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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DV通讯员新闻道德素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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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博客、手机、dv等传输工具的普及,一批以DV片段为素材的新闻栏目应运而生。这些栏目形式活泼、贴近民生,使公众获得了空前的媒介接近权利,但由此带来的新闻失实、新闻侵权、冗余和低俗信息泛滥等现象也使通讯员新闻道德素质面临质疑。本文立足现今DV类栏目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通讯员新闻道德素质培养的建议,以期对DV类栏目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DV类栏目 新闻道德素质 DV通讯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数码相机、DV等高新科技产品逐渐走入了寻常百姓家,加上人们参与媒体的热情不断高涨,一类以DV片段为素材的新兴电视节目样式――DV类电视栏目也就应运而生。一时间,全国各地电视台DV类栏目纷纷崭露头角,发展形势如火如荼。

总的来说,DV类栏目大多由老百姓或经过新闻培训的通讯员拍摄,以生动活泼的形式、独特的平民视角反映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电视新闻的不足,以更加市民化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了空前的媒介接近权利,成了颇受欢迎的电视节目样式之一。但由于新闻素材的采集者全部来自民间,DV通讯员都未经专业的新闻技能训练,一系列因新闻道德素质缺失带来的负面问题也随之而来。

通讯员新闻道德素质的缺失

以河南电视台《DV观察》为例。2008年2月5日,一档以“老百姓拍摄自己的故事”为核心的DV类栏目――《DV观察》在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开播。《DV观察》作为全国DV类栏目的代表,一开播便深受广大河南老百姓的欢迎,为此《DV观察》特别发展了一批分布于全省各地的DV爱好者,组成庞大的“DV通讯员”队伍,以“观察员”的身份用手中的DV记录了众多的突发事件现场。

从手拿DV机的热心观众到DV通讯员,新闻信息的采集者身份转变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准入标准。凭热情寻找素材、拍片子的现状,使得这些通讯员在行使公民话语权和媒介接近权、使用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DV类栏目广泛存在的问题。

采访权VS隐私权。DV通讯员是否拥有采访权,一直是业界广泛争论的话题。虽然新闻业界人士一再谨慎地认为通讯员的采访权仍需探讨,但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访权为记者的独有权利的现实,也使得每个公民都有了记录社会现象的权利。网络博客、播客的出现,更加速了“你是公民,也是记者”深入人心的速度。新闻存在的根本理由,即在于服务公共利益,保证公众知情权等权利不受伤害,但不当的新闻传播行为,却恰恰走向了反面。新闻法规、伦理约束着专业媒体的传播者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但非专业传播者大多不熟悉这些规范,或者为追求眼球效应而有意无意地危害了公众利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一些“DV观察员”以“公共场合拍摄一般不侵权”为由,对车祸、醉酒等事实广加报道,虽然在公共场合拍摄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但当事人也有拒绝被拍摄的权利,强行拍摄报道其实已经或多或少地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社会接触面较小,地域的广度和社会实践的深度都比较有限,故而所拍摄的题材也常常局限在日常生活的琐事上,缺乏高度和深度。因此,有趣、向上的新闻渐渐远离DV类栏目,社会的阴暗面遭到了过多的暴露。这对认为“新闻无处不在,天下无奇不有”的老百姓来讲,作为茶余饭后唠嗑的话题难免欠佳。另外,为了追求“眼球效应”,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一些DV通讯员甚至热衷于拍摄跳楼、车祸、火灾等灾害事件,而不肯对当事人施以援手;更有人为了获得“第一手珍贵资料”,而实施偷拍,公开别人的隐私。如此种种,都是某些通讯员法制、道德观念淡漠的表现。

通讯员新闻道德素质的培养

在摄录设备日益普及的今天,新闻工作者已经不再是新闻事件的唯一记录者,“原汁原味”的DV观察给了公民参与传播的权利,众多的“市民记者”正在以他们独有的贴近优势,报道着身边正发生的新闻事实。因而新闻法规、伦理的培养已不单单是职业新闻人必须进行的教育,作为“市民记者”代表的DV通讯员更应该重视提高自身的新闻道德素养,否则,将可能遭遇更多侵权和道德指控,妨碍DV类栏目的正常发展。

