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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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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经济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状态,劳动力的迁移成为必然,使得随之出现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问题日渐突出。本文从社会保险关系出发,对当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主要问题进行揭示,并提出改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续接 问题 措施

随着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迁移较为普遍。由于当前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与续接显得较为滞后,难以适应现今劳动力大迁移的局势。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以便找到较为适宜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途径,使我国社会保险获得长足发展。

一、何谓社会保险关系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而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险一般由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构成。社会保险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社会再分配,发挥稳定社会生活、繁荣经济的用途。

(二)社会保险关系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即参保人员的缴费与享受的法律权益的实现。也就是说,社会保险关系即指社会保险计划中当事人之间由于社会保险所建立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所涉及的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指社会保险机构,它受社会和政府委托,作为一个社会公共组织代表社会和政府行使社会责任,对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续接、资金管理等负责;投保人指具有投保条件的特定经济组织或者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投保人是一致的,社会保险只对投保人发生关系。我国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的最低年限为15年,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保险机制运作过程中,这些保险关系体现出一种连续性。

二、当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主要问题

(一)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退保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险的组成形式,它通常是以各主要省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通常来说,当地为了保护自身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致流失,在劳动力发生转移时,一般采取保护性措施,只转移劳动力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而保留劳动力社会保险中经济组织支付的那部分社会保险,这就形成了劳动力在向其他省域转移过程中的退保问题。退保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我国社会保险转移续接的不力。退保不仅打击了个人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使投保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合法维护,也使国家因此丧失了大量的社会保险基金,动摇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不断拉大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给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从而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

(二)跨区域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中的保障真空

随着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逐渐得到推行。但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全是依照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来推行的,这就使得在推行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的复杂性被忽视,出现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续接过程中的社会保障真空。由于我国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区域间的投保基数存在着相应的差别。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投保基数较高,而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域社会保险投保基数则较低,这就使得劳动力在经济情况不一致的区域间流动时,会出现保障真空。例如,一个从青海到广东打工的工人,按照当前的社会保险转移续接政策,他在广东地区按照当地的投保基数进行投保之后,如果投保期限不够15年的话,它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将转移续接到青海当地,他缴纳了广东地区较高的社会保险基金,却依然享受不到广东当地的社会保险待遇,只能享受到青海当地的社会保险水平,造成该工人在广东地区社会保险事实上的保障真空。而同时,由于该工人在广东地区投保,青海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没有获取该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该工人进行社会保险转移续接时,青海地区往往不愿意接受该工人的社会保险关系,造成该工人投保在两地都难以得到保障。

三、改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问题的措施

(一)消弭区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障碍

为了促使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家应该打破以区域为单位的社会保险统筹关系,在全国范围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统筹关系。只有实现了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才能够保障人力资源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促使我国人力资源得到最佳调配。在全国统筹的层次上,国家可以充分根据各地劳动力的需求,制定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标准,使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顺利推行。例如,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到发达地区工作,发达地区使用了落后地区的劳动力,就要充分尊重劳动力个人的意愿,由劳动力本人选择按照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险基数或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而不是按照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险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这也是对落后地区劳动力的一种补偿,同时也能够保障劳动力至少能够享受一方的社会保障,不至于出现社会保障真空。

(二)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续接机制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机制尚未形成,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转移续接存在着较大的困难。从实际来看,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机制,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提供重要保障。例如,建立一个专门农民工社会保险机构,制定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数和缴纳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保护措施,使农民工无论在何地参与工作,都由农民工保险机构代收社会保险费用,累计记取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从而有效避免了农民工不断的退保问题,也保障了农民工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限。

参考文献:

[1]刁春燕。有关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13)

[2]法规应用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本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3]杨风寿,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