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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钱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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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俩就是帮人取钱,怎么就犯了法?”身处看守所的王鹏、刘超怎么也想不通。但他们的行为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

2009年2月23日和24日,西安市民马某、陈某分别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自称是电信局工作人员。该男子告知两人家中的固定电话欠费1800元。当两人表示质疑时,男子说是和家中固定电话绑定的电话欠费,可能是他们的身份证号码被盗用了,让他们赶快报警,男子同时将电话转接到“公安机关”。一名自称是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持广东口音的男子说,马某和陈某的身份证确实被盗用过,用他们的身份证办理的一个银行账户涉嫌洗钱,如果要证明与洗钱无关,两人就必须对账户进行安全保全;如果不保全,公安机关就要冻结账户。随后,这名持广东口音的男子称公安机关不负责银行保全,便将两人电话转到“检察机关”。一名姓“汪”的“女检察官”说,他们最近正在调查银行高层勾结不法分子用客户账号进行洗钱的违法活动,希望两人全力配合,将银行账户的钱转到安全账户内,并强调调查期间,这事不能告诉任何第三者,且电话已经被录音监听。最后,两人按照“女检察官”的提示分别向“安全账户”内转款共计22万余元。后发现上当,两人迅速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安全账户”,并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发现在“安全账户”上取钱的人正是刘超。2010年3月,刘超、王鹏相继被抓获归案。

刘超交代,让他办银行卡、从卡里取钱的人是好友王鹏。王鹏则称,让他办卡取钱的人是在网吧认识的一个叫“阿佳”的南方人,“阿佳”说自己取钱不便,承诺从卡里每取1万元,就给王鹏400元的劳务费。王鹏感觉“阿佳”可能有案底,银行账户里的钱可能来路不正,但为了赚取“劳务费”,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刘超,让刘超考虑清楚决定是否合伙干。为了防止暴露,王鹏专门买了四部手机,用于和刘超、“阿佳”单线联系。而刘超为了避免暴露自己,就欺骗另外两个同学,并用他们的身份证办了几张银行卡,又伙同不知情的李某在银行取款20余万元。王鹏交代,从银行取的钱分两次全部交给了“阿佳”,“阿佳”当场兑现承诺给了8000元。

目前,“阿佳”正在被抓捕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鹏、刘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办案人员介绍,虽然“阿佳”没有直截了当告诉王鹏、刘超帮他取的钱是诈骗犯罪所得,王鹏和刘超也不承认“阿佳”的钱是诈骗所得,但从王鹏和刘超当时的反应和随后一系列的“神秘”做派及事实情节看,可以推定他们明知“阿佳”的钱是诈骗犯罪所得。“在司法实践中,有直接‘明知’和‘推定明知’,两人的行为就属于‘推定明知’。”

4月20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将刘超、王鹏批准逮捕。

摘自《文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