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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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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如何建立和维护交易双方的信用机制是当今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以行为经济学为理论资源,主要从交易主体的心理、交易秩序的维系和交易行为等三个视角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剖析,深入探究诚实信用原则的经济学理论依据,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些许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成本 收益 交易

最初“诚信”原本是伦理范畴,比如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即作为一个人就要做到老实忠厚,言而有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唯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上站住脚。“诚”、“信”二字古义相通,可以互训。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诚实信用一开始即与经济相联系,是在商品社会、契约制度下产生的一个词汇,其主要内容是信赖,这种信赖主要建立在被评价人经济能力、履约水平上,并包含一定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在经济运行中的突出体现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维护秩序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实现最优经济目标。本文作者主要就是要从交易主体心理、交易秩序维系、交易行为三个方面阐述诚实信用原则所内涵的经济学原理。

一、交易主体心理与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主体,在市场上大致可以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本文主要以自然人为主要对象对交易主体的心理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大力倡导下发展起来的,试验经济学是从20世纪4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另一个新兴经济学科。但是他们研究的问题和工具基本相同,试验是他们共同的研究方法。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经济学的基本经济理论是否正确,比如“一般均衡”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与否、市场能否出清等等。行为经济学特别强调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这些心理因素的存在使决策并不像理性选择理论界定的那样,存在众多与理性选择理论不一致的“反常现象”。

二、交易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是交易活动的天然牧场,无论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市场还是国家计划调控下的市场,对秩序的追求都是相当重要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市场主体对利润的追求也呈现逐渐膨胀的趋势。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张力,就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市场秩序。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以下两个作用:

第一,降低交易秩序的维系成本。交易秩序维系或秩序失衡后的矫正需要多方面的成本支出。如果诚实信用原则真正发挥其作用,那么无形中一定会减少秩序维系成本的投入。我们甚至可以说,交易秩序的维系需要外力和内力两方面的共同作用。毫无疑问,内力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影响力。毋庸置言,在秩序维系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作用发挥对于减少外力的成本投入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诚信秩序下交易成本的减少。在一个诚实信用的交易秩序下,交易环节的减少成为可能,相应的交易周期的缩短也就成为了必然。同等条件下,交易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秩序,同样是合同法的重要追求,制定有效的合同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诚实信用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要求、法律原则,而是代表了企业的市场形象,它既是一种无形资产,同时又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力量。因此,弘扬诚实信用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市场主体形象,建立正常有效的交易秩序仍然是法律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共同追求。

三、交易行为与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的运转离不开交易行为,而城市信用原则规制的对象归根结底也仍然是行为。通过对合同行为阶段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行为中的作用划分为两个阶段来阐述。

第一,合同缔结行为。依照通行的合同法理论,合同缔结又可分为先合同行为和合同订立行为。所谓的先合同行为,无非是为合同的签订所做的准备活动,比如初步了解情况、初步接触、简单磋商等等。而这些行为的实施,不可避免的被量化为成本的支出。如果不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事的话,比如恶意磋商,不尽注意义务等,其结果可能导致合同订立行为难以开始,而此时已经支付的成本意味着浪费,更进一步还可能给交易主体带来其他损失。

第二,合同履行行为。合同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多方面发挥自己作用,而这些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实现经济效益,降低履行成本都有积极的效果,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即“依约履行、守信不欺”,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也就是交易目的。

(二)合同主体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去变更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以减少履行成本支出。

(三)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对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确定,外延的扩张,以及功效的发挥,离开经济效益、成本支出这方面的分析将是不完全的。笔者对此论证的目的并非是鼓吹诚实信用万能,也没有使“帝王条款”“霸王化”的意图,只是鉴于该原则地位的不断提升,功效的递进发挥作一些“另类”思考,科学与否还有待于以后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中继续加以论证。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0.

[2]魏建,周林彬.法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2.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