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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零报告:是喜还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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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把是否做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怎样才能用好这项权利?调查显示:2003年10月1日以来,各地登记结婚的新人明显增多,但婚检率却陡然下跌。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

2003年10月1日,武汉市有700余人登记结婚,婚检人数:0!国庆期间,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168对新人,婚检人数:0!“十・一”长假南京全市共有2084对新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检人数:0!这是怎么啦!难道婚检这艘“泰坦尼克号”即将沉没?

2003年10月1日以来,新疆仅乌鲁木齐市就有近2000对新人办理结婚手续,创下历年同期新高。但这些新人中仅有10对婚检,婚检率为0.5%。

河南省卫生与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2003年“十・一”黄金周的7天内,河南结婚人数大大高于往年同期的结婚人数,然而全省婚检率却陡然下跌到每个城市平均婚检人数不到4对,农村地区的婚检率更低,不少县乡为零。河南省上蔡县调查显示,参加婚检者由去年同期的每月400对左右减少到2对,其中1对还是外出打工回乡人员。南阳市卧龙区曾是婚前医学检查开展较好的地区,婚检率保持在95%左右。10月1日以来的婚检数由去年同期的每月200多对减少到3对,商丘市、睢县、信阳狮河区、平桥区的婚检数由原来的每月100对左右减少为0。

他们为何不愿做婚检?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近日对256名新人进行的不婚检原因的问卷调查表明,近80%的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认为没必要婚检;20%的人已知自己有病,怕影响结婚而不去婚检;还有部分人是害怕查出病而影响结婚。

也有一些人认为婚检是“让医院白赚钱”。据河南省的婚检医生介绍,河南省结合当地实际婚检项目收费核定为65元/对。一套婚检做下来,医院的实际花费是120元以上,65元根本没法“白赚钱”。当然,对于贫困农村的人们来说,这仍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强制婚检”被当成了结婚的一道累赘手续,大家除之而后快。那么,隐藏其下的遗传病会危害谁?优生优育从何而谈?感情不能取代科学,婚检虽然不必强制了,但也需要理智对待。如果生下有遗传病的下一代,不仅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自栽的苦果自己吞,自酿的苦酒自己喝。

2003年10月1日以来,沈阳市大约7000对新人领取了结婚证,而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婚检的不足100对。记者追踪2003年10月以后结婚的几对新人了解到,年轻人不愿做婚检除受个人自身观念、社会影响以及舆论导向等方面的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婚检机构开展的技术服务不能适应婚育人群的体检要求,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

选择一:要孩子时再做体检

皇姑区一位受雇于私企的司机沈先生和女友交往3年多结婚。他说,结婚之前两个人都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且都见过了对方的父母、祖父母,双方均确信对方没有任何家族遗传病。再说婚后他们并不想马上要孩子,现在花钱去婚检,没有太大意义。他表示等打算要孩子时,他和妻子要去信得过的大医院做一次全面的体检。像沈先生这样的年轻人沈阳有不少,他们认为婚后一两年内不打算生小孩,再加上婚前双方自认为彼此已经非常了解,不婚检也不会影响两人世界的幸福生活。

选择二:自选婚检项目

今年27岁的政府公务员杨先生,平时有定期体检的习惯,因此他在结婚之前没有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区级妇幼保健所进行婚检,而是和准新娘分别去了医院进行体检。他说,自己不愿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区级妇幼保健所进行婚检,并不说明自己不关心对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是卫生部门指定的婚检机构令人不满意,不能适应形势需求。比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非常重视自己的身体保健,定期到大医院检查肝功能、尿常规、血常规等项目,这与婚检机构多年一成不变的检查项目有多项重复。他认为,指定婚检机构不妨有针对性地开展自选婚检项目,同时应尽快改变“坐等”上门的服务方式,为人们提供更方便、贴心、快捷的服务。

选择三:到大医院做体检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设在沈阳市5个区妇幼保健所的婚检室,普遍存在着设备简陋、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的问题,加之目前沈阳市不少大医院都设有泌尿科、妇科。相比之下,大医院医务人员素质高,设备完善,检查结果也更令人信服,所以,更多的年轻人理所当然地选择到大医院做体检。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前来婚检,2003年10月1日以来,沈河区妇幼保健所婚检科医生丛罡,索性天天坐在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一楼大厅里,向前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们发放婚检宣传单。他告诉记者,提倡自愿婚检后,没有人来婚检了。“发放宣传单时,人家不是说‘等等再说吧’,就是反问我‘不是不婚检了吗’,我真担心大家都不来体检了,将来新出生残疾婴儿会增多!”

婚检不是多余的

每当恋人为你而情意萌动时,每当爱人为你的笑容陶醉时,每当憧憬宝宝呱呱坠地时,你会有意识地提醒自己去婚检吗?专家忠告,这种健康意识既承担了对文明社会的责任,同时也会使家庭幸福更牢固、更坚不可摧。

26岁的李小姐在昆明一家公司打工,毕业于国内一所名牌大学计算机系,工作后和跑营销的男朋友经过一段卿卿我我的花前月下后,两人干脆在李小姐单位附近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过起了柴米油盐的未婚同居生活。可是一年后,李小姐发现自己身体不舒服,上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染上了性病。在李小姐的再三追问下,她男朋友不得不道出了自己在陪同客户应酬的过程中找过“小姐”。李小姐后悔地对记者说:“同居前做个检查就好了!”

