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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遗留的存单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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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来信: 我家邻居赵大妈的老伴不幸去世,但在清理老伴的遗物时,有一个 3 万元的存单却找不到了,应该怎样处理?

律师答复: 公民的财产,包括公民死亡时留下的遗产,都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赵大妈找不到老伴去世时留下的存单,是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还可以要求开户行的主管部门或诉诸法院解决。

因为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笔存款虽然以赵大妈老伴的名义存入,但实质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赵大妈的老伴去世后,如果子女完全放弃继承权,这笔存款则由赵大妈继承,其权利包括申请挂失权也应当由法定人赵大妈行使。因此,赵大妈可以凭老伴的死亡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户口薄申请挂失。

再有,存单遗失后,存单主人是可以挂失的。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这里的“本人”,是指存款所有权人,并非仅指存款人储户姓名和存款主人。这里的“有关情况”,属于选择的规定,尽管是越详细越好,但不是非要全部提供不可。存款要素的提供程序,应以挂失人尽了最大可能和能够确定存款的真正主人为限。银行是不会以“为储户保密”的理由对赵大妈的请求加以拒绝的,因为赵大妈已经是存单的主人。

再次,假如赵大妈在办理挂失和其他手续时遇到困难,与银行方面达不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决。当赵大妈请求法院将存单的继承权全部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可以通过审判职权,依法查询存款的有关情况,从而做出判决,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嫁出去的女儿也要尽赡养义务

某村委会计生委员的来信: 我们村的何老汉有一儿一女,女儿何梅 5 年前嫁到同村的钱家为媳,老两口便与儿子在一起生活。但天有不测风云,去年春节前,何老汉的儿子到水库上凿冰捕鱼,不幸坠入凿开的冰洞中溺水身亡。何老汉的老伴因此大病不起,没过3个月也去世了,只剩下他一个人孤苦伶仃地生活。由于何老汉年事已高,加上失子丧妻的打击,身患重病,失去了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何梅想把何老汉接到婆家来一同奉养,钱家一口拒绝。何梅又同丈夫和家里人商量,每月给父亲点儿钱,找个人照料一下,钱家还是不同意。无奈之下,何梅便两家来回跑,尽量照顾父亲,但为了这事儿,钱家对何梅百般阻挠和刁难,指责何梅是“吃里扒外”,后来升级为对何梅严加看管,不让她回家照顾父亲。

为了解决何老汉的生活问题,村里责成我处理这件事情。我多次找钱家协商解决,但钱家却以“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何梅既然嫁到了钱家,与娘家就不再有多大关联了,坚决不同意何梅回家照顾父亲。请问,我应该怎样进一步处理好这件事情?

律师答复:“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是已经过时的封建思想,钱家以此为由拒绝何梅赡养父亲是毫无道理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都有赡养义务。这也就是说,何梅赡养父亲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人都无权阻止。

但处理这样的事情,要尽量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多做钱家的工作,让他们理解何梅的孝心,共同寻找一条解决何老汉生活的途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帮助何梅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或作出判决。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无论是父母的抚养还是子女的赡养,既要以情倾注,也要依法规范。唯有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不会只是冷冰冰的规则框架,才能有温情,有人性,我们的生活才会充满幸福,充满阳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何梅如向法院提讼,胜券在握,但这起案件引起我们深思的是钱家的态度。在今天,嫁出的女儿并非泼出去的水,抚养与赡养都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钱家更应该为儿媳何梅的孝心而感到骄傲和自豪,应该对何梅赡养父亲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责编/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