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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伤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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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向卡拉OK、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收取音乐版权费。日前有律师称,中音协决定要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版权费。中音协许可证部副主任刘连滨向记者回应说:没有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版权费的计划,只是部分不明身份者陷害协会,以致其陷入“不义”的境地。

中音协被曝要向殡仪馆收取《哀乐》版权费的消息一上网,网民对中音协的骂声如潮水般涌来。如今,中音协的这一辟谣可能会让网友们的骂声暂时停歇,但背后的尴尬却清晰地凸现出来:《哀乐》到底有没有版权费,如果有的话该不该交给作者?诸如此类一团乱麻尚未厘清的版权官司还有多少?受法律明文规定的著作权和捆绑着人情伦理的作品泛用如何顺利融合?笔者认为,中音协此次表态大有平息网民骂声的嫌疑,而非想真正解决问题。中音协有必要以厘清《哀乐》版权费一事为契机,进行著作权公众普法,同时也给作品作者一个合理解释。

法律明文规定“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作为文化产品的《哀乐》肯定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殡仪馆播放《哀乐》就应当交纳版权费。

当然,网民的呼声也不能忽略。作为使用最普遍的葬礼乐曲,《哀乐》几乎每天要被各地殡仪馆播放上千遍,而且已经播放了几十年。应该说,在烘托悼念仪式凝重气氛、抚慰逝者家属心理等方面,《哀乐》已经成为日常百姓的公益性需求。从这一层次讲,如果依据版权收费的话,既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对死者家属也形成了新的经济负担,因为这笔钱注定要转嫁到底层消费者身上。

可是,当前网络上弥漫的两种论调却应该被理性剖析。有些人认为,亲人逝世已经十分悲伤,播放《哀乐》也要收费“太没人情味了”;还有些人提出,殡仪馆作为公益性企业没有完全开放经营,即使《哀乐》有版权费也不该收。这两种观点混淆了人情和法律的关系。首先,不管为死者送行是不是悲伤举动,使用别人的作品都应该交费,这是受国家法律约束的义务;其次,即使殡仪馆属于公益型企业,目前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它免交版权费的豁免权,更何况,如今的殡葬业屡屡被曝光为暴利行业。因此,公众关于“死不起”的愤怒应该朝着昧良心赚黑心钱的殡仪馆而去,而不是朝着受法律明文规定的《哀乐》版权费而去。

其实,市民对《哀乐》免费的诉求和版权法规的“纠葛”并不是无法调和。如果能明确《哀乐》的著作权人,采用国家买断版权的方式免费供殡仪馆使用完全有可能。另外,2005年,韩国国歌作者安益泰的家属将版权无偿转让给韩国政府,结束了韩国人下载或播放国歌需要付费的历史。笔者推测,其作者肯定也乐于无偿转让版权给国家。

法律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并非不给人情伦理留一扇门。套用一句西方名言“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我们现在应该做的是让版权的归版权,让哀伤的归哀伤。

摘自《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