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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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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的有效融合,不但是重要的金融创新,而且对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较高的风险,本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 资产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 风险 对策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纵深发展,自其出现之日起就广受各界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容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所具有知识产权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称为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信用,转化成由知识产权产生的许可使用费收益权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1997年,第一起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出现在美国,Prudential证券公司以摇滚明星David Bowie的唱片赢利为基础,在股市上成功发行了价值5500万美元的证券。在其后的短短数年时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据《From Ideas to Assets》书中记载的数据显示,1997年当年的证券化交易总额就达到了3.8亿美元, 98年交易总额有所回落,之后在99年又达到4.68亿美元,2000年更是创下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最近可能已经超过20亿美元。

国外实践证明,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有效、快捷、安全的融资方式,是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保险单。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发展大国,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300万件,数量跃居世界第一。然而我国的专利转化率不足10%,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让金融业配合知识产权的产业需求,进而带动整个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对其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虽然知识产权证券化整体框架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类似,但由于其基础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技术诀窍为核心的无形财产,这给知识产权证券化带来了一些特有的风险。

1. 知识产权所面临的侵权、诉讼或无效等法律风险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未来收入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为了保护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就必须把通过诉讼对抗侵权的计划放在首位,则诉讼风险也直接影响到证券化的成功。另外,专利在证券化过程中还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2. 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与潮流变迁可能降低知识产权价值

首先,科技进步不断加快,专利的无形折旧速度加大,并且有很大的随机性,增加了证券化风险,使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降低。如在药品专利证券化时,一项新专利的出现可能使证券化的专利价值减退甚至消失。

其次,流行趋势变化和观众喜好改变,可能使一项原本畅销的著作权产品(如唱片、书籍等)不再流行,这将使著作权价值减少或消失。

3. 评估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存在着许多困难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是否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专利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是充分的、可预测的。但是与传统资产相比,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较难预测:①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需要过去几年收入的历史数据,而知识产权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用以精确评估其未来的现金流;②侵权、诉讼以及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准确评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③大多数专利许可费都由入门费和提成构成这种结构,使量化现金流和确定现金流变动状况更加困难,影响许可各方对基础专利价值的评估;④专利评估仍是一个有待发展的领域,对专利评估办法仍然存在争议。

4. 知识产权证券化程序复杂、成本昂贵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个长期的过程,涉及金融及其他多个专业技术领域,需要专业的团队共同协作,还需要组成恰当的资产组合。同时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专利证券化前进行的审慎调查比传统资产证券化要复杂得多、昂贵得多。在设计证券化结构之前,交易主体与专利许可相关的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地审查,例如:拟证券化专利与其他相关专利的关联性,与该专利相关的诉讼,可能造成专利侵权的公开资料,专利实施的有效性,被侵权的可能性等。同时知识产权高风险带来的更高的信用增级要求也将增加证券化成本。

二、 化解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对策

首先,对可证券化的优质知识产权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在证券化之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实质调查和严格挑选,选择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可控现金流的优质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对象。这需要一开始就对知识产权进行实质查证,组织技术专家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聘请法律专家对其进行诉讼或无效的风险评估。对知识产权的选取可参照如下几种标准:①现金流具有可预见性的知识产权。如选择在现有条件下容易评估其变现价值的知识产权,这包括有过去收入历史数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知识产权。例如,美国十三种药品专利证券化案例中有一种治疗淋巴瘤的治癌药品Rituxan。而当时依据美国瘤症协会估计淋巴癌病人数将会上升。②现金流具有稳定性的知识产权。如占有巨大市场份额、具有某种垄断性的知识产权,其现金流无疑较为稳定。如美国十三种药品专利证券化案例中,发起人所选择的药品占有的市场份额不是第一就是第二或者是目前唯一可用的药品。③现金流更具可控性的知识产权。选择难以模仿和复制、拥有较好的风险屏障的知识产权,可以降低侵权可能导致的风险。例如前述案例中选择了一种遗传控制自然产生的蛋白质NeupogerJNeulasta,很难模仿,不侵犯Memorial Sloan Kettering公司的专利无法生产类似药品。按照这些标准选取的知识产权风险无疑会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如果知识产权不具备上述标准,或者其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疑问,那么就应该降低购买的对价。

其次,将多样化的知识产权组合作为基础资产,以资产组合降低资产无形性带来的风险。单一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是不安全的,知识产权组合能降低单一知识产权现金流不足的风险,同时通过规模经济效应节约成本,抵销证券化交易不菲的费用并获取额外收益。首先,组建资产池的知识产权在种类上,应尽量多样化,将金额、地域等分散的、包括专利使用收益、商标使用收益和版权使用收益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资产,组成一个规模足够大的资产组合,以避免同一种类的经济波动或衰退影响资产债务人履行债务,降低投资者风险;其次,被许可人所在行业与地域应分散,从而能以某些行业或某些地区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补偿其他行业或地区的经济衰退所带来的损失,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抗风险能力。例如2003年美国13种药品专利许可费证券化取得成功,一种重要因素就是被证券化的是一个多样化的专利组合。而2000年美国耶鲁大学专利(Zerit)许可费证券化案例就因为单一专利的抗风险性差,最终以失败而告终。

第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合同内容必须规定详尽,以防范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所有包含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文件都必须进行详细审查,为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有风险,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纳入以下规定:首先,合同应纳入证券化期间的知识产权管理条款,如知识产权年费由谁缴纳,专利被侵权时由谁解决争端或应诉,费用承担及赔偿款的归属,由谁对被许可人提供技术支持等等;其次,应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这种担保可以包括三个方面:①发起人应在合同中表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加以出售,在知识产权上没有第三人权利存在。如果上述的陈述或保证不实,将使其承担回购资产的义务;②发起人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应有专利品质的担保,一旦被转让的专利在证券化期间被诉侵权、无效,特设机构应该要求发起人回购或替换该专利;再其次,在合同中还可增加一个附加的限制条款,就是若万一SPV无法维持债务履约保障倍数则视债务一次到期,必须立即向债权人偿还本金。

第四,知识产权无形性导致的高风险性,决定了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证券化采用内部增级方式将无法抵偿其风险,为了降低投资者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应采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最后,为降低投资者的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宜请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在评级时应综合分析以下多种因素:①知识产权组合的历史收入以及影响未来现金流的风险因素;②知识产权在商业应用上是否多样化;③被许可人的资信等级和经营状况;④为证券化提供特定服务人员的从业经验是否丰富;⑤发行债券的结构特点。 ⑥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无效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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