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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小学教师培训是促进在职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院校培训作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传统培训模式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迄今为止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保障机制。针对当今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出现诸如教师培训积极性不高、工作学习矛盾日趋尖锐、培训内容理论与实际脱节等问题,有必要对零散的保障制度进行反思和重组,以保证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顺利开展和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院校培训 保障机制 重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形式日趋多样化,从培训的主体角度可以将中小学教师培训分为院校培训模式、研训结合培训模式、校本培训模式、自学模式等。[1] 面对科技发展如此迅速的当今社会,对院校培训的保障机制进行反思和重组,可以有效提高院校培训的质量,完善中小学院校培训保障机制,加快在职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提高。
对辽宁地区29所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调查的样本主要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
调查样本中,学校类别包括省级重点学校、市级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教师学历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其他学历,男教师283人,女教师575人,具有一定代表性。
一、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现状分析
院校培训模式是指由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为主,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性高等学校参加的对中小学教师实施继续教育的一种培训方式。[2] 通过分析当下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既有优势与进步,也不乏劣势与不足。
(一)优势与进步
第一,培训机构需要在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而且参训人员是少部分要经过选拔的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端正了参训教师的参训态度。针对调查反馈的信息可以看出,有组织教师参加院校培训的中小学占到70%以上,在参加过院校培训的教师中,属于自愿参加的教师达到了82.2%,其中自认为态度认真的也达到了76%以上,说明了教师对参加院校培训机会的珍惜和对学习进修的重视。
第二,在培训目标上,对培训结果有具体要求的占总数的70.4%,即多数有院校培训的中小学开展院校培训目标明确。
第三,培训内容直接影响着教师参加培训后的效果和积极性。调查中教师认为院校培训的内容联系教育教学实际比例达到了69.7%,由此可以说明当前院校培训的价值所在是值得肯定的。
第四,在院校培训开展过程中,68.1%的学校有专门人员对院校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多数中小学为院校培训的质量做了保证,无论是培训部门还是参训教师,在有专门人员监督的情况下可以更认真。
(二)劣势与不足
第一,对于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多数中小学教师的了解程度只是一般了解或者不了解,很了解的仅占37.9%。学校组织少部分教师参加院校培训,大部分教师只是单方面服从学校安排参加培训。这说明学校对于院校培训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以及教师在学习的主动性方面有欠缺。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对于上述关于教师培训的具体要求的法律条文,教师很了解的仅占总数的40%左右。教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于院校培训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使得院校培训的准备和开展工作都存在潜在的危机。
第三,参训学校对于教师参加院校培训的经费投入比较充足的仅有44.2%;派遣学校给予报销或报销一部分的只达到44.6%;认为学校对于参加院校培训教师的经费投入比较稳定的只有55.2%。这意味着学校选拔教师参加院校培训,对费用的支持力度不够,可能会给参训教师带来经济压力,影响着教师参训的积极性。
第四,大多数学校对于参加院校培训的教师没有任何奖励措施,仅有44.7%的学校对教师参与院校培训有奖励措施但样式单一。院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是需要严密思考和严谨实行的,而对于其满意的教师只是全体人数的43.9%,这说明了主办方对于院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的不合理程度较深。
二、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及其保障机制的漏洞
通过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相关因素进行卡方检验,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
从反馈的问卷数据分析得出: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与培训师资、学校类别、参训人员文化程度、经费投入、时间、法律等因素相关程度较大,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院校培训自身的弊端和其保障机制的漏洞。
(一)院校培训自身弊端
第一,院校培训是由专门的培训学校主导开展的,这类学校都是一些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它们与中小学校的联系程度和对中小学教师的了解程度的欠缺,给院校培训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障碍。
第二,院校培训以理论培训、专业知识更新和骨干教师的培训为主,任职学校以岗位练功、专题研讨和全员培训为主。[3] 培训内容是前沿性强和理论性强的知识,理论与实际常常脱节。培训对象则是少部分骨干教师,而且有56.8%的学校将参训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给其他教师,这说明少数教师在耽误自己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得到了自身专业知识的提高,却增加了代课教师的教学任务,造成工作学习矛盾日益增加,而且只是解决了少数人的培训问题,对总体的教师专业发展水平的提高起不到绝对的作用。另外,作为地方性院校培训,参训者大部分来自农村学校,培训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也不能针对他们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工作实际,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4]
