过分类发现线索,继而通过认识现象接触和发现社会的真实,宅类型讨论的意义就能真正地体现。比如,通过福利宅可以了解政府的福利政策及其实施效果,通过学生宅和白领宅可以了解现代人的生活压力及其释压方式,通过被动宅和主动宅可以了解当前民众生活的可选择面和当前社会对于非劳动行为的宽容度等;简言之,我们在意的实际上并非是宅类型的各种形式表现,而是在意其背后的各种推手:“宅”究竟如何产生?

宅现象的产生原因

首先,涉及“宅”出现的背景。政治上,政府越来越重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了公民的休息权,公民自身争取权利的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经济上,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已经为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了相当的物质保障,这也让各种福利制度的实施成为了可能,民众的休息权得到了保证;文化上,多元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介入和各种亚文化的发展,不仅让人们有了新的视角去认识事物,人们的生活方式亦因此有了更多的选择;技术上,影音、通信、模拟、电子技术等的快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提高了人们的劳动效率,也影响到了劳动模式本身,使足不出户的社会劳动成为了可能;日常生活上,市场经济的扩大化和普遍化不仅增强了人们的竞争意识,也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焦虑感和危机感,回归家庭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需求;自然环境上,随着全国空气质量的不断恶化,尤其是PM2.5数据的不断攀升,人们被迫地更多留在了室内,留在了家里等等;换言之,“宅”的出现涉及整体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而各个层面之间却又相互影响、相互交错、相互融合,并不存在绝对能致使“宅”出现的或“主要”、或“次要”的原因之分。

其次,与宅个体所处的现实情境有关。具体的宅类型便是这些情境的典型性表现,越细致的宅类型分类越能准确地反映出宅个体当前的实际状况。比如,啃老宅指的并非是找不到工作的被迫宅,而是指那些因各种原因,如挑剔工作、不能适应工作、不肯脚踏实地工作、不愿意工作或被裁员下岗等原因主动放弃了就业或再就业的机会,继而留在家中依靠父母生活的主动宅。“原因”这个题项可以作为对啃老宅进行再度分类的标准;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标准,如“年龄”、“性别”、“持续时间”等;而该题项下的内容,即各种具体的“啃老”原因则可以成为为再度分类的类型结果进行命名的根据,如“拒绝工作的啃老宅”、“挑剔工作的啃老宅”、“幻想未来的啃老宅”、“下岗的啃老宅”等;不同的观察者或许会给出一些不同的叫法,但不会影响分类本身和分类本身所具有的意义。总之,政治、经济、技术等大的综合背景为“宅”的出现和成长提供了一些可能性,而这些可能性的实现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具体的个体及其经历的一切。

再次,与人们的意识转变有关。中国自古就有诸如“不劳动者不得食”的说法,尤其是指体力劳动,人们少有休息的权利。而这样的情况与其说是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还不如说是由于之前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普通民众的生存缺乏基本的物质保障的结果。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多年来,以上提及的情形均发生了重大改观:一方面,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民间带来了相当量的物质财富积累;另一方面,政府出台的各种有关民生的制度与政策等,正在不断地加强、维护和保障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的可能性。这些变化不但让人们有了更多争取自身休息权利的意识――这是中国历史上几乎从未出现过的现象;也使得人们对于一些“非劳动行为”有了更多的宽容和更深的理解。对于“宅”,亦是如此:不是所有的“宅”都是负面宅;不是所有的负面宅都是主动宅;不是所有的主动宅均不涉及劳动;不是不劳动的“宅”就一定意味着啃老宅等等。简言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宅”已经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了解、认识和接纳。

最后,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宅人群,我们可以称其为“天生宅”。这部分人群并非是因各种受挫而“宅”,亦非欲望通过“宅”来实现某种自我,他们只是喜欢“宅”,习惯“宅”,“宅”的离群索居和“宅”的各行其是对于他们来说才是可以接受的生活。这与他们的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所受过的教育、所处的社会地位等均无关系。事实上,这种“宅”古来有之,只是以前很少为人所知,但随着目前宅现象和宅概念在社会上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尤其是在各种媒体的宣传下,它才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识和了解。这种“宅”与我们之前所讨论过的其他宅类型并不一样,它不受社会背景、自然环境和个人经历的影响,它只是宅个体自身本能反应的一种现实表现。

