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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目前,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以最低20%收入阶层的人均消费支出作为我国低收入群体的划分标准,即当收入低于这一水平时,我们将其纳入低收入者。本文就近年来政府对此群体实施的政策予以归纳,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一、保护政策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护。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开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步,我国对低收入居民群体的保障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体制创新、全面推进和加速发展的新阶段。主要保障措施为:
第一,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主要以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
第二,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也已起步。截止2004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第三,农村合作医疗事业进一步发展。目前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比重已由八十年代末的5%上升到10%。
第四,在制度制定方面,我国目前的农业税减免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此外,尊老爱幼、扶贫帮困、互助互济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护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政府和民间力量对农村低收入群体保护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但由于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农村低收入群体保护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对低收入居民群体受保护程度的全面情况还不够清楚。据调查,农村贫困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仅为3000万,而除此之外的6000多万农村低收入者受保护的状况到底怎样,我们并不十分清楚。尽管这部分人的生活状况略好于贫困人口,但仍然徘徊在贫困线附近,极易受到伤害而返贫,仍需要我们关注。
第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小,且受保护的水平不高,容易产生新的低收入者。受经济发展水平低、社会积累财富较少、人口众多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制的重点仍局限于城镇,多数农村地区尚未开展。这种状况极易造成新的低收入者,因为当一个人进入老龄阶段、成为失业者或者遇到疾病等灾害,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实际上农村实实在在受到保护的低收入人口,仅占低收入人口的30%,而且农村的保障水平本身也很低。
第三,协助低收入者脱离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措施少。救济、补助仅能维持低收入者的生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保护问题,关键是要创造条件让其重新进入就业行列。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侧重于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相对而言,以增强贫困人群的劳动能力,充分有效地使用贫困人群劳动力为主要内容的就业保障方面还比较薄弱。
第四,在农村现行的合作医疗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福利型、机制模式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但这种“撒芝麻盐”式的制度并没有真正起到保障的作用。一方面,它并没有实现保障风险的作用,也没有达成反贫困的战略目标。一般的福利型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医疗费用只报销很少的比例,又大多只报销小病支出,烦琐的报销程序使农民无法接受,而少许的报销比例也没能起到预防“因病致贫”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采取人头费的形式,相对于全体人群出现了所得税的累退效应。这不仅是不公平的,反而使脆弱人群更容易陷入贫困。
第五,虽然政府在努力通过各项措施缩小贫富差距,但事实上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目前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没有注意培植非政府组织从事低收入者保护事业。
三、提出的建议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阶段,对加强低收入群体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经济发展是根本,完善税收体制是关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是途径。发展经济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保护问题的根本出路。首先,要跳出就“保障”论“保障”的圈子,始终把发展当成硬道理,采取一切措施加快经济发展。其次,完善税收体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贫富矛盾。如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完善个人所得税,使高收入者能够依法为改善收入结果的不均、救助弱者做出贡献;还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认真落实农业税的减免。第三,加大财政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监督。在目前低收入群体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要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宁可少上一些建设项目,也要确保低保资金的落实到位。
(二)有针对的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调查,从1997年开始,国内有条件的省市逐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法律形式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2003年初全国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406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波及全国的2037个县、市、区,但所纳入对象的人数在各个地方极不平衡,有的县才几十个人,所以虽有制度之名,实际上在相当多的地方并无制度之实。就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不以627元的贫困线来确定各地的贫困人口,因为有的地方一个县都是低于贫困线的农村人口,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这一标准来确定民政救济人口,而是按照“不救不活”的标准来确定贫困人口。同时,对“不救不活”的救助对象一律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登记造册,规范管理。
(三)建立以反贫困为基准的风险型健康保障制度。就农村目前的经济情况,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障筹资水平,从而提高医疗保障程度是不现实的。因此,改变现有的机制模式,对现有健康保障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就成为唯一的选择。为此,建议实行以反贫困为目标的风险型健康保障形式,这样制度的主旨在于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对脆弱人群的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在贫困地区通过扶贫资金向医疗保健补助的投向转移来进行。这样的制度本身可以实现累进所得税收效应,实现疾病风险防范,从而实现防止“因病致贫”的政策目标。
(四)继续动员民间力量,帮助低收入群体。尊老爱幼、扶贫帮困、互帮互助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能丢,应继续大力倡导。可以鼓励民间机构,开展捐资助困等慈善事业,也可以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彩券等形式,形成政府、民间力量、家庭成员内部等多方共同努力,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局面。
(五)低收入群体自身的力量也要不断挖掘。农民自身要发扬自力更生的传统,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花卉苗木观赏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