第三,从培训方式看,讲授法与大班级教学是其主要形式。若培训者学术水平较高,选择的内容适宜,讲授的方法恰当,讲授法对于传播新知识与新理念,大面积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还是有帮助的。但实践表明,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却收效甚微。近年来,在讲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问题研讨、小组教学、师生互动等形式。同时,随着校园网的普及,一些地区采用了网络化的培训形式,对缓解优秀培训师资紧缺和培训空间狭窄等问题起到了较大作用,但对于满足参训教师的个性化需求是很难彻底解决的。[5]
(二)保障机制的漏洞
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保障机制是对培训工作的有力保证,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前关于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还未形成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针对院校培训保障机制的研究也较少。有关学者仅是对整体教师培训的个别保障提出观点。很少有学者和相关专家针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保障机制进行全面的研究,造成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准备、进行和评估等环节的漏洞日益显现。
三、反思与重组
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主要是实现社会本位培训目标。社会本位培训目标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提出的,带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影响因素众多,根据上述数据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五方面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保障机制进行重组。
第一,师资保障。对于从事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培训人员,首先个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应达到培训人员的统一标准,这需要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建立从事教师培训的资格认证制度;教师培训学校的培训教师多数应选自中小学的高级教师,其他培训教师也应保持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密切联系,不仅解决中小学教师遇到的教学问题,还可以使他们尽快掌握先进的教育技术和理念。
第二,制度保障。对于主办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学校,在培训前制定具体的培训目标、教员的认定、对培训教师的监督机制以及培训后的评估计划等,不但保障主办方对教员的管理,而且利于主办方培训制度的维护和实施;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训前要制定参训人员选拔制度,建立训中监督制度以及训后的评估计划,并将每次培训的经验作为下次培训的参考。另外在时间上,学校应安排专门的培训时间,既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又能促进教师专心参训而提高培训的质量。
第三,经费保障。中小学教师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高低,关系到祖国未来栋梁的培养,理应得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社会的支持。一方面可以减轻主办学校物质设备和教员报酬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参训教师的经济负担,对成绩好的参训教师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培训模式保障。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主要模式是参训教师到专门培训学校参加学习,常常只是被动地接受外部权威发号施令,因此在培训模式方面应加强与校本培训的有效结合,加强教员对中小学教师教育现状的考察,提高培训的质量。另外,由于参训教师只是少数群体,所以当参训教师参加培训结束后应将先进理念和技术传授给其他教师。
第五,法律保障。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的保护,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很可能会出现程序上和秩序上的混乱,如培训的态度不严谨和行为的不规范等,因此,针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法律法规急需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过程进行明确规定,完善检查、监督等机制。
中小学教师院校培训的保障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健全,这需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学校和教师等共同努力,切实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作者单位:张旭青,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王子恩,沈阳市旅游学校,辽宁 沈阳,110034)
参考文献:
[1]金阳.基于新课程的教师培训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16.
[2]刘丽俐,潘海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27.
[3]冀文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双轨制培训模式应用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15(4):128-131.
[4]钱科强.地方师范院校中小学教师培训若干问题分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7(24):101-102.
[5]肖远军,李春玲.对中小学教师院校集中培训的反思与重构[J].教育理论与实践:中小学教育教学版,2008,28(3):39-41.
[注:本文系辽宁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等学校创新团队课题《 在职教师专业发展保障机制研究 》课题(项目编号:2009T091)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