记者在云南省澄江县一家医院采访时,看到一个衣着入时的女孩眼睛红肿,六神无主。记者询问得知,她的未婚夫在婚检时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医生提出了“暂缓结婚”的建议。当问及是否会分手时,她对记者说:“先配合医生治疗吧,两个人共同去对付疾病总比一个人要好些。”

家住陕西宝鸡的吴君,今年22岁,她一生下来时,医生就发现她没有阴道,但这并没有影响她的成长。一年前,吴君有了一个男朋友。随着两人的密切交往,男友多次向吴君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但每一次,吴君都会坚守最后一道防线,以各种理由拒绝男友的要求。刚开始,男友觉得吴是害羞,可时间一长,他就觉得不怎么对劲了。

但由于深爱吴君,男友也不愿就此放弃。前不久,男友向吴君求婚,并提出要做婚检。一听男友的求婚和要求,吴君就急了:这样一来,男友不就什么都知道了吗?由于恰逢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新条例中取消了强制性婚检的规定,他们也就未进行婚检。然而,洞房花烛夜,两人却未能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后来连续几日也未如愿。

吴君很爱“丈夫”,不想失去他,为此,她下定决心要去做手术,通过手术做个正常女人。国庆长假一结束,她当即告诉“丈夫”,自己马上要去外地出差,等回来再说此事。做了决定后,吴君很快到省城西安,向医院求助。医生检查发现,完全可以为她实施手术做人造阴道。经过精心准备,医生为吴君做了一条以假乱真的人造阴道。

2003年11月9日,省妇产儿童医院的医生宣布,患阴道闭锁症的“石女”吴君,实施的人造阴道已经成功,吴可以出院。听到这个消息,吴君很高兴,高兴自己终于可以做个正常的女人,能过上正常的夫妻生活了。

为吴君主刀的张教授告诉记者:由生殖器畸形引起新婚性生活失败,是比较常见的。男女都可以发生生殖器先天畸形。但男性的较显露,以及父母比较关心其存在的价值等原因,一般说来,男性的先天性生殖器畸形多在婚前容易获得矫治。女性的先天生殖器畸形往往比较隐蔽,如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横膈、阴道纵膈等。从外观看外生殖器往往是正常的,不容易被发现。但这些先天隐患在新婚之夜就会导致令人难堪的情况,即新郎“入洞无门”,或者是“无所适从”,最终导致性生活失败。有时甚至会导致女方畸形矫治后,男方出现障碍。最新医学统计发现,女性生殖器畸形的发生率约占0.13~0.98%。也就是说,大约100-800个妇女中就有1个妇女不幸患有先天性生殖器畸形。女性生殖器畸形不仅容易导致蜜月不甜,也容易引起家庭不和,甚至引起将来流产、不孕、胎儿发育迟缓等。在现代医学条件下,绝大多数生殖器畸形是可以通过手术矫正的,而且多数手术并不复杂。

亡羊补牢不为晚。吴君是幸运的,虽然她是先“结婚”后“婚检”,毕竟她去做了。

笔者认为,婚检绝不是多余的,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拥有知情选择权,婚检通过当事人在婚前对对方健康状况的了解,有利于作出结婚与否的自由选择,避免婚后纠纷的发生。对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自己结婚,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此婚姻无效,不知情一方可要求民事赔偿。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把选择是否婚前检查的机会交给了个人。婚检能由“自愿”走向“自觉”,将把知情选择的权利真正交给对方。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愿婚检的人会越来越多,大家会把这种感性意义上的“自愿”上升为理性意义上的“自觉”。当婚检自愿原则和自觉意识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才会真正体现婚前医学检查的价值和意义。

准备结婚者,有无婚检的义务?

新《婚姻登记条例》不要求必须婚检,社会舆论称其与母婴保健法冲突,应执行母婴保健法。那么,准备结婚者究竟有没有婚检义务呢?在无须婚检便可登记结婚的现状下,又该如何保障一方对另一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呢?

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申请结婚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时都将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有以下文字:“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人士认为,签署了此声明书的双方,就应当被认为已对对方健康状况完全知情。若实际情况与声明不符,签署人理应自负责任。

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据我国目前的公民自我保健意识,这一声明并不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一国的婚姻制度和一国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无法分割,根据我国现状,有关部门可对婚检的具体施行办法进行调整,但并不适宜取消强制婚检制度。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这是医疗保健机构的义务,不是公民的义务。而本法的第八条则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的具体内容:一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指定传染病;三是有关精神病。这里所指的不是所有人。这两条都是说明:医疗机构有这个义务,如果你认为,你可能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你就来进行医学检查,但没有强制除规定的可能有上述三种疾病外的人必须去婚检。虽然本法的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应该看成是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目的,应该和第七条和第八条结合起来看,而不能单独去看。因为本法没有明确地说,公民应该接受婚前检查。

通常来说,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是因为彼此相爱、彼此信任才走到一起的。对方是否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这需要在彼此诚信的基础上自愿采取检查措施,自愿进行婚前体检,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新《婚姻登记条例》充分反映了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所以说,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应当出于当事人自愿,属于个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符合“婚姻自由”的道德要求。

国家把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权利交给当事人,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这并不意味着准备结婚者,就没有进行婚检的义务,越来越多的医学专家呼吁:为了自己和家庭的幸福,请主动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