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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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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大量男性农民离开乡村和土地到城市去打工,从农业中分离出去。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妇女被留在农村,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导致农村出现了日趋明显的“农业女性化”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但也对构成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农地流转背景下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引人注意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出台的这份纲领性文件,将土地流转列为推进农村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土地流转将对农业生产,进而对农民生活,甚至是整个农村社会的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

目前,农村妇女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并且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受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尽完善、强势的父权思想导致对妇女主体地位的严重轻视、不合法的村规民约使得农村妇女丧失村民资格、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流转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存在缺陷、救济途径不畅导致妇女土地流转权益得不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等因素的影响,在土地流转当中歧视、漠视妇女,甚或剥夺妇女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

农地流转在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社会效益的提高,特别是在农业女性化的发展背景下,更应当关注妇女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生存和发展权益的保障问题。

二、农地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地流转模式可分为农户供给型流转(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和集体供给型流转(包括反租倒包、农地信托、农地入股等)两大类,两类不同流转模式对农村妇女权益有着不同的影响。

(一)农户供给型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户供给型流转又称为自发式流转,它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再分配的农地流转方式,这种流转方式根本无法调整因婚姻而流动的妇女的承包要求,惟一可行的方法是将土地资源随着妇女的流动而流转。第二种情况是农村家庭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了向非农化的转移而出现的土地富余,如果不流转出去,将导致农地的粗放经营甚至农地抛荒。

据相关学者调查发现,当前发生的农地流转大多数都是自发式流转。由于我国农地流转市场刚刚建立,交易对象较少,加之《土地承包法》对农地流转的几种方式又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性条件,再加上目前土地对农户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功能,所以农户更愿意暂时把闲着的农地流转给熟悉的人,这样他们可以在必要时随时收回流转出去的农地。因此,这种流转一般不约定期限且多局限在邻里、亲戚之间,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1、流转收益低,土地产权功能弱

农地流转的实践表明,自发式农地流转都是小规模的流转,而且都发生在具有血缘或地缘关系的邻里、亲戚之间,这种人格化的流转使得交易的双方都不会也无法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土地市场化定价,农地流转的价格发现比较难,这样农地流转的价格普遍不高。

对于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非农化转移的农户来说,因为有了非农收入,农地流转收益低不会对其生存保障构成威胁。但对于流动妇女来说,农地承担了她们就业、收益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多种功能。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流转的方式,但转让受到“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需经发包方同意”的限制,互换则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因此,流动女性只能选择出租或转包。但这两种流转不仅收益低,同时自己还要承担一定的监督责任,而距离的遥远使得这种监督基本上不可能,因此,很多妇女在离开家庭时只能将土地承包权留给家庭的其他成员分享。

虽然农地流转为无地或少地的流动妇女获得土地经营权提供了一种途径,但她们通过转让而获得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转包和出租是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而通过转包和承租获得的只能是短期、产权功能弱化的经营权,这种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也还存在着争议。从产权意义上看,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短期经营权是土地承包权权利束中的一种产权,与基于身份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相同等级的权利,并且对农民不具有保障功能。

2、流转意愿受到限制

长期以来农业文明都是以父权制的家庭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户为单位,而农户依旧是一个父权制组织,户主通常都是男人,是家庭中各种大事的最终决策者。虽然农业女性化使得农村妇女成为对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贡献最大的劳动大军,但妇女对农业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农田的管理上,涉及到农地流转等农业生产的大事仍然由男性来决定,妇女的流转意愿根本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在男性支配家庭土地的背景下,男性可能在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家庭土地、甚至妇女个人农地流转出去,从而使妇女也脱离了农业生产,全部投入到家庭生活中。这虽然减轻了妇女的负担,但也有可能使妇女比以前在经济上更加依附于男性,进一步弱化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集体供给型流转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农业规模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一个历史趋势。为了提升农业经营规模,加快土地集约化经营的进程,在各级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引导和激励下,农户通过入股、反租或出让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为货币形态的资本形式进入生产要素市场,和外来农业战略投资者的资本(如资金、技术、市场、管理优势等)结合。经过这种结合农户虽然能够获得“租金”、“分红”或“出让金”,但它给原本依靠农地劳作的劳动力的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就是农村妇女。因为土地它不仅仅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它更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依托和保障。在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条件还不发达的情况下,资本的引进会构成对农户的排挤,使得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陷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1、就业安全受到影响

农业女性化后农业成为了留守妇女的主要职业,但土地的相对集中必将导致原本靠土地劳作的妇女面临着由自耕农向雇工的转变。但留守妇女往往并不具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优势,缺乏转移就业必需的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职业技能,她们很难在劳动力市场上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虽然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相当部分也可以在农业内部消化吸收,以防止农业劳动力季节性的不足,但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经济管理制度,在关注人力资源性别层面,仍然沿袭着农业劳动力非农转移前以男性为主要农业劳动力的制度。同时,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对农业生产者的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创新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农业妇女整体的素质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2、经济收入难以保障

