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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对外开放: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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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是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我国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911亿元,比上年增长8.8%。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不仅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而且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运行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开放的进程

1992年7月以前,我国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业。但198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大陆销售部分产品。因此,部分外资生产商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或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在中国销售本企业产品,主要以地区授权开办新店、在百货商店设立专柜和厂家开办直营店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这一阶段可称为专卖店阶段。

1992年7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进出口业务,享有进出口的经营权,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在本企业零售的百货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1993年3月起“经国家批准,在一些城市和地区试办中外合资的零售商业。”1995年6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允许有限度地吸收外商投资。商业零售的开放领域由服装类产品扩展至百货产品,由厂商向流通领域延伸扩展至外商可以合资、合作开办大型百货商店,但食品及连锁经营仍未对外开放。1995年10月之前,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北京燕沙友谊商场、上海第一八佰伴等15家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外资百货业在这一阶段取得了一定发展。

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试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各项政策除比照中外合作商业零售企业外,还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这表明我国零售企业对外开放由零售环节延伸至批发环节,由百货品经营扩展至包括生鲜食品在内的日常生活所用一切必需品。连锁店阶段此由此展开。这一阶段,中外合资零售业发展速度很快,很多企业采取各种变通手法,擅自开店。至1998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有20家,但是非试点企业有227家。

1999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允许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试办1-2家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经济中心城市、商贸中心城市可增设1-2家。同时,经营类型由零售扩展到批发,允许在四个直辖市各试办一家经营批发业务的试点企业,其方式可采取与符合一定条件的零售企业兼营试点,由原来只许在北京、上海各开两家合资、合作连锁试点企业,扩大到在上述经济和商贸中心城市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办合营的连锁商业企业。但只允许直营连锁,暂不允许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连锁形式。

截至2001年底,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外商投资零售商业项目有49家,但是各地越权审批的达到316家。由于越权审批现象严重,各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大量涌入影响了国内商业的正常发展秩序。2000年12月1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越权审批和变相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对越权审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一次清理。2001年8月6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清理整顿工作。当时,“家乐福”事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入世”对零售业的影响

2001年12月22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在零售业领域开放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承诺。根据承诺,中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在入世过渡期阶段,除了化肥和汽车零售业需要在5年之内取消全部限制之外,其他地域、控股等方面的限制将在三年之内取消。

1.“入世”后零售业没有出现外资大量涌入的现象,外资进入没有对国内零售业造成巨大冲击

加入世贸组织后到2003年2月底,我国实际新增的外资零售企业为24家。新批准的外资零售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业态以超市、专业店和综合百货商场为主。由于1999年我国就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试点办法》,其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超过了我国部分承诺,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零售业没有出现外资大量涌入的现象。加之我国的对外资零售企业违规进入的整改力度增大,最近外资零售企业进入较为规范,没有对国内零售业造成巨大冲击。当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外资零售企业销售额的统计,但据专家估算,外资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约占我国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5%。

2.“入世”过渡期影响评估

国内外有关机构和学者已经对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后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预测。麦肯锡公司的有关分析认为:在未来3-5年内,中国零售业60%的市场将由3-5家世界级零售巨头掌握,30%的市场将由中国国家级零售巨头把持,剩下10%则掌握在国内地区性零售巨头手中。

但国内有些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出现,其主要原因一是国内零售企业目前发展很快,如果保持这种速度发展,未来几年国内零售企业的竞争力会大大提高。二是零售业不同于生产行业,其社会性因素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技术性因素的影响,即对本土文化的理解将在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国内企业要比外资企业有一定优势。三是政府从民族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考虑,会采取一定变通手段对外资零售企业进行约束,不会听任其发展成为中国零售业的主体。四是零售业进入壁垒不高,并且有很强的外溢性,即一个企业的管理模式、营销手段、经营理念等很容易因人员流动等因素被其他企业仿效。五是外资零售企业不可能全方位同中国企业展开竞争。它会重点在大中城市发展自身优势较为突出的连锁超市、购物广场、专卖店、精品店等,其他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还将是以中国企业为主导。