提升媒介素养。20世纪30年代,“媒介素养”这一概念由英国学者最早提出。媒介素养是一种用来接触、分析、评价大众媒介中所传递的诸多复杂信息的能力,旨在培养人们面对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制作能力以及思辨性回应能力。媒介素养分两个层次:一个是公众对于媒介的认识和关于媒介的知识,另一个是传媒工作者对自己职业的认识和一种职业精神。①作为“市民记者”的DV通讯员,介于普通市民与传媒工作者之间,他们的媒介素养也直接关系到大众传媒能否全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防止消极影响,对其他人的媒介素养有“言传身教”的作用。作为新闻事实的选择者和拍摄者,DV通讯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着其必须具备较高的媒介素养水平,有较好的思辨能力和判断能力。因而通讯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使自己成为具有健康、批判意识的媒介使用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素质的信息传播者。在这个层面上,我国的媒介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运用有针对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途径对通讯员进行媒介素养教育。除了以身作则公正、客观、负责地传递新闻成为通讯员的“榜样”之外,还应该开辟一定的时段或空间,提供交流平台,传授有益的业务技能、采编原则、新闻理念等。②这方面各地的DV类栏目应发扬经常组织业务培训、法律讲座的优点,以提高通讯员的媒介素养为己任,做好通讯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工作。

提高法制意识。法律和道德向来是约束公民行为最好的准绳。在笔者看来,DV通讯员新闻侵权事件的产生,大多因为其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目前,DV通讯员的采访权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因而其采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部分通讯员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凭借一腔热情拍摄,根本不考虑采访方式。尤其是DV偷拍事件的频发,更让身份尴尬的DV通讯员时刻面临新闻侵权的威胁。因此,要在通讯员中开展法制教育,从根源上避免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此外,DV通讯员还要对自己的身份有正确的认识,由于不具有新闻采访和报道的专业素质及其合法的社会法律地位,因而他们的“作品”必须要本着民事上的自愿原则,涉及具体当事人的则必须要争得当事人书面同意才可以提交新闻素材,只有素材具备了合法性要件,才能避免侵权。

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每一个公民都需要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尤其是从事新闻事业的工作人员,更要有比一般人都要强的社会责任感,这也是培养新闻道德素质的关键。社会主义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因而新闻工作者就应该肩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地对待每一条新闻。DV通讯员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新时期的新闻从业者,因此,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至关重要。

在DV类栏目出现新闻失实、新闻侵权、冗余和低俗信息泛滥等问题之后,社会责任感问题逐渐显现。观众真正想看到的是身边的生活动态、民情民意,但许多DV栏目为了在短时间内取悦观众,经常选播一些类似于“猎奇”的市井奇闻,节目内外充斥着跳楼的悲伤、醉酒的丑态和与人争吵时的激愤等“鸡毛蒜皮”的小事。这样做虽能吊起观众的胃口,但长期下去必将使节目流于低俗,限制了栏目档次的提高,与老百姓拍摄自己真实生活的主旨有一定的背离。为了猎奇和收视率,通讯员拍摄了过多的负面新闻,而使正面新闻和正面引导缺失。根据“拟态环境”的原理,经过他们构建出来的现实社会充满了车祸和争吵,过度暴露了人们生活的阴暗面,与现实生活有很大的出入。如果能够在通讯员中广泛地开展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他们关注民生、同情弱者,培养他们的公平心、正义感,用关注呵护的心态去看待周围的新闻事实,才可以担起真正社会监督的责任。

结语

随着新传媒的兴起,人人都可能成为记者一样的报道者,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尤其在DV类栏目出现以后,更是使普通公民有了传播信息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些“准记者”公民就需要像传统媒体的记者一样,牢记并遵守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规范,只有如此,才能维护DV类栏目的良性发展,保证新闻媒介环境健康有序,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受众的新闻信息需求。

注 释:

①陈力丹:《媒介素养与新闻教育》,人民网,2006-04-23。

②于春生:《市民新闻与公民媒介素养》,人民网,2008-04-30。

参考文献:

1.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胡志锋、张国涛:《内容为王――中国电视类型节目解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年版。

3.赖浩锋:《解析电视民生新闻三内核》,《现代试听》,2005(1)。

4.《当DV遇上道德》,publishblog.省略/blog/tb.b?diaryID=4035896

5.李悦悦:《从〈DV观察〉看DV节目的成功之道》,《东南传播》,2008(5)。

6.《市民DV拍跳楼新闻惹争议,被指侵犯他人隐私》,《河南商报》,2008-08-07。

(作者为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7级硕士生)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