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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等于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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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缘起

小莉刚刚和季楠同居的时光是曼妙美丽的,却未能持久。第一次意外怀孕让他们惊慌失措,小莉正在写毕业论文,她很怕老师和同学看出端倪,也怕因此损毁了学业。打胎是两个人的一致决定。但她没有钱,妈妈气她竟然在上学期间和男生同居,每月只给她学费和伙食费。

季楠惶惶了两天,便“闪”了。等了5天,始终没有他的身影和只言片语。小莉只好卖掉季楠的旧彩电,决绝地坐车去了医院。她这样形容自己:“心里冷得像冰雪,一脸茫然。”

后来,季楠反复哀求,小莉心中的深仇大恨竟然瓦解,变回一个委屈的小情人。

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一单好运砸到脑壳上――一家大型通讯公司新成立,把两人全部收了进去,收入也很好。又赶上附近一个小区有超值尾房,就买了。

这期间,小莉因工作需要出差一个月,季楠独自一人办理购房手续,用两人共同的储蓄支付了10万元首付。

幸福生活应该开始了吧?不幸的是,季楠结识了上海分公司的巩娜,移情别恋。他申请调入上海分公司,并决定和小莉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

小莉万万不同意。没有想到的是,他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由于房主写的是季楠,中介公司很轻松地就将房子卖出了。趁小莉上班,季楠挟带行李和所有的卖房款,悄悄奔上海去了。

我诧异地看着小莉,心里想:难道这种事情也会遗传吗?

我读小学时最好的玩伴就是小莉的妈妈柳姗芩。她离婚后带着孩子,生活紧张却依然充满爱心。碰见飞机机械师宋费鹏是在那年的金色秋天。“嗨!跟我去远游吧!”一句话,她就爱上了他的高大英俊和洒脱不羁。

宋费鹏就职的公司在青岛,行踪不定。他们之间的聚合分离更多的是在柳姗芩家里。3年之后,有熟人问宋:你们为什么不结婚呢?宋说:她层次低,配不上我。没人敢把这样的话告诉柳姗芩。作为朋友,我也是当一切都完结之后才听到这话。

5年后,宋费鹏父亲得了结肠癌,姗芩像媳妇一样料理着琐碎家务,耐心细致地为宋父喂饭,擦洗身体。宋父临终前要求儿子:“你必须给人家一个交代!”费鹏趴在父亲的床边,哭得哗哗的,自是答应。

葬礼上,她挨着宋费鹏,站在宋家亲属的队列里。一个月过后,宋费鹏说:“咱们买套房子吧!”姗芩想:“他终于要和我好好安个家了!”两人各拿了一半的钱,付了首付款,房本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未曾想,搬进新家后,宋费鹏说走就走,说不定什么时候回来。结婚依然没影儿。姗芩40多岁了,又没有其他候选对象,不甘心放弃,就继续等着,拿自己的钱月月还房贷。

又过了几年,宋费鹏彻底回来了,是肺癌把他送回来的。

免费“模范护工”一直陪宋费鹏走完人生,他却始终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丧事完毕,宋的儿子就开始闹了起来,强行搬进宋和柳姗芩的房子,赖着不走。说他应该有一半的产权,按市值算,原本36万现值52万的房子,他要分一半,跟柳姗芩要26万。

我手边有一份当日的报纸:北京郊区某县,一四川女子将与其同居的男子的妈妈数刀刺死。据警方透露,该女子在这家生活已达8年之久。起初,她一直相信该男子会与其结婚,并承担了所有家务,耐心照顾“婆婆”。“婆婆”和“丈夫”对她却十分苛刻,限制她吃穿和出行,母子两人还常常打骂该女子。案发当日,“婆婆”与人聊天时表示儿子不可能娶该女子,恰好被她听到,酿成血案。有邻居称,之前这家也有一女子被带来同居过3年,后意识到自己只是一个免费的保姆和性工具,痛苦地离开。

打理章法

上面讲到的3个女子,都是想要从同居走向婚姻的,有雷同的心理――“我只要好好对他,他会改变的,会明白我才是最好的、他最需要的人,那时就会结婚,真正地有一个家。”我只能长叹:坚持,不一定就能胜利啊。

如果仅仅是感情好,只当是放射了一束激情火花。他们却共同买了房,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共同买房的时候,可能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婚没结成,怎么办呢?小件商品可以不要,房子呢?动辄几十万,花费了半生积蓄,哪能轻松地挥挥手呢。若再加上一方不仁不义,势必引发“兵戎相见”。

由于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季楠的名字,小莉找不到自己出资的证据,怕是很难拿回当初买房的钱了。柳姗芩倒是在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但首付款是10万,余下的26万,姗芩用自己的钱付了近20万,也就是说,已付出的30万中,有柳姗芩的25万。好在她还贷的账户正是她的工资账户,完全可以说明那20万元是自己的血汗钱。但他们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这个房子就是共有财产,当初又没有签一份协议说明两人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该房权利的比例,弄不好,真的要给宋家那个没良心的小子拿走一半了。

现在这种纠纷很常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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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双方一起买房,最好写双方的名字,写明各自出资多少,和各占有房屋权利的比例。特别是一次性付款,最好写两人的名字,并将产权份额明确,否则,法律将视其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揭贷款,房产证写了谁的名字,就对谁有利。如果产权证只写一方的姓名,那么,除非另一方可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购买房产的部分资金是自己出的,很难主张自己对这套房子的权利。即使他们后来结婚了,该房产也只是作为房本主人的婚前财产,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在婚前去公证处办理过婚前财产公证手续,将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婚前共同财产。同居期间购置的其他贵重财产,要保管好相应的财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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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居家过日子,可以对生活费用进行约定。比如双方收入均为共同财产,一起使用;或者AA制,双方每月各拿出多少元作为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使用和处置。需要购置大件物品,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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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稍长的同居双方最好对医疗事宜进行约定。比如双方都有医疗保险,可以约定为:一旦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患病方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对于医治大病的费用,患病者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同居伴侣是第三承担人。

两个相爱的人同居,却要签下如此文书,似乎难以启齿。但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进行符合双方心意的约定,即可避免日后的纠纷。与可能出现尴尬和伤害相比较,理智地先行约定还是值得的,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看过一位律师的告诫,转告给需要的人们:“如果纠纷不幸产生了,最好不要打官司。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法庭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果能确定形成事实婚姻的)去解决,其难度可想而知了。建议:最好找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朋友进行调解。如果这个中间人是一名称职的律师,那就再好不过了。”

田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

资深家庭问题研究与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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