根据家电、汽车和啤酒等行业对外开放的经验以及上述分析,国内有关专家对我国零售业加入世贸组织后发展趋势作了如下预测:

首先,在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内,政府会充分利用过渡期对我国零售业加以保护,不会过分开放让外资形成冲击。但这一时期外资零售业也会取得较快发展,在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将逐步提高。

其次,过渡期后3-5年的时间,由于对外资零售限制的放开,外资零售企业可能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但由于政府管理的逐步规范和到位(如对网点设置的管理等)以及中国企业竞争力增强等因素,外资企业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比重虽然会继续提高,但不可能成为中国零售市场的主体。

继而,过渡期后5-10年的时间,随着国内零售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外资企业市场份额的上升势头会被遏止,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保持稳定。此后,随着国内企业的本土化优势会逐步体现,国内零售企业的市场份额还会相应有所提高。

当前我国零售业发展现状与差距

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举行的“全国大型零售企业2002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信息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零售企业百强实现商品销售总额为2894.8亿元,同比增长29.2%,零售总额为2413.3亿元,同比增长25.1%。其中,前十名分别是华联集团、大连商场、北京国美电器、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上海农工商超市、华润万佳(外资)、苏宁电器、苏果超市(外资)等。另据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连锁企业前30强的销售额达到1780.3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3.43%。排名前5位的连锁企业销售额均超过了100亿元。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零售连锁部分)以214.73亿元销售额、1451家店铺的业绩列全国首位。综合看来,我国当前零售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百强企业销售额快速增长。2001年,零售百强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5.06%,2002年提高了0.87个百分点,达到5.93%。就百强企业而言,商品销售额也在快速增长。与2001年的百强零售企业相比(注:不是同比,2001年和2002年的百强零售企业有一定差异),2002年的百强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增长23.6%,商品零售额增长26.8%,零售增速高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3%百分点。

2.企业商品销售的平均规模大幅提高。2002年零售企业百强平均每家企业商品销售总额为28.95亿元人民币,零售额为24.13亿元。与2001年的零售百强相比,分别高5.53亿元和5.1亿元。

3.市场份额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排名前十位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占零售企业百强商品销售总额的比重为38.8%,比2001年提高了4.7个百分点。

4.连锁超市、专业店、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快速发展。在去年零售企业百强中以连锁超市、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为主的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同比增长42.2%,增速高出以百货店业态为主的零售企业24.4个百分点。

5.百货店业态为主的零售企业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稳步增加。尽管百货店业态的发展速度不如连锁超市、专业店、便利店等新型业态,但其自身发展的绝对速度也非常快。2002年零售企业百强中以百货店业态为主的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7.8%,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6.5%,高出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7个百分点。

6.大型零售企业门店数量大幅增长,门店的年平均商品消费额下降。2002年零售企业百强中,前九位企业门店数量同比增长65.7%,但平均每个门店商品销售总额为4901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5.2%。

2003年1-2月,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613.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2%。有关机构预测,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额能够实现9%预期增长目标。我国零售业还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

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零售业差距也不断显现出来。国内有专家认为,我国零售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在50年左右。即我国当前零售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营销方式及服务水平等方面只相当于发达国家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的水平。

首先是认识上的差距。“重生产、轻流通”的观念在我国影响很深。目前,零售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在理论上加以深入的阐释和明确,因而其发展往往会受到很多阻碍。

其次是企业经营的差距。近几年,我国零售企业平均毛利率水平在17%左右,而平均纯利水平不到2%(我国500强零售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1.47%,前100强的平均利润率也仅为2.56);而国外大型跨国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都在10%左右,但纯利却有3-4%(例如沃尔玛2000年的纯利水平在3.26%左右)。国外零售企业尽管人工成本较高,但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却使其成本远远低于我国。