农业女性化后从事农业生产成为了留守女性的主要职业,农业生产收入也就成了留守女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但集体供给型流转造成农村妇女与土地发生脱离(虽然可能只是有期限的脱离),便需要从其它的替代性职业中获得经济利益,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生存和生活的需要。农村妇女向非农行业转移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而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往往伴随着高技术含量的机器设备的大量使用,这将导致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相比,规模化经营将只需要更少的劳动力,因此,在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下,农村妇女的收益很可能低于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所带来的收益,因为规模经营方式释放出的强劳动力的绝对过剩导致就业竞争的加剧,妇女作为弱质劳动力不得不接受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同时现代生产方式导致农业总产量的增加,从而恶化了工农业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使得依赖农业产出的妇女收入降低。

二、农地流转条件下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农地流转方式的市场化

我国立法对农地流转规定了很多限定性的条件,使得农户的自由流转只能在亲友和邻居中寻找交易对象,农地流转的规模小而且收益低,特别是对于流动妇女来说,农地的可转让性差直接影响到她们土地权益的实现。而集体供给型流转的背后往往有着与民争利的动机和权力寻租的企图,容易引发农民的土地保障风险,尤其是在农户的对等谈判机会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农民的长期经济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完善的市场体系是优化农地资源配置的必经途径,而现有的土地制度与土地市场化的现实要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二律背反的现象,仍然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注定是没有效率的。今后立法还需要进一步放开农地自由流转的空间,扩大农地流转的市场范围,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健全农地流转机制和地价评估机制,使得女性农民不仅有土地流转权而且有定价权。同时要规范农地流转市场和操作程序,赋予农户更多自主管理的权利,以满足承包人土地调整的要求和利益的最大化。

(二)农地承包主体的个人化

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个人在家庭承包中没有明确的土地承包份额,妇女的意志被户主的意愿所替代。以家庭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它实际上是把经济上的生产单位当作法律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个人独立的财产权从婚姻和家庭中分离出来,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的个人化,这样妇女的权利不再被埋没在家庭的利益中,也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妇女出嫁或离婚后,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分割,或转让或出租都可以由流动妇女自己决定。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合同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土地转让、出租或其他形式流转合同必须是经双方的同意并书面签名,否则视为无效合同,以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防止了侵犯妇女权利而私自流转土地个人获利的行为发生。

(三)妇女就业倾斜的制度化

劳动权是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支撑,是妇女获取其他权利的基础。尽管一些发达地区通过扩大流转费用将农民培养成单纯的食利阶层,但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巨额补偿金本身并不能代替广大失地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因此,政府在促进和引导农地流转以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的同时,应当在产业选择和乡镇规划中,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增添适宜妇女就业的行业以及为此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比如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加工、农家乐服务等。同时,国家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对农村妇女就业保障和倾斜的相关制度,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或奖励流转土地的继受者安排失地农村妇女从事生产经营,其安排的人数及比例也可以纳入农地流转合同的条款之中,作为重要的对价。这样,农村妇女能够顺利地完成从独立农业生产者向现代农业工人或非农产业的转移,通过新的劳动分工使得农村妇女获得与新的生产要素相结合的机会,帮助失地农村妇女实现再就业。

(四)妇女教育培训的常态化

农村妇女发展是衡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但妇女由于长期以来在文化教育、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机会与男性不均等,因此妇女的人力资本存量较低。农业女性化背景下为什么仍然是男性改变、决定农业生产的大事,原因之一就是男性掌握着农业生产的关键技术、知识、信息、社会关系,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责任消除人力资本投资中的性别差异。

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最主要的方式,政府应该加大对于农村妇女的教育投入,完善农村妇女终身教育体系。培训则是通过提高劳动者技能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率,各地政府在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和“阳光工程”等培训计划时,把对妇女的培训纳入整体规划,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针对妇女的特殊性进行农业技术的培训和服务。在这方面妇联也应当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妇女自主创业,及时为她们提供致富信息,组织技能培训和提供外出务工服务等。

现阶段农地流转的主要理论支撑点在于“流转促进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学论点,但农地流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必须关注社会效益,关注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妇女的利益是否得到了切实的保障。针对农地流转给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所带来的影响,不仅我国有关农地流转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当积极跟进,以促进和保证农业、农村和农村妇女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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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江苏省教育厅项目“财产法规则在身份法中的衔接与适用”(项目编号:09SJB820009)阶段性成果〕

(赵敏,1969年生,江苏淮安人,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女性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