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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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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目前,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推行,采购范围已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减少政府寻租的有效途经。权力是政府寻租的基础。政府采购的规模巨大,其采购的订单很可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采购部门掌握的庞大经济资源就是一种权力。由于政府的订单不是每一个生产厂商都能够得到的,于是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企业间为了赢得订单而展开非常激烈的竞争。价格、质量或者服务缺乏竞争力的企业,为了争取到订单往往采取贿赂采购官员,游说政府官员的办法。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采购活动缺乏严格操作规程以及必要的约束机制时,便会诱发政府的寻租行为。

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实际是一种权钱交易。在进行必要的资源控制时,应尽量做到资源控制的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因此被称为“阳光下交易”的政府采购制度,为减少采购过程中政府人员的寻租行为提供了体制上的支持。政府采购制度即是在有关职能部门、公众组织以及社会的舆论监督下,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运用法定的程序,为行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开采购的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权利寻租,对于加强财政支出,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都有重要意义。通过公开采购,加大市场压力,也可间接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市场供应越来越丰富,政府采购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采购各项改革也随之相继展开。

1998年,国务院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1999年财政部继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为了加大政府采购信息的披露力度,让供应商平等地获得信息,我国已形成报纸、网络、杂志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体系,初步建成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但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相对于己经有200多年历史的发达国家而言,政府采购改革和立法才刚刚起步,与政府采购制度息息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与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尚不健全。

二是产业。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改革开放以来采取的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始终解决不了政企不分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我国民族产业整体水平较低,企业发展缓慢,规模效益差,产品多是低水平的重复生产,科技含量差。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后,国外企业就可以进入国内市场参与竞争,这就使国内企业不出国门也将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

三是法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客观上要求依法理财,作为政府部门的购买活动也必须在法律与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我国目前虽有政府采购行为和活动,但还没有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将涉及到多方面利益,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就难以规范有序地运作。政府采购不仅要面向国内市场,还要面向国外市场,因此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四是人才。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它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是一套严密而科学的工作体系,其工作程序、方式都较为繁杂,需要采购人员掌握全面的知识,才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原来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离专业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积极面对挑战,做好定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初学阶段。要发展、求生存,就要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理论和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少走弯路。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也是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才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充分认识其长期性与艰巨性,做好各项准备。

二是用好入世这把“双刃剑”,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我国企业置于国际市场这个大环境中,对水平较低的国内企业来说,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同时也孕育着巨大的机遇。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通过规范性的竞争,国内企业不仅可以找到与国外企业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而且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引进新技术,提升竞争力。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中属于非关税贸易壁垒,是一个受保护的范畴,因此是世界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手段。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取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价格优惠、贸易补偿,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等措施,对国内企业加以适当保护,避免国内企业市场份额大量流失,确保国内企业在冲击中顺利成长。

三是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2002年6月29日,全国九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但仍需继续努力。

四是逐步推进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化教育。我国的政府采购方兴未艾、任重道远,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这就要求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我国政府采购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逐步做到政府采购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政府采购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如香港政府物料供应处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进入物料供应主任系列的人员,要求持有公认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如英国特许采购与物资协会学位或香港理工大学采购与物料证书等。同时,为了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还为他们提供再教育的机会。如提供课堂培训,安排高级职员进修专门技能课程,并派遣他们参加本地及国际论坛和会议,及时掌握国际上政府采购发展的最新动态。

五是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有效遏制腐败。对于政府采购官员在采购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除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外,还可从内外两个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机制,有效抑制权力运行过程中伴有的权力寻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