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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为何逼近黄昏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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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老年人的权益及其晚年生活再度成为人们的关注热点。民政部近日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390万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2714万人,占总人口的9.4%。在这支大军中,单身老年人数量庞大。

对于单身老年人而言,除了子女的关怀外,更需要一个晚年伴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身老年人走出世俗偏见的樊篱,寻觅生活的伴侣,进而再婚,重组家庭。然而,在再婚老年人中,由于种种原因,“闪婚闪离”现象日渐增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日前的审理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调研报告显示,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再婚老年人占9成,且婚龄在5年内的占总数的45%。另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再婚后又离婚的占了一半以上。

“老年人离婚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婚龄短等特点。”长沙县法院院长何文哲介绍说。调查发现,老年人“闪婚”,多是因为儿女不在身边,情感无处寄托而找一个伴儿互相扶持。老年人“闪离”,又恰恰因为仓促的婚姻造成双方不够了解、不适应;同时,子女的干涉与反对也是造成老年人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专家称,相比年轻人,“闪婚闪离”对本该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伤害更大。

情形一:老年人的特殊心理引发“闪离”

84岁的肖老先生决定和58岁的妻子陈女士离婚。

2009年,肖老与相识不久的老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

“我年龄大了,想找一个年轻又愿意照顾我的妻子过好晚年生活。”肖老说,“婚前还好好的,婚后老陈却一反常态,既不和我外出散步,外出时也不坐在一起……每月给2000元还嫌少。”肖老说陈女士日夜吵闹让他整夜失眠,他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要求离婚。

陈女士则不同意离婚。她说自己一直对肖老细心照料,还到乡下为其找土药方治疗调养,使其身体比以前好了很多。“我们夫妻感情其实很好,虽然有时候因为身体原因我不愿意到外边散步,但他也不能因为我偶尔不能相陪就否定我,这明显是不客观的。”

法院没有准许双方离婚。法官认为,肖老和陈女士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主要是由于性格上的差异加之缺乏沟通,才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体贴,互相信任,不去无端猜疑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

“其实,老年人的特殊心理易导致离婚——人到老年,脾气、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喜欢唠叨、疑心重、‘老小孩’等特殊心理易使矛盾加深,最终闹上法庭。”法官解释道。

情形二:再婚原因过于“实用化”致分手

老张今年60岁,彭女士45岁。2009年5月,老张与彭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

婚后彭女士在外从事销售工作,老张在家务农。彭女士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在外居住,而老张猜疑心较重,怀疑彭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为此争吵。

2010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彭女士离家居住。2011年6月,彭女士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之后,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

前不久,彭女士再次向法院离婚。老张不同意,他说当初彭女士与自己结婚的动机不纯,是想“以结婚为手段,以达到将户口迁入我所在集体组织的目的——因为我所在集体组织的土地有可能被征收,会获得经济补偿。”“为了结婚,我花了不少钱,离婚后将人财两空。如果她能一次性支付我30万元,我就同意离婚。”老张提出要求。

“此案中虽然男方不同意离婚,但其答辩内容说明并不是还存在夫妻感情,而是担心离婚后经济上会造成损失。”法官认为,以上事实表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官表示,有些老人因为自己身体不好,儿女又不在身边,想找一个老伴照顾饮食起居,把老伴当成“保姆”;有些老年人再婚是为了急于解决住房或者为了解决子女的户口……当老年人在这些过于“实用化”的再婚中发现自己的目的达不到时,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分手。

情形三:为摆脱扶助义务而离婚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有一起生活了30年最终选择分手的案例。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为何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的老夫老妻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80岁的李老爹与72岁的陈老太是1977年结婚的,双方都是再婚,且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还算不错,但自从2011年年底李老爹遭遇车祸住院后,夫妻感情发生了变化。2012年年底,陈老太向法院,要求与李老爹离婚。虽经多方调解,终因陈老太坚持要求离婚而无法和解。后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离婚。

“这起离婚案起因和李老爹的身体有关,照顾多日之后,陈老太已经没那个精力了。”法官在分析这起案件时说,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种为追求生活质量而离婚的现象。人到老年,健康方面不如当年,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加重。于是,想通过离婚摆脱这种扶助义务的案例也多了起来。

对策:婚前加强了解,公证婚前协议

在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为什么再婚老年人占9成?

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调研报告认为,一些老年人独自生活,倍感孤独,找个老伴携手相依的愿望非常强烈。有的经人介绍后“一见钟情”,与对方认识时间短,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仓促再婚,缺少深入了解。如果生活习惯和个人修养差异较大的话,双方重新磨合较难,婚后易出现矛盾。

另一方面,有的当事人再婚时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如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独立生活能力差,想找个“保姆”型的老伴。这种缺乏感情基础、有目的的婚姻,在婚后只要有一点矛盾,就很容易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报告显示,老年人离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与年轻人婚姻最大的不同是,老年人婚姻会围绕婚姻附带更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健康、子女、财产等。同时,老年人离婚后受到的伤害更大。

针对这一现状,法官建议:老年人再婚前要加强了解,清楚对方的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和经济状况等;同时,子女要对老人的情感世界多加关注,对老人的再婚多理解,对老人再婚后的生活要心中有数并多关心,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持再婚后的夫妻感情。

法官还建议,老年人再婚前最好有个协议,而且最好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这样做,可以帮助老年人婚后把感情放在首位,从而减少其他问题的困扰。

插图:叶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