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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与防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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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团客户是商业银行很重要的客户,对集团客户授信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业务,本文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表现形式、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难点及不足进行了详实的阐述,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9-0047-03

一、关于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

所谓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第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第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第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第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生产或利润等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头授信和过度融资

与单一客户相比,集团客户具有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和跨地区经营等特点,容易形成银企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在一家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或者在多家银行过度融资。同时,又由于各家银行信贷营销策略趋同,盲目垒大户,造成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或者因为没有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致使集团客户银行信用膨胀,风险难以控制。

(二)偏离主业,盲目扩张

集团客户大多存在一家或几家核心企业,主业比较清晰,并以此延伸到上下游产业,经营链条比较完整、稳健。但部分企业受经济环境影响,不顾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偏离主业对外扩张,盲目乐观于陌生行业的发展前景,逐步丧失原主营行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有的甚至无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违规建设新项目,政策性风险凸显。这些企业由于扩张过快、负债过重,一旦融资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整个集团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集团客户的担保和关联企业互保

对于集团客户授信担保,集团之间和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保较为普遍,不少企业集团公司治理和内控水平较低,在财务管理上,无法分清责任和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当借款方不能偿还债务时,极易引起连锁反应,使整个集团陷入困境,银行债权难以获得保证。

(四)信贷资金统借统还,贷款用途难于监控

很多企业集团在内部实行统一的所谓“财务管理”,对信贷资金实行“统借统还”。集团在获得贷款后,往往根据自身需要串用银行贷款,银行很难进一步跟踪贷款流向。如在某集团挪用贷款事件中,该集团公司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从中行、农行借出贷款,然后将贷款或是以往来款名义转至关联公司,或是借道其他银行转账进行股权投资。

(五)利用关联交易,相互占用资金,转移利润,变相悬空银行债权

集团客户生产经营主要采用产业链式的组织架构,集团内部企业之间关联交易频繁,资金占用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较为明显。部分集团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或物资),进行其他投资或转移资产,以逃废银行债务。有的发现市场变化对经营不利,就将资金或优良资产转给别的企业,放任自身经营状况急速恶化,资产减少,从而悬空银行债务。

(六)财务造假,恶意骗贷

一些集团公司与中介机构联手粉饰财务状况,延缓风险暴露,骗取银行贷款,最终给银行带来极大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在集团客户授信中存在的难点和不足

(一)集团客户“关系树”的建立和后续维护与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客户经理调查不细致、维护不及时造成的,另一方面则因为部分集团客户具有较为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关联关系,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集团和总部在海外的跨国集团公司。这些民营企业集团内部关联关系非常复杂,实际控制人隐秘至深,对集团“关系树”的认定带来很大的难度。而对于那些总部设在海外的跨国集团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关联公司授信,目前银行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类跨国集团客户在我国许多省、市都设有子公司,而这些兄弟子公司之间又相互持股,相互之间资金占用频繁,很多子公司都是一个独立的授信主体。由于这类客户或是跨省市,或是跨行际,所以没有一个主办行和牵头行,基本处于集团客户管理的边缘,即便是哪家银行想理清脉络,建立集团的“关系树”,也因缺乏相关的信息和他行的配合无果而终。

(二)管理粗放,授信理念有偏差

由于集团客户组织机构较为庞杂,关联交易较多,资产规模较大,一些银行往往盲信于企业对外宣传的表面形象,而不深入探究企业的经营实质,常把偿债能力与规模大小划等号,认为规模大的集团客户就是偿债能力强的优质客户,为了完成任务便如吸收存款一样大力营销授信业务。尤其是当一家银行给予其高额贷款后,其他银行也就争相跟进,唯恐落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审查也便放松了。在贷后监控中,即便发现企业有挪用贷款、短贷长用的现象,也会心存侥幸地认为,这些客户偿债能力强,即便营运资金一时短缺,贷款到期时也可以通过他行融资归还,因此,不采取提前终止贷款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执行力度不够

有的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监控模式,即对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单位可以分别上报、分别授信,对每一户集团成员单位授信前也须对集团监控范围内的总体风险状况和授信总额进行全面监控分析,按统一管理原则对集团授信总量进行控制并剔除多头重复授信,授信额度予以加总和记录,并明确有效的授后管理措施和要求。这种监控模式的集团授信,不能说不符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在初期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它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分别上报、分别授信,所以银行很难全面了解客户情况并剔除多头重复授信。另外,目前一线客户经理信贷业务素质不是很高,多怀有完成任务指标为第一要务的想法,因此,银行很难实施真正有效的授信管理,客户授信常常处于监而不控的状态。

(四)尚未建立一个能使商业银行全面了解集团客户情况的信息平台

监管部门虽建立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但还存在一定缺陷,如无法提供企业集团的整体负债和担保情况,不能查询关联方的授信情况,系统分析和预警功能不足,银行漏登、迟登信息情况时有发生,等等。

三、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和银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应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在各银行开展广泛而深入的集团客户存量授信业务风险排查工作

深入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资金运作方式,核实其借款的真实原因、资金需求量及还款来源。密切跟踪贷款资金流向,防止客户挪用贷款,特别是要认真核查资金是否违规流入股市和楼市,是否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及其他权益性投资。如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要采取提前收回贷款、冻结授信额度或加固担保等方式化解信贷风险。

(二)建立集团客户“关系树”,有效掌握集团各成员单位间关联交易的实质和影响

在贷前,要深入调查集团客户的股权结构、主要行业状况、市场占有份额、银行融资和区域分布情况,理清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建立集团的“关系树”。对于表面没有控制关系的,通过集团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单位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等情况进行甄别,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确定关联关系,并将它们归入集团“关系树”中。

(三)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防止贷款被挪用

目前,许多集团客户都是多元化经营,商业银行应选择集团的核心企业作为贷款主体,支持其成熟的主营业务。在授信审查审批中,要注意分析企业的借款原因和实际用途的差别,保证授信品种与企业的真实需求相匹配,防止短贷长用,或用于股权投资。若有好的固定资产项目需要融资,应授予中长期项目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应规定贷款专款专用,并要求企业在本行账户中结算贷款业务项下的全部资金,便于贷后监控,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客户经理要定期不定期地到企业查访,调阅传票,保证资金不被挪用。

(四)强化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加快推进银团贷款的步伐

要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以集团为一个审查审批单位,集中控制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合理安排集团内成员的授信额度,在授信全流程中实行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加快推进银团贷款的步伐,对于超过5亿元以上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通过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企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的可能性,形成和谐竞争、银企共赢的新局面,防止集中性风险的发生。

(五)由银行业协会牵头,各家银行对授信业务收取授信额度安排费,引导企业理性申请授信额度

在我国,企业获得授信额度是无成本的,所以它们常常以一个项目的名义在多家银行申请超过需求数倍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下,易形成额度空置,而对那些自律性不强的企业,也可能诱发其盲目扩大经营投资的冲动。若收取一定额度的安排费,增加企业申请授信额度的成本,会使企业在申请授信额度方面趋于理性,防止多头授信。

(六)建立健全集团客户社会信息监督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银监会应要求各家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担保方式和集团客户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关联交易及贷后监控情况等录入信贷咨询系统,使各家银行能够从系统中按需获得集团的“关系树”,以便及时、清晰地了解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贷款总额和或有负债规模,进而确定应授予的合理授信额度,避免企业多头授信、过度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