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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央行就《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两个草案向支付机构征求意见,并暂停了二维码(条码)支付和网络虚拟信用卡。这不仅是管理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必然要求,而且规范管理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避免出现大的波折,将为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规范与监管,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具备系统性影响的必然要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孕育于同一母体的两个孪生兄弟。金融创新不可避免会规避某些金融监管要求,而金融监管必然是滞后于金融创新进程。所谓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猫鼠游戏”,实际上体现出的是平衡的艺术,根本上说就是要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目前,“余额宝”的规模达到5000亿元的规模,客户数超过8000万人,堪比一家中等规模的商业银行。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达9.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毋庸置疑,当前“余额宝”对银行体系的冲击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现行支付系统的替代作用,已经具备系统性影响,客观上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出手,以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而互联网金融监管试水第三方支付业务,主要是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主要特征所决定。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传统金融机构触网,又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另一部分是互联网平台与金融融合,接近于纯粹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主要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为代表,从事互联网支付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互联网业务,遵循的仍然是线下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因而风险相对较小。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线上业务,虽然与线下金融业务没有本质区别,但无须承担线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客户数爆发式增长下,这将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
一是技术安全风险。二维码(条码)支付在安全性和交易唯一性上的技术成熟度仍有待探讨。虚拟信用卡难以满足银行卡身份识别的金融监管要求。二是欺诈与洗钱风险。据统计,金融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占整体计算机犯罪数量的61%。同时,随着互联网支付的兴起,互联网支付有可能成为洗钱的重要领域。三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难以落实。在网络环境下,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交易数据,其保管、存储、传输与加工,都有可能存在技术层面的漏洞。四是冲击正规金融体系的风险。如果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不加以限制,那么有可能会产生瞬间冲击正规金融体系的力量。春节期间,微信抢“红包”游戏在全国微信用户中的广泛影响,已经显示出互联网技术的巨大能量。
可见,所谓包容互联网金融发展,并不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熟视无睹。规范不是压制金融创新,更不是要扼杀互联网金融发展。规范的目的是要纠正金融创新过程中“走偏”的方向,减少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积累,避免行业无序发展可能引发大的波折。从这一点看,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实际上是为了互联网金融更加稳健发展。从央行相关人士表态也不难发现,只要相关技术标准成熟并建立后,“暂停”的业务有可能会重新开放。因此,社会各界要对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有客观理性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