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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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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但是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恶性品安全事故确层出不穷:从2008年9月震惊全国的三鹿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到双汇“瘦肉精”事件,速冻水饺“细菌超标”事件,再到最近的农夫山泉事件……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同社会的毒瘤,一次又一次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与问题

1.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为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增强监管与执法强度,媒体也加大曝光力度。尽管如此,食品安全事件仍是时有发生:2012年,某网站调查数据显示,有80.4%的人对食品没有“安全感”;在十期间关于食品安全调查中有超过九成受访者表示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另外,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另一方面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

2.消费者成为食品安全事故最直接的受害者。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多数消费者在遭遇侵权问题时,其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成为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受害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对于较小的损失,往往选择能忍则忍,自认倒霉,而非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受害的消费者即使有心维权,但往往也面临着诉讼无门,诉讼成本高昂的尴尬。而且我国目前尚无成熟的集体诉讼制度,势单力薄的消费者在同商家的博弈中常处于弱势地位,追索赔款面临着极大的困难。

3.食品安全问题已升级为公共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的恶性食品问题,已多次在全社会引发群体性的恐慌情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严重损害国内食品生产企业社会形象,引发企业乃至整个行业诚信危机。以中国的奶制品行业为例,从轰动全国的“大头娃娃”事件,到2012年的老酸奶事件,再到最近曝光的美素奶粉造假,一连串的食品安全事故使得中国的奶制品行业大受打击,也使得消费者对国内的奶制品行业丧失信心,争相从国外代购或只购买进口奶粉。

4.食品安全风险分散渠道单一。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其善后补偿及监管工作多由政府承担,这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过多的依赖政府,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散渠道单一,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较好的解决。

市场中产生的问题还应在市场中解决。因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我国应当注重借助保险这一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建立立体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更好地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本身的特殊优势。所谓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作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可以对食品生产和销售方的侵权行为向消费者提供经济补偿,从而既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保险保障,也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

与此同时,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以强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承保前,保险公司要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条件,并有权要求投保企业对生产状况进行整改,以达到要求的参保条件;承保后,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保险人会不定期的对生产卫生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危险或缺陷,被保险人应及时的采取整改措施。

2.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日益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质上承保的是生产厂商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而近年来,为了尽快的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相关部门不断地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法律的监管范围和违法的惩罚力度都有明显加强。

2009年,通过的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向侵权人索取10倍的赔偿金。在2013年5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提出要严惩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各项法律的修订与新法规的颁布加大了食品生产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这无疑会增加各食品生产厂商借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的诉求。

3.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不断提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安全已然成为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首要考虑因素。同时,网络媒体的普及以及它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持续关注和大量报道,使得任何食品安全事件都可以在短时间内广泛传播,成为众人皆知的公共事件。因此,作为食品的生产企业,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将不仅仅是是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还必然会受到广大社会公众的谴责,使企业声誉受损,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甚至会危及整个行业的发展。社会进步给食品企业的生产管理带来更加严峻挑战,促使其寻求更加有效的手段以管理风险,从而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提供有利条件。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尽管分析表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大力推行具有可行性,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状况并不乐观。问题主要表现在:

1.食品生产企业的投保率不足。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大约在10%左右,且主要集中在进出口生产商,投保率严重不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是因被保险人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第三方的利益,投保企业并不会从中直接获利,其较强的外部性使得食品生产企业购买责任保险的动力不足。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运用保险来分散风险的意识薄弱,为了尽量的压缩生产成本,更是极少会主动选择投保。

然而,对于在我国食品行业广泛存在的中小企业,由于其生产设备落后,卫生条件不达标,流动性强,往往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中小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使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保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重点主要集中在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等领域,食品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不足财险保费收入的4%,仅有少数地区的个别保险公司开办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供给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波及面广,影响程度深,往往损失巨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另一方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多个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而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难以提供满足其技术要求的产品,从而阻碍了食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3.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监管部门执法不力。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产品责任发法》,虽然已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对其他大多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修订和完善,致使法规体系陈旧,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同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两套体系即国家制定法律体系和各部委制定的法律体系,在对食品安全具体问题上存在法律规定的重叠和空白,因此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足。而法律的执行方面,由于我国的食品监管处于多部门的管理之下,职能设定的缺乏科学性,分工不明,面对具体问题时,缺乏协调,存在责任的相互推诿,监管力度不足且监管成本高。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效率低下,使得违法的食品生产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面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往往选择铤而走险。

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针对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价无市”的尴尬处境,我国可以通过考察其他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借鉴。当前,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将食品责任保险作为单独的险种予以推行,往往是将其作为产品责任保险的组成部分而以产品责任保险的名义推行。因而,其有关内容也多在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

在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责任的确定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食品生产企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实在支持惩罚性赔款的美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极强,生产企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金,甚至会带来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美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极为发达。

我国的台湾地区在2008年以前,对产品侵权行为采取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由于索赔举证难度大,所以很少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导致台湾的食品生产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较欧美国家而言大大降低。因而,此时台湾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也面临着与大陆同样的困境:投保率低,且多以外销为主。2008年,台湾地区为了提升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食品卫生管理法》中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制定一定种类,规模的之食品生产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从而确立了食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反观我国,保险业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公众维权意识不足的现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对产品责任法,侵权法的健全与完善也尚需时日。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做法,以有效缓解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五、关于在我国推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为推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我国应当继续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法规的系统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法律中对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做出明确规定。也可单独立法的方式,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做出明确的程序行和技术性要求,并详细责任保险的投保和理赔程序,赔偿的最高限额的。

要以新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核心,进一步明细各方责任,建立对食品安全生产的全程监督体系,改变原有机构设置重叠,分工不明,缺乏协调,存在监管漏洞的局面。增强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率。同时,监管部门要与保险公司相互协作,促进强制保险的推行,比如将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投保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前提条件。

2.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管理好这一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能所在。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支持,给予其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资源投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升立法水平,加快法律体系的更新与完善速度,以更有效的应对不断升级的食品安全危机。

3.增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供给主体的数量,提升供给水平。各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加大资金和人才投入,在科学计算的基础上合理的设定费率条款,对不同的投保企业实行差别化费率和浮动费率,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水平。同时,保险公司要注重风险管理,同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加强合作,建立企业安全状况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参与到对食品质量的检验工作中来,向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跟进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