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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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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可以防止公司操纵会计信息生成以及披露,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运行。国外对会计监管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对此只有20多年的研究,还未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在上市公司,因此在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成功经验或汲取其失败的教训,深刻分析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制度现实状况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会计监管这一问题的研究,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运行及其具体实施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研究

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舞弊现象层出不穷,从银广厦到五粮液,企业未及时、有效的披露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及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以致于投资决策失误,投资人蒙受损失,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秩序,而怎样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会计监管概述

“监管”一词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到目前为止,管理学界、经济学界以及法学界对“监管”的诠释不完全相同,至今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一些国外学者,如:丹尼尔·F·史普博认为:“监管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1乔治·斯蒂格勒认为:“监管是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和设计市场激励机制来控制厂商的行动和生产经营决策,监管作为一种规则被某个行业所获得,它也就按照这个行业的利益来设计并运行。”一些国内学者,如:李扬、王国刚认为:“在证券市场中,所确定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管)指的是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从降低证券市场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出发,根据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并根据它们对证券市场体系和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控制与指导。”李兆熙认为:“监管是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中企业和私人微观行为进行的干预。”

上述各种监管的定义产生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背景,因而各自的侧重点也不同,但又有一些共性,即都对监管主体、客体、内容及手段等问题做了一定的解释。一般都认为监管主体是政府、行政机构、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而监管客体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微观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监管内容是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监管手段主要有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处罚措施。随着2000年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形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内部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的这种会计监管模式强调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内部监管即通过设立于企业内部的机构,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外部监管主要是由三部分组成:财政部负责全国的会计工作,并通过财政部下设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工作;证监会在会计监管中主要担当上市公司的披露监管职责,其通过信息披露规则,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等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为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提供鉴证,担任社会监督的职责。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会计法律规范不完整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导致近代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而会计法律法规建立时间尚短,发展较为不成熟,在会计目标设置上,美国企业会计人员有自己工作的目标,其中既包括对外的财务会计目标,还包括供内部决策使用的管理会计目标;而在我国,企业的会计目标则较少采用精确的定量设置,只采用定性方式来表达,即使在会计准则中也未明确区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目标。在审计监控方面,美国的审计业十分发达,企业中都有十分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他们把职员的遵规守矩归于有这种监控制度的存在;而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其审计的范围只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效益审计和业务审计。

从法律监管环境看,一些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对我国会计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出现了不协调、甚至冲突的内容。

2、政府监管失效

近十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政府职能部门多头监管权责模糊,职能不清。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置了非常多的监管机构,但职责权限却不明晰,为此,各监管部门为取得更多的监管权力,都争相出台有关的监管规定,且监管部门为了优先取得监管权,使得他们在出台规定时不会主动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这就难免会造成各监管部门间的职能交叉、标准不一。此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又缺乏对监管部门越权与否的判断标准,这也是造成监管部门在行政法规制定中的权利争执和混乱,进而造成监管不力、重复监管或无效监管。此外,政府垄断会计规范制定权且权责不对等,导致政府行为的低效率。还有公众搭便车的心理及对舆论的不重视使他们不愿过问政府的行为及影响,这就使得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

3、内部监管疲软

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由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在最求利益最大化的时代,一些公司认为这些机构的设立只是正常经济生活可有可无的补充,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利润,因而不重视。虽然对监事会的职责给予确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诸多困难。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没有独立行使的权利,是在企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因而不能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而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受到企业管理者的要求,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规范,使监管人员进退两难,再加上企业对内部审计的不重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因而很难对企业的监管真正作用。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措施

(一)健全法律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不断完善,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在一些方面出现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近二十年来,我国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基本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科学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出现了诸如部分条款内容滞后、某些法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健全上市公司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就健全会计法律法规,并且对其辅助的相关法律,形成对《会计法》必要的补充,加大执法力度,才能限制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其次,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制度体系,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对记账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最后,强化会计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做到会计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会计法遵从度。规范会计行政许可事项,树立会计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首先,政府监管机构要廉政为本,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监管机制,以便从根本上防止监管者的官僚、腐败行为;其次,政府监管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事后监管变成当期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治疗,从源头抓起“防微杜渐”;最后,要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必须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做到公平、公正、专业、透明、可问责,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接受社会监督,这就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监督、监管力度,使其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办事,从而真正起到“经济警察”的作用,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与企业相互包庇,提供虚假会计审计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

(三)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有效的内部监管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防止错误舞弊的重要基石。首先,企业应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其次,企业应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最后,应该改善董事会人员构成,逐步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意识;规范、完善监事会机构,在公司之外、董事会之上设立由有专业知识、有权威的专家所组成的监事会,它不仅拥有对包括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所有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权,而且拥有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的任免权;最后,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参考文献:

[1]张俊民.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兼谈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监管[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2.(3)

[2]徐经长.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黄世忠.市场、政府与会计监管[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2

[4]尹航.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10.5

作者简介:杨嬿,女,出生于(1975年4月—),兰州人,中级职称,本科学历,研究方向为会计监管,现任职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兰州市分校。