宅现象的发展趋势

首先,从社会的层面讲,如果不发生政治危机、经济危机,即在没有社会内在结构性冲突爆发的情况下,宅现象势必会持续发展,且更为深入和广泛。这是因为一方面上文所讨论的各种宅因素不仅会持续“发酵”,其中的一些因素亦会因自身的进步而成为宅现象发展的更有力推手,如技术的进步,网络和商业技术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满意的社会服务;影音和传输技术让我们在异地就能感受到现场的真实;游戏和仿真技术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能被虚拟的世界所吸引;信息和模拟技术让我们在封闭的空间就能体验到户外大自然的风吹草动等等;而另一方面,除了已知和常见的因素外,还会有其他一些新的,能够促成或推进宅现象发展的因素出现,如远程教育的普及、社会治安的恶化、虚拟互动家庭的出现等。

其次,从政府层面上讲,随着人们对宅现象的认识深入,积极的宅因素会得到支持与鼓励,消极的宅因素会被试图消除、消减或改变;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讨论还只是从宅产生和宅发展的角度上进行的,其中并未涉及人们对于“宅”的态度。事实上,如果说人们对于“宅”有着或褒、或贬、或中性的不同态度,这往往取决于他们所观察到的是怎样的宅因素。可无论怎样,由于所有的宅因素,无论是“好”、是“不好”,或是“中性”,它们实际上都会直接作用于人们的生活,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无论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还是改良社会现状等,政府都会通过一些具体的手段来支持和鼓励积极的宅因素,如增加民众的权利、加强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保持稳定的经济增长、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等等;且设法消除、消减或改变消极的宅因素,如鼓励社会工作的展开、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提供免费培训工作技能的机会、切实推行全民健身的计划等等。当然,尝试并不意味着必然的成功;另外,亦会有新的或积极、或消极的宅因素不断出现。

再次,从个体层面上讲,随着人们对宅现象的认识深入,宅反思的出现势必会影响宅个体的行为选择。关于“宅”的反思,人们有各自的侧重,如对自身、对他人、对行为、对条件、对背景、对结果等等;无论哪一种,都不仅能促进宅个体对宅事物有进一步地了解和认识,也能促使宅个体对自身生活、自身行为方式等有一些较为客观的评价和有一个阶段性的总结,这些都为宅个体对其未来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必要和有益的参考。比如,侧重自身的宅反思可以提出一系列的问题:我是否“宅”?我“宅”的原因和标准是什么?我目前的生活状态如何?我有没有更好的选择?我将如何行动?等。作出一系列的判断:“宅”并不适合(或适合)我;我需要(或不需要)改变目前的生存状况;我能(或不能)适应其他的生活方式;我可以(或不可以)马上展开行动;我有(或没有)能力创造未来等。并由此展开一些具体的行为选择:或者回归家庭;或者回归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或者扩大自身的交往领域;或者加强自身的体育锻炼;或者寻找更为合理或理性的生活方式等。

最后,或会有极端宅现象的出现。在宅现象越发普及和深入的过程中,如果其中的一些宅因素有了极致化的发展或是异化,极端的宅现象便会显现。比如,虚拟技术的完善和网络水平的提高会引发拒绝现实生存的纯宅类型的出现;泛滥的ACG暴力影像会诱使宅主体在现实中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自然环境的恶化会导致人们的自我宅封和被迫放弃广域的视野;过分强大的福利保障让人们的劳动意识淡漠,在争取更多宅权利的同时主动放弃了自身劳动的权利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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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全安.“宅”现象浅析[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2(3)

4.帕蒂・乔・沃森,斯蒂芬・勒布朗,查尔斯・雷德曼.分类与类型学[J].南方文物,2012(4)

5.Michel Maffesoli. La Connaissance ordinaire(1985)[M]. Editions Klincksieck,2007

6.程思良.基本人权视角下的休息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