再者是规模上的差距。2002年全球30家最大的零售商门店数总和在12万个以上,遍布88个国家和地区。世界上最大的跨国零售企业集团沃尔玛公司2002年销售额同比增长了12%,达到2465.25亿美元,是我国2002年零售企业百强销售总额的7倍多。

最后是政府管理上的差距。发达国家不但有零售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而且在法律和行政方面也为零售业发展提供了保证。而我国目前没有对零售业发展的系统规划,相关的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有关零售业的管理和统计制度还不规范。

此外,我国零售业在业态结构、营销方式、跨国经营以及对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也有较大的差距。并且我国国有零售企业有着较重的历史负担,在制度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的零售企业相比,能力也明显不足。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差距,我国零售业需要通过扩大开放加快自身发展,提高管理水平,以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相关对策建议

要弥补我国零售业发展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简单地依靠封闭起来自我发展是不可能的。要实现我国商业和物流业的跨越式发展,扩大零售业对外开放是一个必然选择。通过引进外资零售企业,首先能够对国内零售企业产生示范效应,有助于引进国外的先进的管理模式、技术手段、营销方式和经营服务理念,提高我国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其次,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可以更大范围地直接接触我国产品,增加了我国产品进入其全球采购网络的机率,有利于扩大出口(继2003年1月沃尔玛在深圳采购了15亿美元的玩具、礼品等产品后,3月份西班牙百货集团和英国TESCO又赶赴深圳进行大规模采购。而这一现象在零售业对外开放之前较少出现);第三,通过高效率的外资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有助于降低国民经济运行的流通成本和损耗;第四,可以推动政府对零售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零售业管理走向合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当然,由于我国零售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较大差距,所以坚持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全面放开或放弃管理,为了减少零售业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冲击,加强应对,趋利避害,我们建议如下:

1.要从服务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推动零售业对外开放。

商品流通的效率高低是决定国民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零售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推动我国零售业发展水平迅速提高,促进我国流通现代化发展,对于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所以,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商业和流通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考虑,积极稳妥地推进零售业对外开放。

2.加快制定我国零售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零售业发展缺少中长期战略规划,无序发展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要求我国必须要加快制定零售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应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战略规划应包含:一是零售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民生产总值继续翻两番对零售业的要求;三是我国零售业发展可利用的战略资源;四是我国零售业发展的目标体系(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等);五是零售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途径;六是为实现战略目标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

3.加强立法工作。

为保证对零售业的管理有法可依,目前应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日本曾经有《大店法》对零售业进行管理,后来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在外部压力下1999年《大店法》废止,但随即又制定了《立地法》,从空气污染、噪音、交通、城市功能等方面对大型零售店铺的设立进行审批,以更为合理和隐蔽的方式继续保持对零售业的严格管理和审批。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尽早(务必要在2005年对外资零售业全面放开之前)推出我国有关我国零售业管理的立法。

4.强化行政管理。

在促进零售业整体发展的指导思想下,对内外资零售企业实现统一管理。首先,要对大型零售企业进行专门管理。大型零售企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着主导性作用,因此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应对其给予特别的关注,如在促进其发展总原则指导下,通过告诫制度、便利服务通道等手段对其发展进行规范和引导。其次,建立年审制度。通过消费者投诉、工商、税收、消防、卫生、进出口、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其他一系列指标,对零售企业进行年审评级,连续几年处于最差等级的企业将可能被取消经营资格。同时,通过年审制度,可以健全对零售企业的统计制度,有利于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零售业发展进行把握。第三,为抑制奢侈品过度消费对进出口、消费结构和生产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可适度加大奢侈品消费的税收统一征收力度。第四,政府应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通过合资引进国外先进零售企业,大力推动国内零售企业发展。

5.推动零售业“走出去”的探索和尝试。

在周边发展中国家,我国零售企业具备一定的竞争力。目前,可以进行一些零售业“走出去”的探索和尝试。一方面可以为我国零售企业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带动我国产品出口。

此外,我国还应进一步健全零售业的统计制度,使统计项目和统计方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能够反映经济真实运行情况,从而为政府部门最终决策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